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單親媽媽可以申請的補助 - 感情
By Ingrid
at 2009-03-18T00:00
請問以下情形.可以申請哪些輔助.或者哪裡可以詢問呢.我與前夫離婚快1年.有一棟房子.是在我名下.債權人也是我.前夫是一般債權人.先前有收到法院單子.因遲繳.相關人員跟我說.目前無論房子是不是我名下.我都是債權人.辦理過戶只是多繳稅金.但是我前夫說要那棟房子.所以目前是他繳房貸.但是房子是在我名下.我戶籍地也是設在這棟房子.目前我一直在找工作.但是都沒下文.僅靠我前夫一個月3千給我(當初協議是1萬一個月).我跟一個女兒.過的很很拮据.我有一個哥哥.一個姊姊.但是他們也不是很好過.媽媽已經在嫁.所以只能靠自己..請問懂的網友.我這種情形.可以有什麼補助可以申請嗎.要到哪申請準備些什麼.可以明白告訴我嗎.條例那些我有去看..但是好難懂...希望有耐心的大大可以幫助我..感激!!...Showmore
※龍專家回答︰匿名大大你好!~~引用台北市社會局緊急生活扶助項目名稱︰緊急生活扶助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969-71地址︰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5樓洽辦單位︰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婦女股服務內容說明︰1.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按當年度臺北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98年度為14,558元),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已為臺北市低收入戶,或已申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二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本項補助。2.申請期限:應於下列各款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服務對象: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65歲以下婦女,具有下列第1至第7款情形之一,且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98年度為26,483元),或具有下列第8至第9款情形之一,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80%者(98年度為19,410元),且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436,74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但初次申請者,得不受居住期限之限制。應備文件:1.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所稱已完成協議離婚,係指曾提起以請求履行同居義務、以惡意遺棄或不堪同居虐待為原因事實,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之民事訴訟或成立訴訟和解,或檢具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因上述事實,而辦理協議離婚登記,並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3.家庭暴力受害。4.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5.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所稱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指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98年度為17,280元)】。6.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7.經本局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8.在本市從事色情行業擬轉業者。9.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治安機關鑑別確定者。-------------------------------------------------------------------你是屬於5.離婚單親,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對象?特殊境遇家庭,針對離婚單親,限申請人無工作能力或為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故以您現況無法符合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如您經濟困難,建請可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低收入戶,或洽社會局兒少科申請弱勢家庭兒童生活扶助。註1:符合第1款至第7款之新移民,與設籍本市市民辦理結婚登記,且實際本市者,於尚未取得本國國籍前,得不受設籍限制。註2:符合第9款規定,且實際居住本市者,得不受設籍限制。應備文件:1.申請表。2.全家人口戶籍資料。3.全家人口財稅資料。4.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5.領據。6.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7.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檢附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前項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或財稅資料,得由申請人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應具備什麼申請條件↓你是屬於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你是屬於符合特殊境遇的補助,或是托育補助的條件。2009-03-2218:06:14補充:婦女緊急生活扶助〈補助金額〉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伍萬元,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經市府核准者,不在此限。〈申請方式〉一、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予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層轉市政府複核。二、市政府經複核合於補助資格者,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本人)並通知核轉之區公所,區公所對申請補助之案件應建檔備查。2009-03-2218:06:43補充:婦女心理輔導、治療補助〈補助金額〉每人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伍佰元整,最高補助二十小時且同一案情以核定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方式〉一、區公所受理申請時應予初核,符合條件者即層轉市政府複核。二、市政府經複核合於補助資格者,將補助款撥付申請人(本人)並通知核轉之區公所,區公所對申請補助之案件應建檔備查。2009-03-2218:07:16補充:托育津貼〈補助金額〉一、每名兒童每月補助一千五百元。但實際繳費額未達一千五百元者,依其實際繳費額補助之。二、已領有其他拖育補助,但補助額未達一千五百元再補助其差額,其補助已達一千五百元,不再補助。〈申請方式〉由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有關人員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文件於左列期間向該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一、每年六月申請當年一至六月之托育津貼補助。二、每年十二月申請當年七至十二月托育津貼補助。2009-03-2218:08:22補充:單親家庭子女托育補助〈補助金額〉凡符合條件者,每人每月補助托育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申請方式〉每年六月、十二月,十日前向社會局婦幼課申請。需檢付全戶戶籍謄本、全戶所得及財產證明、委託照顧者的收費證明或立案托兒機構收費證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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