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這樣的條件能訴請離婚嗎?? - 感情Annie · 2011-04-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是在97年3月25日在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並沒有公開宴客當時法律不是採登記制這樣在法律上算結婚嗎??從結婚以來到現在育有2子我先生曾經偷我跟孩子的前去賭博被我告過開過一次庭但我選擇原諒當下就和解了也打過我兩次我告上警局也有通報家暴中心但我也選擇原諒他經常跟別的女孩子在網路聊天電話講不停這些通聯紀錄上都有兩個孩子的爸爸不會幫孩子泡牛奶洗澡包尿布感情All CommentsCandice2011-04-04問題一:這樣在法律上算結婚嗎?民國97年5月23日前只要是有公開儀式,兩人以上的證人,就算是沒有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戶口」也算合法夫妻,當然若選擇不公開儀式而直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手續也是合法夫妻關係。所以無論是采過去或是現在的立法來講這段婚姻都絕對是有效的!問題二:他跟女孩子聊電話的通聯紀錄能當證據嗎?通聯記錄了不起也只能作為輔助的佐證罷Cara2011-04-05您好一、離婚要件部分您的狀況可以按照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訴請離婚該條要件主要是兩造有足以破壞共同生活或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之情事發生,宜允許其離婚以消滅婚姻關係。(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201號判例)也就是說如果已經有足以讓兩方不能一起生活的因素就會判決離婚二、本案部分一般來說如果被家暴且有保護令離婚成功機會非常大雖然你沒有保護令但確實��Related Posts我到底是不夠愛自己的丈夫還是怎樣==?人妻的感情生活之他是認真的嗎40歲男人不想結婚只想同居的理由是什麼?我還要給他機會嗎??嫁給外國人對方該如何迎娶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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