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花蓮的低收入戶如何辦理 - 感情
By Skylar Davis
at 2009-01-07T00:00
1.辦理低收入戶該準備哪些文件?2.一個快60歲的媽媽..帶著40多歲中度心智患者..前2個月老公去世(再世前有欠人不少錢.目前債主都時常到她們租屋住追討)因為書讀的少不知道該從哪邊著手..辦理任何文件ㄝ都不知道.由於親戚的幫忙目前有財團法人每個月輔助1萬元補助(補助申請是因為那個媽媽與心智女兒..已經到完全沒錢吃飯的程度才硬著頭皮去領取補助金)..那個辛苦媽媽只能打零工渡生活打零工時必須把女兒送往心智學校才能好好工作她們目前住的為租賃屋..而我只能照自己的能力一個月寄個3000幫忙補助...那個媽媽.很欣慰財團法人的幫忙.但是每個月去領補助金的時候都會在外面徘徊不太敢進去領取..3.我是希望有人有好的辦法.教我如何協助她們快速辦理低收入戶.我在台北工作..那個媽媽住花蓮..我是希望我下去可以直接快速的幫忙她們進入辦理程序.我一個月休假才4天我希望自己能夠排下去2天休假的時間..快速幫忙那個媽媽書讀的不是很多..所以不懂得ㄝ是很多.一個月光房租+水電費就要7000左右了..PS..希望好心大大能夠告訴我...給我個建議讓我可以比較放心..謝謝證明幫他減輕點壓力(像一些文件..證明)...Showmore
申請花蓮縣低收入,因為花蓮屬台灣地區,故請參照以下之說明。請原諒我有話直說,記住.申請任何補助,一切白紙黑字,不是說了就算數各縣市因財力不同,可申請社會福利不相同,即使同一縣不同鄉鎮市也因財力不同或政治目的不同,可申請福利也不同。最好打電話或親自跑一趟公所比較清楚。申請低收入戶者應準備最近3個月全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及2年內之內頁影印本(不管是否同一戶籍)、勞保投保資料、切結書、離婚者要附協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等,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或向村里幹事申請。何謂低收入戶?社會救助法第4條: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家庭總收入: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規定,不再贅述。97年全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不可超過下列金額:臺灣地區:新台幣9,829元。臺北市:新台幣14,152元。高雄市:新台幣10,991元。以上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年收入/12=平均每月收入。但申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則每月收是年收入除以13。申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是年收入/13=平均每月收入。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上限如下:動產方面: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年新台幣5萬5千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臺北市:每人存款15萬元。高雄市:全戶以4口計算,每戶30萬元,超過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不動產方面:含土地.房屋。土地以公告現值為準。房屋以稅捐機關核定為準,若名下雖無不動產,但父母或祖父母有不動產,其不動產以應繼分併計之。→部分縣市出嫁女兒含娘家父母不動產。臺灣地區及高雄市:260萬元。臺北市:500萬元。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應計算人口範圍,依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出嫁女兒要計娘家父母不動產應繼份。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或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4、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5、在學領有公費。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8、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助申請人對一方,請求給付扶養費。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是否有工作,一律算最低工資17.280元。何謂有工作能力,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若無法申請低收入戶,家中有人具有身心障礙者,建議申請身分障礙生活津貼。但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身心障礙者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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