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夫外遇,家暴要求離婚。離婚的時候承諾房子借我和我女兒住,祂會付女兒的生活費及學費。但是協議離婚後,祂馬上與外遇對象結婚,女兒的費用也分文不付。還故意趁著下大雨的晚上與熟識的警察來撬鎖,要把我們的東西扔出去。並表示房子不肯借我們住。祂和警察總共來撬鎖兩次,其中一次是在保護令核發後。還有一次是警察來敲門,我和警察在客廳說話的時候,祂進去房間把我抽屜里的現金、存折、印章及其祂物品全部拿走。我有對警察表示異議,警察說,除非我去派出所做筆錄,不然就是要讓祂拿走,但是因為當時夜已深,女兒也睡著了。我孤身一人,心里很害怕,所以就眼睜睜的看著祂把我的東西拿走了。我想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警察有權利來撬鎖把我們趕出去嗎?還是需要通過法院判決?附注:我前夫跟派出所有利益輸送,政警兩界也關系非淺。
警察有權利來撬鎖把我們趕出去嗎 - 感情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