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特境婦女補助的條件一定是要法院判定離婚的嗎?? - 感情
By Irma
at 2007-10-16T00:00
我跟我先生是協議離婚的,我獨自撫養兩個小孩(監護權是我),一個三歲半(唸小班),一個四歲半(唸中班,有重大傷病卡),沒有動產跟不動產,沒有存款,戶籍也從夫家遷出來暫時寄居在朋友家(在同一縣市)。我想用同址分戶的方式,但戶政人員說這是不行的,因為要有什麼員警通報之類的問題,如果真要辦的話,要有那戶的水電單等等的收據,因為我也不好意思再麻煩朋友所以就作罷。我沒把戶籍遷回娘家,因為我娘家的經濟也不是很好,他們住的地方也是租的,我離婚的事也沒跟他們說。我跟小孩現在是暫時住在弟弟所租賃的房子裡(房子裡頭的東西、傢俱大都不是我的)因為弟弟所賺的錢也有限,他自已也有女友,以後也是要結婚的,他也有自已的負擔,所以經濟許可的話,我也想儘快搬出去。小孩子還小,顧及到照顧小孩的時間,沒人幫忙照顧,只能自已帶。因此沒有比較適合的工作,所以也沒什麼收入,小孩的學費還沒辦法繳,我心裡真的很著急。在知識+裡看到很多人的問題跟解答,自已心裡也有一些些的穊念。後來我有去所在地的鄉公所問,她很熱心的幫我解答(真的很感謝),她說先幫我送低收入戶的看看,不行的話再轉辦兒少。然後我有問到特境婦女補助跟婦女緊急救助金的問題,因為我是符合第五條(前簡........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她說這條要送比較難,而且還有說是要法院判決離婚才可以(真的嗎?我不是不相信她,我是想要弄清楚一點)所以我就不能申請特境婦女的補助了嗎?那這樣我還能不能申辦婦女緊急救助金呢?特境婦女補助跟婦女緊急救助金如果可以辦的話,哪樣是對我比較有利的呢?(聽說兩種只能選其一)這個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有衝突嗎?請大家幫幫我,小孩子的學費跟生活費還沒著落,我真的很著急。(還沒跟先生離婚前,小孩就有在唸幼稚園了,離婚後,本來沒打算讓小孩子唸,還好園方真的很好,有來家裡溝通說,大家都是為小孩好,可以讓小孩先去唸書,我工作有收入的時候再慢慢繳學費就好,讓我真的很感動也很感謝,我相信園方真的不是說要賺學費而來勸我先讓小孩子去唸書的。)然後如果社工來我弟家探訪(因為我沒房子也沒錢,所以我跟兩個小孩是暫住我弟租賃的房子裡)鄉公所人員幫我送的低收入戶這樣會過嗎?低收的如果真的不過的話,那轉換成中低收入戶的會過嗎?請大家幫幫我,謝謝大家。
一、婦女緊急救助金一次最長只有三個月,屬短期補助,低收入戶則屬長期補助,性質不同。緊急生活補助金又多屬一次性撥入(即一次撥給三個月約四萬餘元),建議可先申請特境再申請低收(意即不要同時申請),若你先取得低收資格再申請特境,則特境最多只能發給2個月。二、申請婦女緊急救助金(又稱特境婦女緊急生活津貼),需先取得特境婦女的身份,取得這個身份,也能一併解決小孩入學的學費的問題(補助有十種)。三、另外妳可能有混淆,特境婦女補助跟婦女緊急救助金不屬同一種,而是特境婦女補助裡的其中一個項目是緊急救助金,如前所述,只要妳取得特境婦女的身份,有約十種補助供妳申請(緊急生活扶助、兒童托育津貼、兒童優先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傷病醫療補助、子女教育補助(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驗傷醫療補助、子女生活津貼、心理輔導、心理諮商、心理治療補助、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四、除非你與先生協議離婚有同意解免他的扶養義務,否則,你可經由訴訟請求先生負擔小孩扶養費,訴訟費用部份社會局有補助(前堤是你要取得特境身份)。五、使用特境婦女條例第五條並非要以法院判決離婚為前堤,建議你備齊資料自行送件,因為說實在的,很多窗口人員(非實際承辦人員)也不清楚。六、判決離婚繫屬特境婦女扶助條例第二條規定,但特境婦女申請屬一事一案一要由,並非每條又需互相符合(共有9條)。我舉個例:比如,其中第3條:家庭暴力受害、第4條: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並非指說需受家庭暴力受害的未婚婦女,而是指,如果你申請當時係遭家庭暴力受害,就自成一事實要由,爾後,當你遇到了未婚懷孕,又符合懷胎3個月以上或生了2個月內,你又自成一事實要由。特境婦女緊急生活補助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這是唯一的限制。六、兒少每月每人只有3000元的補助金(只給兒童),也只發給六個月,都不是根本的方法。若能拿到低收,現社會局有扶幼計畫,小孩的學費差不多是全免了,低收在健保、房租部份都有補助,前者為全額,後者每月1500,或有平價平房借住申請種種。七、由於台端未詳述離婚理由,離婚理由也可成為申請補助的事實。2007-10-2004:31:11補充:一、符合特殊婦女境遇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北市係按當年度臺北市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96年度為14,881元),所以如此的算基準有到一萬四、五千,所以發給三個月有四萬餘元,不過因為你們彰化縣的社會局沒有建置相關網頁,所以無法提供實際的數額,不過計算的大原則就是依低收的標準一倍核發。2007-10-2004:31:54補充:另外,有十五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意即,目前法定的最低工資假設為15840元,十分之一即為1584,二個子女即為1584x2。2007-10-2004:32:36補充:準備的文件約略是:1.申請表。(可以去鄉(鎮、市、區)公所索取)2.全家人口戶籍資料。3.全家人口財稅資料。4.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附上的文件就是你要用哪一種身份去申請特境就附哪些)2007-10-2004:32:58補充:5.領據。(鄉(鎮、市、區)公所索取)6.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這是台北市的,彰化縣市不曉得是否相同需詢問)。送件即為備齊文件,自行寄到所屬管轄的社會局,不然有些窗口人員就自行判斷告知妳說,喔!妳不能辦喔……。目前就屬台北市社會局建置的網頁最為清楚,妳可以參考:http://www.bosa.tcg.gov.tw/i/i0200.asp?l1_code=03&...2007-10-2004:33:18補充:所有的補助只要你取得特境身份都能適用,大原則都是依據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http://www.wfsh.tp.edu.tw/eteam/rule07.htm只是各縣市施行起來有點不同,但最低福利程度都不會低於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2007-10-2004:33:36補充:低收的門檻比較高,建議你先取得特境,但因為這是給一個處於這個情況身份的婦女一個臨時短期的補助,所以距離事實發生越近的時間申請對你越有利。再者你一直強調不想讓娘家知情及負擔,惟這在低收或中低實際審理上卻會為你減分,因為若是娘家無資力負擔與你自己不想增加他們負擔而非負擔不起為兩碼事,親屬間互負扶養義務,作低收資力審核時亦會將你父母列入計算,妳若維持不想增加他們負擔的想法實現為說法,實際操作上妳是絕對的減分……。畢竟低收或中低是給確實無資力負擔或無親屬可扶助,經濟困弱之類等等情況,而非發給體恤父母,不增加父母負擔的身份對象……,我說的是實際審理的情況,一個不慎,可能會讓社工對妳愛莫能助。2007-10-2004:33:50補充:另外建議你可同時找一個民間單位叫「家扶中心」http://www.ccf.org.tw/這屬民間機構,社工評估實際的狀況後可提供經濟上的補助,一個小孩子沒有特殊狀況的話,約有7、800元(這是台北市的行情)可與補助身份並存,在還未取得政府機構認證前,可先找這個單位求助。2007-10-2004:34:02補充:我必需提醒妳的是……妳現在是要向外求援,不能讓人家覺得妳是體恤自己親人(等於在別人看來,你是自願放棄妳可使用的資源),而另外向外求助,因為需要幫助的人還很多,妳很可能因此得不到這個資源,求助也沒用。比如妳稱不想增加娘家負擔,也自願解免先生扶養小孩義務(只因為妳要獨力堅強扶養小孩),這些都只會為妳減分,直接讓妳更快斷送申請這資源的機會,因為想要作獨力女性跟沒有能力扶養小孩是兩碼事。就事論事,不懂再問2007-10-2004:38:33補充:另就夏雪所稱特境緊急生活補助與低收不衝突一事作補充:兩者確為不同性質,但因領取補助,社會局進件時會建檔連線(避免一人同時領取不同身份同性質補助),同時申請,雖無衝突,但就如同我一開始所說,先取得特境,領取完所有補助再申請低收,比同時取得低收及特境,特境只會給兩個月有利。變動一下順序,對妳比較有利。...
你問題一堆~~@@~~你先拿離婚協議書去彰化地檢申請離婚(手續)申請出來再去辦理破產宣告(人頭戶問題消失)地檢署ok後你再把全家戶口遷回高雄回高雄後再去申請二位大大所說的福利吧不過中低收戶一定比低收戶補助金額少(長期性)債主大大原諒我吧~~只是教他而以...
特境婦女的申請:1、郵局存褶影印本2、印章3、戶籍藤本影本將以上的資料帶至鄉鎮市公所辦理兒少補助申請:1、小孩的存褶影印本2、印章3、戶籍藤本影本將以上的資料帶至鄉鎮市公所辦理低收入戶補助申請:1、全戶郵局存褶影本2、印章3、戶籍藤本影本ps:將以上資料備好帶至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3項可以一起申請的。...
你好:特境婦女補助=婦女緊急救助金離婚婦女補助婦女是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註:96年度核發金額為9,509元一倍三個月,即為28,527元。>>>只能申請一次與低收入戶不會衝突補助小孩的是兒童少年生活津貼前幾年修正的社會救助法將低收入戶的門檻提高把親屬間應負撫養責任者納入計算對象.所以.單親婦女的家庭除非是判決離婚或家暴離婚等特殊單親家庭.不然.審核標準會把其娘家的經濟狀況納入計算.而丈夫死亡的婦女.其公婆的財富也都會納入計算~~如果你申請低收入戶因會並計你娘家的財產.收入所以無法告之你是否可能通過但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其門檻比較寬鬆應該是可以過關~~你申請補助公所會以低收入戶為優先考量如不通過會為你改申請其他適合的補助~~2007-10-1708:38:16補充:你離婚申請低收入戶與娘家只能算一戶提出申請人口往上計算上至你父母下至你的小孩父母如果未滿65歲是以有工作能力者計算會以最低薪資計算~父母是否滿65歲皆會影響你申請低收入戶的資格~~兒少生活扶助南北縣市補助不一一般是1400~1800元~~彰化縣是1400元3000元是托育補助(幼稚園)>>>有就讀幼稚園才有補助2007-10-2309:12:09補充:簡單說,若女方已結婚,則需把公婆經濟納入計算;若女方協議離婚,所得計算需把原生父母經濟納入計算,投資太多了(有當親戚公司的人頭)。>>這樣兒少生活扶助也會受影響 2007-10-2309:12:24補充:1.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未超過內政部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1.5倍9509*1.5倍=14264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及投資合計金額未超過當年度低收入戶公告金額之一、五倍。低收入戶每人55000~~低收入戶是55000*1.5=82500>>>有投資的話怕這個會超出門檻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當年度低收入戶公告金額之一、五倍(所稱申 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低收入戶為260萬*1.5=390萬政府單位一切照著法規走~~你可求助家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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