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情況如何離婚?? - 感情
By Isla
at 2008-01-19T00:00
我和老婆的感情一直不是很好,但是為了小孩我也一直在容忍她,前兩個月我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而左小腿遭截脂,一直到現在都還在養傷當中無法上班賺錢,而她就一直不斷向我家人要求拿錢,對我父親.姐姐.弟弟說我之前一個月要負擔家中3萬元的生活費,要求他們要平均分攤拿出三萬元出來給她與小孩生活,還四處對我朋友哭訴我的情況導致生活困難等等,我幾位好朋友因此說願意幫忙,但是她在這兩個月當中也不斷與我這些朋友吵架,一邊罵人還一邊要求朋友兌現所說的話,我所有的親朋好友都讓她得罪光了這段期間一些慈善團體都有捐款給我們,這些錢都交給我老婆代為處理家中一些開銷及我住院中的一些費用,但昨天我要求看帳簿的時候發現她把所有開銷(包括之前我們協議好由她負擔的家中及小孩所須之費用)都用這些錢去付,我就詢問她為何連她該幫忙負擔的也都改由我付,她就回說她現在開始都不付啦我現在的情況是處於留職停薪狀態,要休養多久都還不知道,她有工作有固定的收入,從我出事到現在她可以說為我付出任何一毛錢都沒有,開刀的費用(健勞保不給付部份)都是由我家人及朋友先拿出來幫忙,連買杯飲料十幾元也都記在收到的捐款支出中,連有另外交給她的家用部份她還是又多記一次在這捐款支出中昨天看到她這樣的處理家中開銷帳務,並且把她原本要幫忙支出的部分也都改由我來負擔,我很生氣也開始與她有爭執,所以我動了離婚的念頭,她看到我在打離婚協議書的時候一直阻撓我打字,還對我說現在ㄉ情況我沒資格提離婚,就算要離也是她有資格提,離婚的主導權在她,以前我四肢建全對於她任何無理的舉動我都可以去容忍,錢不夠用我都可以努力去找外快,她不煮飯不做家事等等ㄉ,我都可以幫忙去做,但是現在我都已經殘廢了,她還是一直這樣,我不知我還能過多久這樣ㄉ生活難道真的如她所說的我殘廢了須要她照顧,我就沒資格提離婚嗎??我已經快受不了她了,以前我們說好我負責房貸.電費.瓦斯費.女兒校車費用.管理費,還有一部份菜錢.網路費.第4台費用還有一些房屋稅金,她則是負責水費和小孩每月在學校的午餐費,一部份菜錢,小孩的註冊費則是我們一人負擔一個,現在她都不付了,等於表示她對這家和小孩都不負責了嗎,那我能要求離婚嗎小孩不是父母都有相等的責任嗎,能讓她說不付就不付嗎,如果她真的就堅持不付的話,我能怎麼做才能順利與她離婚請大家幫幫我,謝謝...Showmore
夫妻結婚的意義在共同組織家庭,同心協力經營同居生活,彼此應以互敬互諒互相扶持之誠心,共同維持婚姻生活的永續發展,如若是夫妻雙或是單方有無法維繫夫妻關係的原因或意願,法律上是准許夫妻雙方經由自行協議解除婚姻關係,以維護雙方權益。 若是雙方無法經由協議達到離婚,但是具備民法第1052條之法定原因時,也可以向法院請求依法判決離婚,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這也就是以法院的確定判決來消滅夫妻的婚姻關係,是必須由想要離婚之一方為原告,而以不同意離婚的他方為被告,舉證主張該婚姻具有民法第1052條的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據,請求有管轄權的法院以判決而達到離婚的訴求。 依您所述的狀況,是尚未達到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十款的法定要件,您若真的覺得您們夫妻感情已生變,雙方已確實無法維持夫妻關係,而堅欲離婚,又雙方無法以協議方式為之,只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舉證您們的婚姻因為她的重大過失而已失去結婚之意義而達無法維持之狀況,並列舉您提問中所述狀況之事證,向法院以她為被告訴請離婚。 法院會在起訴前先開家事調解庭,依法調解,有何平日無法溝通的理由或主張,可以把握該調解之機會陳明。若調解不成立,法院只會就當事人的舉證,依法審理查明事實狀況,並沒有如她所說的您殘障了須要她照顧,您就沒資格提離婚的說法。只是您需考慮的是,她對您的照顧與您的主張孰輕孰重,以及若經法院判准離婚後,您的生活安排與子女的照顧等現實問題該何去何從。敬請慎思!以上說明請參酌^^2008-01-2820:02:41補充: 您的這種情形只要您能舉證,是可以用有難以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而且既然您們的婚姻狀況是如此,我在此就提供一些您可以主張的權益,請您多愛自己,勿因他的予取予求而致喪失自己的基本權益。 不管他現在如何的算計您,記得在您們確定離婚後主張您們婚後剩餘財產差額的平均分配,這個平均分配是不必計入您的車禍賠償金或保險費或指名給您的捐款的,並因為損款若是指明給您的目的(如資助醫療),您也可以主張他應返還您這一部分的支用與捐款目的不合之部分。2008-01-2820:19:57補充: 至於婚後財產的剩餘差額是指您們婚後各自的工作收入,婚前財產的婚後孳息,及投資理財所得等所有在婚後各自名下的資產,扣除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及各自以您們名下的資產支付各自的欠債後,您們到離婚時名下的婚後財產所餘數額間的差距(不動產則以離確定當時的現值計價),若是他多於您,您可以有要求他應付給您那差額的一半的請求權。記得要在知悉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內行使請求權或自離婚確定時起五年內請求。 至於親友或社會所贈與給您的款項,只要他們指明是無償贈與給您的,即為您的特有財產,車禍撫恤金亦屬您的特有財產,是依法不必計入分配的,相關法規請參酌民法第1030-1、1030-2條相關規定。2008-01-2820:41:54補充: 以此順便提醒在婚姻中的網友及有機會瀏覽到此篇的朋友們,在婚姻生活中其實不必太過計較是誰在支付家庭生活費用,以及主張為照顧子女而犧牲個人放棄工作者就該仰有工作者鼻息,事實上一旦婚姻無法維續時,所有婚後的各人工作及理財所得在扣除各自及共同支出後,是可以主張要拿出來清算的,這也就是家事有償的精神所在。...Showmore
以下是自由時報96年3月18日b4版報導的案子.你到圖書館去查昔日報紙.高雄陳姓男子不滿林姓女友要求分手.感情受重創.傳16通簡訊恐嚇對方.又在公開場所公然辱罵〔人盡可夫〕等語.林女飽受精神虐待.高雄地院判決男友須賠償30萬元.據了解,94年2月.林姓女子提出分手要求.陳因而懷恨在心.2個月後陸續傳了16通簡訊.內容帶有恐嚇.10月20曰.2人冤家路窄在高縣鳳山市一家超商相遇.陳在門口阻擋林女離開.又涉嫌以〔人盡可夫〕.〔爛女人〕等語公然差辱她.林女乃向警方報案.並要求50萬元精神撫慰金.陳坦承傳簡訊,否認內容涉及恐嚇.也不承認在超商前妨害林女行動和出言辱罵.民庭合議庭法官調查.據林女提出16通簡訊內容等物.及刑庭法官依連續恐嚇.妨害自由和公然侮辱等罪.判處陳有期徒刑6月及拘役20天確定.認定林女長期處於恐懼之中.生活遭受到莫大影響.精神痛苦不堪.不過審酌兩造的職業.學歷.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被告賠償30萬元比較合理.我在此請問男性.你會讓你老婆嗎?都是〔我在讓〕我老公的.為什麼你們男人之間可以無所不談.對女友.老婆.就不會?如果在你們男人心中.女人只是做為〔身體慰藉〕?又何必要求那麼多?為什麼你們可以把自己的女友.老婆.私密當做是〔茶餘飯後〕的話題?並且一起想辦法去對付自己的女友.老婆?這就是你們男人對女友.老婆.表現愛的方式?求神得不到應驗.就如同種植蔬菜.當雜草叢生而影響作物生長時.自己不先除草.鬆土.卻買供品來求神明保佑.蔬菜長好.神明會幫這種忙嗎?同樣的道理.如果自己脾氣暴躁不講理,打妻子駡丈夫使對方不堪忍受.而離家出走.自己不思改善脾氣與溝通方式.卻跑來神明前求讓丈夫妻子回心轉意.神明又怎麼會幫這個忙呢?就算把逃夫逃妻找回來了.問題的癥結還在,依舊是吵鬧打架.過不了兩三天還是會離家出走.所以在求神門明之前.先反省自己有無過失.如同耕耘田地.先善盡除雜草的工作.才能栽種山好吃的蔬菜一樣....Showmore
說實話你们家的問題是她一直要錢還有要等你的賠償金下來才要離~反正她就是要錢就對ㄌ~我建議你先把你自己的身份證件或房屋權狀先收回來~等到賠償金下來絕不給她保管~我不知你面對一個一直鬧及要錢的妻子要如何處理~因為這是家務事~倘若要離婚應該找律師~因為賠償金並不在夫妻共有財產方面~勞保給付也是~最好請律師幫你~對一個恩義無存只要錢的妻子萬一你把所有賠償金給她那你怎麼生活~你可以先訴請離婚~由法官來判~...Showmore
關於住院與醫療方面等等的費用都可以跟"勞保局"申請休養中無法工作也可申請2年的薪水的(第一年70%第二年50%)可以把之後的所有款項請你姊姊幫你代為保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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