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除罪?大法官有罪 - 感情
By Robert
at 2012-08-31T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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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非專業的論點,來討論法律,回去多唸書吧
作者: 本來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日期: 12-27-2002 15:04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婦女團體一再爭取的性自由、通姦罪除罪化訴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指出,個人的性行為自由,必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須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雖然婦女團體一再舉國外例子強調通姦除罪化的趨勢,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不僅在精神上、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資運用,並合乎比例關係者,即與憲法規定相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關規定也已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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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來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日期: 12-27-2002 15:04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婦女團體一再爭取的性自由、通姦罪除罪化訴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指出,個人的性行為自由,必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須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雖然婦女團體一再舉國外例子強調通姦除罪化的趨勢,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不僅在精神上、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資運用,並合乎比例關係者,即與憲法規定相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關規定也已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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