因小時候年輕衝動,被盲目愛情給沖昏頭,讓男友帶著偷偷法院公證結婚,僅儀式婚並未於戶政單位登記,但因對方後來另有外遇對象,所以這段感情並沒維持住,兩人已協議離婚兩年多。目前對方欲與該第三者結婚,又重婚乃公訴罪。就法律而言,與我之婚姻關係勢必須先於戶政單位登記後方可離婚登記。故要求一同前往辦理離婚登記。所以想與各位請教,若我前往離婚登記後,是否戶口名簿上即有此離婚之紀錄顯示??因當時是偷偷前往法院公證結婚,家人都不知情,我也不想讓家人爲我的遭遇傷心,是否有另外的辦理方式是可以讓此離婚紀錄不在戶口名簿上顯示出來,例如登記離婚辦理完成後重新請領戶口名簿?或是將戶口遷出後辦理離婚登記後再簽回原戶呢??若我現時不願意辦理離婚登記,而對方再婚了,在日後我再與對方辦理離婚登記如此是否可行??當然對方再婚時即為重婚行為,就實務上而言,是否沒有人提出公訴,對對方來說是不是就沒有太大的影響??我指就實際上生活而言因此段婚姻對我而言,自始至尾我皆是認真的衷心對待,自認並無愧對對方之處,第三者之介入,我也放下一切,並未對兩人之通姦行為提出告訴。就我而言,現在我只想平平靜靜過生活,過往雲煙不想再提,並且此事對我傷害極大未來我不會再婚,我並無犯重婚罪之可能,所以我極不願前往辦理結婚登記後再離婚登記,故事說得太長,希望各位能夠不吝給予解答與建議,我會非常非常感激的
關於離婚登記與戶口名簿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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