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後的小孩子探視權問題 -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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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是一名律師

關於您的問題 民法1055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如下: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
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因此,如您非行使子女親權之人,
又與太太無法協議會面交往之內容,
即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且法院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會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是否可以外出過夜
建議您在協議訂會面交往時應可以此作為著力點
應有機會可以得到想要的結果

= = = =
實務上亦不乏准許親子共同出遊外宿之裁定,節錄供參考如下: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家親聲字第325號(此為司法院公開資訊)

理由:
而父母偕同子女外出同遊、同宿,乃一般社會父母子女間
所得享受天倫親情之通常之方式及態樣,是若侷限某日而
無法過夜者,勢必影響外出同遊之處所及意願,而有不利
子女之情。

附表:
聲請人於未成年子女A、B年滿二十歲成年前,
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週六上午九時至週日下午五時,至
子女所在處所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偕同外出同遊、同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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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6-23
早上打的太精簡 補充一下內容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6-06-28
Delia avatarDelia2016-06-29
推,有專業的補充真好
Hardy avatarHardy2016-07-03
難得有專業人士願意出來分享,大推.
Erin avatarErin2016-07-07
另外最想請問的是分離焦慮症的情況,法院多是怎麼判?!
Damian avatarDamian2016-07-10
到底是會偏向主要照顧者減少探望還是算合理而不會減少
Xanthe avatarXanthe2016-07-14
如方便,希望能另闢專文,並敘述一下具體情況,也給
一些時間回覆喔,謝謝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6-07-18
G大人真好!
Zora avatarZora2016-07-22
推熱心專業
Agnes avatarAgnes2016-07-24
長知識了 感謝推
Andrew avatarAndrew2016-07-28
推 真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