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描述:A男為台灣已婚男子,與台灣配偶尚未離婚,已有子女。多年前透過朋友B男當人頭從越南娶回C女(換句話說C女為A男買回的小三?!)。C女直到來到了台灣,才知道對象是已婚的A男而非人頭B男。無奈為了越南娘家的經濟,只好苦苦忍受當小三無盡得委曲。A男雖然滿疼愛C女的,但終究不是真正的老公,而且因工作繁忙,陪伴在C女身邊的時間並不是很多。C女最終因看不到人生的未來及受不了孤獨的委曲,不告而別離開了A男。問題:1.C女的健保原依附老公加保,如今可以切結獨立加保聲明書(以分居或辦理離婚手續的狀況)加保於公所嗎?是否會有什麼問題或法律責任呢?2.C女想要跟A或B男實質及形式上完全的離婚,重新新的人生。但是A男不願意放手。A男更在最近下通牒說,如果C女再不回A男身邊,將要報警。請問C女能怎麼辦呢?3.C女的居留證期限還有2年,離婚若在之前成立,是否居留證即喪失期間效力,必須提早回越南呢?是否有什麼辦法可不用這麼快回越南呢?
越南配偶離婚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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