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2條規定:「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前項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相對人應依保護令交付而未交付者,警察機關得依被害人之請求,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標的物所在處所解除相對人之占有或扣留取交被害人。」該法立法旨意是在保護被害人,免除再度受到家暴行為加害,如果說保護令尚在有效期限內,你前夫是無權找警察來撬開門鎖,並將你以及子女趕出原住處。以下就你的問題內容分為數個小題解答,提供你參考:1.「但是協議離婚後,祂馬上與外遇對象結婚,女兒的費用也分文不付。還故意趁著下大雨的晚上與熟識的警察來撬鎖,要把我們的東西扔出去。並表示房子不肯借我們住。」既然是協議離婚,不知你是否有贍養費、子女教育費用等等,如果在離掄離異書上面有明文約定,那就請你去法院請求支付(強制執行)如果,離婚協議書上面沒有約定,既然前夫另與外遇對象再婚,你可以優先擁有子女監護權,可以向法院請求必要的教育費、生活費用等等,甚至原約定(即使是口頭上)將原住處借與擬及子女繼續居住,後來變卦,你也可以請求其支付租屋費用,讓子女身心能夠正常發育。2.「還故意趁著下大雨的晚上與熟識的警察來撬鎖,「要」把我們的東西扔出去。並表示房子不肯借我們住。祂和警察總共來撬鎖兩次,其中一次是在保護令核發後。」到底有沒有將你的東西丟出去?還只是停留在預備階段而已,即使是租屋的而已,房東都沒有權利隨時強制房客遷出,如果無法私下協調,最麻煩的仍然要訴由法院強制執行,你說你前夫第一次與警察來撬門鎖,是在保護令核發之後,除非是他返回拿取必要的生活用品,但是你卻不開門讓他進入,不然會同前來的警察不符合家暴事件保護程序。3.「還有一次是警察來敲門,我和警察在客廳說話的時候,祂進去房間把我抽屜里的現金、存折、印章及其祂物品全部拿走。」雖然取走的是「你抽屜裡」現金、存折、印章及其祂物品全部拿走,問題是這些物品是否為你所有?如果是你前夫所有,暫且不論如何進入,站在法律觀點上,當然是不違法的,如果為你所有,這可能就有涉嫌刑事法律責任的問題,不過在問題尚未明確之前,我個人不加以論述。4.「我想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有權利來撬鎖把我們趕出去嗎?還是需要通過法院判決?」通常而言,警察沒有權利至民宅撬開門鎖,勒令任何人遷出,除非有法院的執行命令,由法院執行,警察只是配合,到現場維護安全秩序而已,例外的情形就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被害人回住處,強制加害人遷出。5.「我前夫跟派出所,有利益輸送,政警兩界也關系非淺。」我國現在是一個法治國家,警察權限大不如日據時代以及剛光復之初,一切都要依法行政,雖不能否認仍有法學素養不足的警察,或者是為所欲為的惡質警察,但是這只佔所有警察的很少部分而已,即使你前夫與警界關係再怎麼密切,仍然無法隻手遮天,如果再有發生前夫會同警察前來撬壞門鎖進入情形,你可以打110報案電話,並請受理的警察總局察辦追究該員警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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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可以投訴蘋果日報!!因為常常看到有些新聞因為蘋果日報的報導就會被新聞報上電視台然後官方就會沒辦法承受社會的輿論會解決你所困擾的問題而且他帶妳們的女兒在旁觀賞又對自己女兒性侵他本身不有罪也很難我非常同意樓上大大的說法"他們這種人最怕的就是把事件搞大~一定要把你應有的權利~保障~自尊都要回來"而且他都那麼不要臉了你也不用擔心一切了~...
我很認真的看完你的問題以及大家的回答~該說的大家都說完了~也都說的很好~我只想幫你加油打打氣~這種人絕不能原諒他的~把有利的證據收好~最好也跟記者報料一下他們這種人最怕的就是把事件搞大~把你應有的權利~保障~自尊都要回來吧~...
我不知道你的離婚協議是什麼!建議你跟律師好好談一談吧趕快去吧!
不好意思我意見用完了但我真的不吐不快你前夫還是個人嗎現在受委曲沒關係因為老天有眼殺人放火都會被抓去關何況他枉為人卻做畜牲事會有報應的...
這種**~之前我也有類伺情況,這種流氓警察真該給ㄊ一點教訓,請問你ㄉ戶籍地目前是在那棟房子ㄇ?如果是,恭喜你ㄌ,那名警察無權趕你或是翹你家大門,不管ㄊ跟當地警方關戲有多深,請撥110請立及打下去,因為110通報中心接ㄉ案子就算是派當地員警前去處理也有一定ㄉ程續ㄊ不能亂來,要趕你走除非是戶長,如果你老公要趕你走,okㄚ,法庭見,你在把該說ㄉ該要ㄉ一滴不剩全討回來,雖然ㄊ是那邊ㄉ戶長,可是ㄊ並無住在那,不能拿走你ㄉ任何東西,因為你也是居住者,ㄊ並無任合物證或事證證明那些财物歸ㄊ所有,至於景察也是不能這樣擅闖民宅,ㄊ並無搜所票不能強行開你家ㄉ鎖,你也可以跟法官說:不知那名警察當時是用警察身份去處理那件事還是以民眾身份??如果正是ㄊ當班時間去ㄉ話,ㄊ就死定ㄌ,你可以跟法官說,要是以民眾身份ㄊ會死得更慘,你可以告ㄊ告到脫褲子,另外給你一隻電話:話02---807254542634警察局督察室ㄉ電話,這樣那警察就吃鱉ㄌ.管ㄊ關戲多大,令外請再打113婦女保護協會,打這隻電話並不丟臉,是要解決問提,在買份蘋果日報,看看上面ㄉ撿舉電話,打去叫記者把那警局採訪到真像水落石出.還有,美ㄍ地方法院都有法律資詢處,又不用錢,去問問該怎ㄇ告,可告你前夫,也可告那警察連帶法律擇任,順便附帶民事訴頌,告到ㄊ脫褲子.請使用110報案,並且在電話中說明報案人姓名,報案原因與時間,讓警察無法吃案,這些都會電話錄音的.警員想吃案請直接告知警察你吃案我們就通知警察局督察室檢舉,要求開立報案三聯單,並記錄警察的姓名與編號.一般這樣情況警察保證乖乖的讓你報案不敢吃案.有須要再問我,2008-02-0415:28:29補充:那警察是你老公請ㄉ褓彪ㄚ?完全不是中立ㄉ立場,你可以跟法官說,因為你老公目前沒住那ㄌ,而且ㄊ同意你門住那又回來拿錢,拿ㄉ又是你們ㄉ錢,不知跟那警察有沒有掛勾吼???還是拿ㄌ55分帳ㄚ??那警察一定會被傳喚而且臉綠掉,如果你不隻道那警察是誰沒關戲,你可以請警局協助指認,因為如果是當班一定有出勤紀錄,就算去尋羅也要有記錄斗,姐姐加油^^有些我有幫你問我老爸ㄌ,因為我老爸之前是警察^^賣怕~有問題可以問我^^2008-02-0415:31:42補充:ㄊ說做筆鹿,你就去做ㄚ,順便附上一句,當實某某某警員也在場並無攔阻且分散本人注意力使其前夫某某某取走住處之貴重錢財.ㄊ如果不肯做這段筆路你可以打給113或請社會局人員陪同你一起去或者找親朋好友陪同,你沒錯,不要怕-給ㄊ一點顏色瞧瞧-2008-02-0415:33:20補充:如果你老公是戶長.ㄊ就可以說ㄊ是經過你老公同意,把門所翹開ㄉ,並無圍法.但錢財ㄉ事ㄊ就明顯圍法ㄌ.2008-02-0415:42:34補充:還有ㄚ~姐姐你說你有保護令對ㄅ?※保護令內容是什麼?一、禁制令:二)禁止加害人直接或間接對於被害人為騷擾、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ㄊ拿你錢ㄟ,而且還有警察在場,會不會太誇張ㄚ??二、遷出令2008-02-0415:43:58補充:五、給付令:命加害人交付被害人醫療、輔導、庇護所、財物損害等費用。所以ㄊ連趕都不能趕你ㄟ命加害人負擔律師費。其他保護令:由法院斟酌發給,所以根本不用怕ㄊ,也不用擔心,你贏定ㄌ^^2008-02-0415:45:42補充:一ㄍ政警兩界關係匪淺ㄉ人應該是ㄍ有頭有臉ㄉ人物ㄅ?一ㄍ男人做ㄉ這樣真ㄉ是連一ㄍ男人ㄉ尊嚴都沒ㄌ,虧ㄊ還跟警政兩界關係匪淺耶0..笑死人~哈哈2008-02-0611:24:38補充:你還可以告ㄊ恐嚇罪,就算ㄊ在警界關係再大也大不過法院,很多東西是你不去試怎知會不會成功?你忍氣吞生只會讓ㄊ覺得你好欺負,覺得你很好騙,於法於理ㄊ都說不過去,根本等於現行犯,而那警察就是共犯,110說有警察在場,你可以把現場狀況跟ㄊ說,ㄊ們並不只是負則錄因或記錄這ㄇ簡單,可以說來ㄉ警察是你前夫ㄉ朋友,把所有ㄉ事都說出來,我覺得你前夫真ㄉ很髒,說你不美身才不好也是藉口,不要讓那種人ㄉ話傷ㄌ自己.警查局督察室ㄉ電話也給你ㄌ,勇敢ㄉ打ㄅ,ㄊ要是打死你ㄊ就圍反保護另ㄌ,那些警察也會有事,最重要ㄉ你要跟你ㄉ家人或朋友說,請ㄊ們協助你/2008-02-0611:28:31補充:有關社工這種東西,你可以再打電話去尋問原由,或者再請ㄊ們更換人員,因為ㄊ們不可能能力大到這樣ㄉ,那些會當社工ㄉ多半都是不畏強權不怕死ㄉ,你會上網可以到法律扶助會網站去申請協助,我看你ㄉ自裡行間多半都是畏拒於前夫ㄉ強權,可是我看來看去都只覺得ㄊ是虛張聲勢,是要讓ㄊ怕你不是你怕ㄊㄚ~大姐~2008-02-0611:32:54補充:想安穩跟女兒過日子就拿出你ㄉ勇氣,把這難關過ㄌ,並沒有想像中那ㄇ難,就像另外一位網友說ㄉ,法院一審只有一ㄍ法關,2審卻有3位,ㄊ沒那ㄇ神通廣大拉,法院都有清廉調查室偷偷在做問卷調查ㄌ,免驚!!2008-02-1213:47:14補充:是不是做呈堂證物不是副局長能做決定ㄉ,ㄊ就算要拿走也要經過物主ㄉ同意,若非經過物主同意,就可告ㄊ侵佔,蛇ㄇ叫做勉強同意你報案?報案還要看對象?把你臭罵一頓就告ㄊ悔謗,或打警察局督察室ㄉ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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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有些描述得不夠詳細故僅能就所知做回答1.離婚的時候承諾房子借我和我女兒住,祂會付女兒的生活費及學費a.承諾的證據在那裡,有無律師做見證??如果都沒有,法律恐怕很難保護你。而女兒的生活費及學費依民法他是本來就應付的。2趁著下大雨的晚上與熟識的警察來撬鎖a.所以才問你之前所謂的借的證據在那?如果不能提出借的證據,那房子應該是你前夫的。他撬自己家的鎖無罪。要能證明有借的證據才能入二人於罪。3.保護令:你的保護令是那種保護令??a.必須知道你的保護令的種類才會生效用4.祂進去房間把我抽屜里的現金、存折、印章及其祂物品全部拿走a.當時你為什不報警??於刑法上這叫"加重"強盜罪,且該名警察也要連帶受處分。該名警察在刑法上叫做共犯並為瀆職罪,依法該名警察必須受加重強盜罪並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我是你當天就當場報警然後直接請律師幫寫訴狀,直接到法院對二人提出告訴。對這種惡質的警察不會手下留情。5.我想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有權利來撬鎖把我們趕出去嗎?還是需要通過法院判決?a.警察當然沒有權力。除非經過法院判決強制執行。警察講簡單點就是要聽命行事依法令做事的公務員。沒有法律依據不能做任何處分。附注:我前夫跟派出所有利益輸送,政警兩界也關系非淺。a.那就最好了啊,去提出告訴這二人都是加重強盜罪看他能動用什關係,能收買法官嗎?就算收買了一審的法官二審的法官採合議制共有三位法官,再去收買看看?這裡的處理方法,最好你就是帶著保護令到律師事務所告訴事情的內容請律師幫你寫一張訴狀大概1萬以內再拿訴狀直接到法院提告就好並附帶民事賠償及女兒的撫養費看到時是誰會哭著求你..第328條(普通強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2008-02-0416:06:07補充:打電話到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這裡有網址http://db.npa.gov.tw/inpector1/main.htm(自動電話)02-23219011轉2359打到該名警察被撤職查辦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