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主要想帶走孩子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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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0-06-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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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免費律師諮詢電話~丈夫疑似有外遇行為,自己跟蹤跟拍的話,舉證出來的東西需要哪些重點沒工作沒收入,很怕律師不把孩子判給我,但是他的家庭很複雜,家裡各個出口成髒,把孩子留下來,肯定會學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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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0-06-07T20:31
有沒有免費律師諮詢電話~介紹一個我認為還不錯的律師給您參考,張世煌律師。他本身時常承接處理一般家事法庭之案件,或許您能夠試著找他諮詢看看!聯繫電話:0952311980先生疑似外遇而自行跟姦拍照應當注意的細項其實是相當廣泛的,畢竟隔行如隔山許多突如其來的狀況與臨場反應是必須透過時間的流逝而逐漸日積月磊的經驗。因為一但被查對象警惕到,則必須馬上停止許多蒐證、查證之動作,快則要等上數天甚至幾個月後才有辦法在進行追蹤。以心理學來說,若同一個人時常出現在你的視線範圍內,再加上自己本身有做了一些不可告人的事,直覺性的一定會認為有人在跟蹤,也會對這個人有相當的印象,之後相對的警覺性就會有所提高,即便再安排不同的人員也會被發現,所以專業的辦案偵探,是必須靠取時間的流逝來吸收各種承辦經驗。理論上當下所拍攝的種種依據重點大致包括:先生與第三者平時一同相約在外種種曖昧言行舉止、兩人一同出入飯店、旅社、motel之畫面………但這些再將來呈上法庭之時證據力都還算薄弱。畢竟每位法官的心態不同、個性不同、平時接觸的人..事..物…也都不同,相對的再審判同樣一個案件之時所判決的結論都會大有不一。所以通常一但公訴力與證據力不足而被法院駁回或者提告敗訴後續要再次進一步徹底蒐集更多有利證據是難上加難,其實要結束一段婚姻最有效的方式莫過於抓姦!抓姦當下所蒐集到的任何依據絕對都是屬直接性證據,包括:兩人衣衫不整之畫面、使用過的保險套、殘留精液的衛生祇、當下隨即被案之紀錄………等等,這些許罪證在法庭上都是相當具有公訴力之證據。然而先生的種種不良嗜好與不當管教子女之諸多言行舉止,您都可以設法蒐集相關證據,有利於日後爭取監護權之依據。過去的法律採取父權優先的立法,不論夫妻是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子女的監護權原則上都歸於父親所有,隨著時代的變遷,民法修改規定,目前對子女監護權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的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孩子之意願及態度。是否有加害子女身體、不盡父母之職等行為。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例:子女和舅舅、阿姨或叔父)6.父母是否有不為社會所容許的虐待、性行為、遺棄、酗酒、是非道德、價值觀等狀況出現。7.父母能照顧、陪伴孩子的時間。8.當監護人無法充分的實施監護時,第三人協助的可能性有多大(例:娘家、其他家人的協助)9.兄弟姊妹盡量置於同一監護人之下。10.子女的意願願望。另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當然如果父母都不不適合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人來監護。監護權歸屬對方,你以後就看不到孩子了嗎?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或協議的內容有妨害子女的利益,法院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來決定。經常會遇到一種情況,就是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許多人遇到這種情形會相當沮喪難過,請特別記住,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命有監護權人之一方容忍無監護權人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或禁止有監護權人之一方阻止探視的行為,如果有監護權人之一方未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命拘提管收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迨金。Q.如果我得到監護權,對方就不用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嗎?一般人經常有的觀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事實上這個想法是絕對錯誤的,我們必須要提醒所有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屬關係與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與喪失監護權而消滅,所以當監護權歸屬對方後,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要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如果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拒絕負擔扶養費用,可以訴訟請求,稱為「給付撫養費之訴」。由法院在審理撫養費用時候,通常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每人每月經常性消費支出或以當年綜所稅扶養親屬寬減額作為標準,再依照父母的經濟能力以比例分擔,一般均以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為原則。希望以上回覆有幫助到您,倘若有任何疑問歡迎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及時通~祝福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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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0-06-06T00:37
不知你當初怎會嫁給他要蒐證也要有專業人士自己是做不來ㄉ公司有免費ㄉ法律諮詢歡迎來信詳談我幫你想辦法祝你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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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ae
at 2010-06-04T16:45
判決離婚每一項理由都要證據,自己或請律師寫訴狀證據,如驗傷單,照片,錄音加譯文,證人.........你的情況,罵髒話錄音,生活習慣差拍照存證,符合第3項。加油了!  夫妻緣盡走向分離時,該如何結束婚姻呢?現行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其一為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是合意離婚,如字義解釋,協議離婚指夫妻雙方憑其自由意識以書面同意結束婚姻關係,並有兩位證人見證其離婚,之後再由夫妻雙方偕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另係本文所要探討的判決離婚,既稱「判決」離婚,就可猜出婚姻關係的結束須經過法院的判決,但判決離婚在條件上要求較為嚴苛,必須婚姻關係中有法律規定無法維持婚姻關係的原因存在,而夫妻其中一方依據其中一個或是數個理由向法院訴提起離婚之訴,法院經過審理,確定該婚姻具有無持下去的法律原因存在,就會判決雙方離婚,此時夫妻只要一方持該判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關係即消滅。《延伸:判決離婚與協議離婚》  究竟訴請判決離婚須具備什麼條件呢?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有明定,如后:一、重婚:  因重婚破壞我國一夫一妻制,故其為離婚條件之一。重婚意指已有一『合法』的婚姻後,還與其他人結婚,此時另一方配偶可以訴請離婚。重婚者可能還涉嫌刑法第二百三十七的重婚罪。二、通姦者:  通姦係因其違反夫妻間違反貞操義務。「姦」指男女間不正當性行為。故配偶一方與其他異性發生「性行為」者,即符合該要件。且還可控告其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通姦罪。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  虐待不僅限於肉體上之傷害,還包括精神上的(23年上字第678號、34年上字第3968號),導致無法同居。至於應傷害到何種程度始構成本款要件?應依客觀的標準,視雙方教育程度,及當時情況等,舉例,慣性毆打、夫命妻下跪…。四、對於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其虐待:  其與第三點一樣,僅是對象變更。五、惡意遺棄:  因民法規定,夫妻間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若配偶一方將另一方惡意遺棄在「繼續」狀態中,則根本無法達到該婚姻目的,譬如,置他方不顧遠離兩人共同住所、將他方逐出住所等均構成遺棄。又大法官第18號解釋,夫妻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繼續狀態中,而又無正當理由,得認為惡意遺棄。因此,許多人在配偶忽然無故失蹤後,為解除婚姻關係,會先訴請另一方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還不回家,就依據此點訴請離婚。六、意圖殺害他方:  此點重點在於「意圖」,換言之,只要一方有這個殺害他方的意思,不需要過問其動機及是否已經著手等,只要能證實其有主觀上有意圖即可。七、不治之惡疾:  雖然夫妻應同甘共苦,在一方有病痛時提出離婚,似不盡人情,但法律為顧及配偶及其子女們的健康,不得已將其亦列為離婚原因之一。「惡疾」意謂身體機能有障礙,而依常情所厭惡之疾病,例如花柳病,且該惡疾須是「不治」之症,即以醫學上不能在可預見之期間內期待其治癒。八、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及因精神酒精或是藥物等引起的精神病,凡喪失正常精神作用之一切精神疾病。且與第七點一樣,必須達到重大且不治始可訴請離婚。九、三年以上生死不明:  「生死不明」,謂無法證明其生存,也沒辦法證明其死亡的情形。又三年的起算點從最後音訊到達時,或是自災難發生時起開始轉載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365...
Liam avatar
By Liam
at 2010-06-05T23:40
是因為外遇才要離婚嗎?還是另有原因?不管了!如果不能改變別人,只能改變自己!如果非離不可,你可能先要找一份穩定的工作,有固定的收入,1.這樣子談離婚你的條件會比較理想2.以後你跟小孩也要生活啊!有法律扶助會不是嗎?(專門幫助弱勢的人)看到你的文章(如果內容是真的)我覺得我快瘋了!也替你心疼!我真的無法想像這種生活.....................願你早日脫離苦海!...

請幫忙解析紫微命盤...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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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6-03T00:00
各位聰明的大德請幫忙解析紫微命盤...謝謝女性(農曆)1976年10月6日晚上8:50出生,請問以下問題1.今年是何時可遇到�� ...

請問這位男生的紫微命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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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at 2010-06-01T00:00
請問這位男生的人品與先天上的優劣勢命格....是否是一位可以介紹給我妹妹當結婚對象的人~~~國曆的是1981。09。26 ...

誰有異國戀情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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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0-06-01T00:00
請問誰有談過異國戀情可以分享不管是好的還是壞的甜蜜的悲傷的都可以因為我目前處於這個階段非常辛苦兩個又 ...

請問夫妻宮、子女宮沒主星.是否代表不會結婚且沒有小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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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a
at 2010-05-31T00:00
我今年虛歲33歲了,33歲未婚的我不免自卑起來了。自從90年結束一段短暫且不愉快的感情後就沒再有交往對象。好 ...

測字:以「分」字測復合的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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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0-05-30T00:00
男女皆77年次,去年匆匆相識,又匆匆分手。今年又復合。以「分」字測這段復合的感情,是否從此可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