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孩子扶養權)想請問法律專家 - 感情
By Isla
at 2008-10-19T00:00
我有一個朋友.他結婚一年多了也有一ㄍ小孩子.但ㄊㄇ夫妻最近吵架次數頻繁.我朋友也受不了婆家的一切種種.所以他想離婚.但也想要小孩子的扶養權.但他都沒抓到他老公偷吃ㄉ證據.怕離婚之後小孩子是歸老公養.所以想請問小孩子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法官會判監護權給媽媽.我要的是正確明朗的答案.請不要給我一推廢話唷~~謝謝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你的敘述是說"受不了婆家的一切種種"所以可以朝着第四項規定尋找民法第1055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第1055-1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一))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第1055-2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簡單的來說就是法院會以各式各樣的判斷來判決監護權,也會派社工去觀察條文都寫的很清楚..還有贍養費的問題和假如婆家有任何過失地方可用以下條款第1056條(損害賠償)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1057條(膽養費)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Showmore
Related Posts
前陣子突然想起一本漫畫內容大概是在敘述一個喜歡大海的女生和一位(調酒還是品酒?)反正是跟酒有關的男生拜託 ...
現在的我是一個大學生,但我是專科畢業才考進大學,所以年紀跟同屆大多數同學比起來,稍微大了兩歲以上~但 ...
想請教各位大師,最近我朋友都結婚了,想知道我的真命天子什麻時後會出現及大約是怎樣的人?還有我想知道自�� ...
我朋友是一名服務業者,在她身邊遇到一個問題,只希望能有人能解答~問題是這樣的,她工作場所有一名大陸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