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幫我解釋民法第1077條的條文意思 - 感情
By Kumar
at 2010-10-17T00:00
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同意,準用第1076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Showmore
這個法條的立法目的,在於民法一貫地希望未成年子女能夠享有完整家庭,接受健全照顧、保護的精神。我們跟自己的生身父母,血緣上存在親子關係,但是法律上未必會享受負擔父母子女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非婚生子女跟生父之間,在生父認領之前,是不能享有受生父扶養、繼承死亡生父財產之類的親子間法定權利的。也就是說,民法把血緣上的親子關係,與法律上的親子間權利義務的享有負擔分開處理。一個人被收養後,他跟原生家庭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間,血緣上的連結仍然存在,但他只須要對養父母、養兄弟姊妹、養祖父母負諸如扶養之類的義務,他也只能享有養父母扶養他、繼承養父母、養祖父母、養兄弟姊妹財產的權利。在收養關係存續中,他跟原生家庭親人間,一切的權利義務是停止的。這是避免一個人因為被收養,就需負起雙倍於一般人的義務,或者可以享有雙倍於一般人的權利。原則上,一個人帶者小孩再婚,他跟小孩間的法律上親子間的權利義務當然繼續存在,但是小孩跟他父、母親的再婚配偶之間,雖然稱呼上會叫繼父、繼母,親密一點,甚至直接叫爸爸、媽媽,但是在法律上,卻只發生姻親關係,而不發生親子關係。這時候,為了要讓小孩跟再婚配偶發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使小孩享有再婚配偶對他的保護、教育、扶養權利,甚至在日後,可以繼承再婚配偶的財產,最好的選擇,就是讓再婚配偶收養小孩,成為養父或養母,進而發生親子間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可以更進一步保障小孩,組成一個法律上完整的家庭,讓他在雙親完整的家庭長大。而且此時,再婚的父或母與小孩間,繼續存在法律上親子權利義務,並不會發生前述負兩倍義務、享雙重權利的問題,所以例外地,法律規定,再婚的父或母語小孩間的法律上父母子女權利義務,例外地不因收養關係存續而停止。當然,再婚父母的原來配偶,也就是另一個母親或父親,在小孩出養給前配偶的再婚配偶期間,與該子女法律上親子間的權利、義務還是依原則處理,有就是停止的。...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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