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答辯狀!我是否能代替父親提出這些??(附狀紙內容) - 感情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7-11-09T00:00
at 2007-11-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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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今天我父親收到了離家以久的母親升請的地方法院民事通知書!內容大約如下:查,原告我母親與被告我父親從民國60年間結婚迄今已有數十年,此有戶藉謄本影本可稽(證一),然數十年婚姻期間被告不斷對原告施以身體、精神的虐待並常藉酒鬧事,多年原告忍氣吞聲,直到小孩長大。85年間原告忍無可忍遂與被告分居,居住於XX鎮OO路XX號內,分居多年被告仍繼續其暴虐行為。93年4月14日21時30分,被告強行進入原告居處漫罵並把屋內傢俱用鐵槌全部敲毀,造成原告莫大恐懼,原告並向頭份分居派出所提出家暴案在案,此有調查紀錄可稽(證二)。嗣後被告即不斷乘機施暴分別將原告所有機車、汽車破壞(證三)。96年5月22到96年6月13日被告分別5次用3秒膠灌入大門鎖孔內破壞,致原告無法自由進出且一再更換門鎖(證四)。96年5月15日晚上11時許原告居處所有物品又遭被告破壞,此有破壞照片八只為憑(證五)。原告因被告長期施虐而產生胸痛、焦慮、失眠等症狀於XX醫院門診就醫(證六)。96年7月18日晚上被告毆打原告導致左前胸挫傷7X6公分、左上臂擦挫傷6X6公分、右手拇指擦傷2X1公分,96年8月1日被告毆打原告導致左肩部挫傷此皆有證明書為憑(證七)次查,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者,他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3款之規定,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原告屢遭被告精神、身體虐待已有不堪同居情事,再者,兩造分居十餘年被告仍一再施虐,顯無感情基礎,且依客觀事實本件婚姻亦以出現破綻無維持之必要。依上開法條判例及說明,原告請求裁判離婚為有理由。末查,被告現所住某地房子雖登記為被告名下,然乃原告辛苦賺錢出資多數購買,原告未與被告計較迫於無暩才搬離該處分居,被告仍不思悔過對原告施以無情打擊,告成原告精神上無比痛苦乃絕望提起本件訴訟並依民法第1056條1、2項規定同時向被告請求1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懇請鈞院鑑核,准予所請,賜判決如訴之聲明予原告,以維權益,實感德便。證據:一、戶藉謄本影本乙份 二、調查紀錄表乙只 三、機、汽車輛毀損收據影本4只 四、門鎖更換收據影本4只 五、照片影本八只 六、診斷證明書影本乙只 七、診斷證明書影本兩只以上是狀紙內容...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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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07-11-11T06:31
at 2007-11-11T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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