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法律是否有規定小孩的贍養費是否固定要付10000元 - 感情
By Bethany
at 2008-05-12T00:00
我已於96年被我老婆趕出來.是我老婆趕我出來且不是一兩次而已..因為房子是她母親買給她的.所以只要我賺少錢或者不順她的意思去做就把我趕出門.畢竟夫妻相處知道重在溝通..她卻不給我機會與她溝通..非得要別人一定要接受她的意見她才肯罷休.難道身為一個戶長都沒有尊嚴嗎..只要你高興就讓我住不高興就趕我出去..要是日後被兒子看見就會覺得爸爸怎麼這麼窩囊..都沒有自尊了.就因為她趕我很多次了..但我都只能忍受為了小孩子著想不想把事情鬧大..但這次我的忍耐度已經到達極限..沒辦法在忍下去了..我就暫時到外面租房子..然而女方那邊反而變本加厲根本不把我這個戶長放在眼裡..要是我投訴女方家人..女方家人根本就不聽我的話直接就反駁我的建議..就因為這樣我的身體就越來越差了..因為心理壓力無形的在累積中..且從我結婚後因為搬到女方家去住..女方就告訴我說不准我回去探望父母..父母親探望我只能到公司裡拿一些補品及晚餐給我吃.當時的我只能一把眼淚一把鼻涕的將父母親的愛心便當吞進肚子裡..想說我怎麼這麼沒用還讓父母親千里迢迢送便當給我吃呢..我也是因為不想讓孩子沒爸爸所以就忍了下來..沒想到女方就因為這樣霸道且我好幾次項女方溝通說..是否能陪我回去探望我的父母親..女方則說:要回去你自己回去..後果怎樣自行負責..當時我已經暫時搬到外面去住了..女方則打電話跟我說要探望兒子只能我去探望..你父母親不能來..哪有這麼霸道的蓮最基本的阿公阿媽要去看孫子得權利女方都要剝奪..就因為這樣我也沒辦法再與女方維持夫妻關係了..且我向女方溝通說暫時將兒子帶回去由我父母親幫我撫養..這樣就可以省下保母費了..女方則說不可能..她非得要給她母親扶養而且還要給女方母親20000的保母費..真的是沒道理ㄚ..如今我兒子被女方強制留在女方家扶養..要是我和我父母要回去探望我兒子..女方家就二話不說直接惡言相向..我根本就沒機會探望我兒子.就因為這樣我爸就買了房子給我..但名字還是登記我爸的名字..(但我的收入才28000元)且每個月還要繳房貸22000..且在我離開的這段時間都固定會轉5000元給女方..扣除後我每個月只剩1000元做生活費..而也有人家說贍養費基本是兩萬元..則由男方付一萬元女方付一萬元..這樣我根本沒錢可付贍養費(薪水總共才28000扣掉房貸21000在扣掉贍養費10000.我還要在另外找工作才能維持我的開銷且都不吃不喝..總共要31000..然而這份工作也沒多餘的時間去兼職..真的是好煩惱阿..想到頭髮都已變成白了..(A)是否法律上有定贍養費男方一定要付一萬元呢..因為女方每個月都賺的比我多差不多都介於35000~50000之間..因為我的工作是責任制..女方工作則有加班津貼..相較之下女方賺的錢就超出我蠻多的..(PS女方如今已告上法院說我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了..因為我真的對這段婚姻徹底的失望且粉無力在去維持這段婚姻了..(B)請問此種情況法官大人是否會直接判離婚呢..)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幫我解決我這兩項惱人的問題好嗎..不然我真的快發瘋及崩潰了..請各位大大看到後盡快回覆給我好嗎..感謝您..
A..法律並無明文規定需付多少贍養費條文如下一、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此規定請求贍養費之要件為:1、判決離婚:若是協議離婚,有關贍養費應在離婚協議時提出,若離婚協議未提出,事後即不能依此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2、無過失之一方可提出:須是判決離婚,對於造成離婚原因無過失之一方才有權利提出。3、須生活陷於困難:須在生活陷於困難之情形時,才可提出。B..實務上常見夫妻之一方於他方無故不履行同居,先行向法院提起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待取得勝訴判決後,若他方仍拒不同居,則再以惡意遺棄之事由請求判決離婚。當然若惡意遺棄之事由極為明確,亦得逕行依此請求判決離婚,毋須先經請求履行同居之訴訟。如果我是你.我會搬回去那個家不一定須跟那女人同房然後隨時隨地帶著錄音筆錄下那你女人對你父母的惡行惡狀不讓他們看小孩.也對你精神虐待三不五時趕你出門的證據雖然那女人未打你但已經構成家暴參考條文如下在法律上(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指的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它的對象包括父母、配偶、小孩、手足或四等親,範圍十分廣泛。形式包括婚姻暴力、兒童及青少年虐待、性虐待及老人虐待。虐待定義又分為(1)身體虐待、(2)精神虐待(包括言語恐嚇、威脅、情緒虐待、控制和隔離)、(3)性虐待。我國於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公佈家庭暴力防治法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從此家庭暴力為公訴罪而非告訴乃論罪。暴力不僅指身體上的傷害、精神及語言的虐待亦同樣受到公權力之保護。當務之急就是回去那個家蒐集證據{回去就當個啞巴即可不需與他爭辯}這樣的婚姻不要也罷.整天在吵鬧環境下成長的孩子也未必健全.既然您已經努力溝通但宣告失敗就找對方法.讓自己往後的生活活的有尊嚴父母親也可以大方的含飴弄孫我真的很好奇.你是怎麼寵她的.可以把她寵的無法無天?雖說房子是她娘家的.那也沒很了不起阿我跟我先生住的房子也是娘家給我的吵架的時候.往往都是我離家出走走的也不是他阿前ㄧ陣子吵到要離婚我還跟我先生說你要什麼都給你房子車子孩子你要就給你跟你說我們的夫妻相處並不是炫耀我是多麼難得的女人只是提醒你.你也不要做個自卑的男人.至少我老公高傲的很學學我老公!硬起來吧!先當個啞巴.搬回去蒐集證據!再申請家暴訴請離婚2008-05-1311:10:54補充:我剛剛又想到那女人告你不履行同居之義務你現在是住在租來的房子或你父親買的房子呢?你可以先把戶籍遷去你現在所居住之房子然後打電話叫那女人帶小孩一起過來住{記住要錄音}因為那女人一定會破口大罵說有錄音將來可以當佐證反告對方污告而你也可以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告他夫妻不履行同居之義務如果電話通知那女人搬來住那女人無下文後你再發存證信函給那女人擺明自己要獨立不住那女人娘家所供應的房子限那女人即刻帶小孩來與你同住這些證據存證信函對你來說是很重要的關鍵2008-05-1313:27:31補充:看的出來你是ㄧ個很善良的人當初被趕出來一定沒有錄下那女人惡行惡狀的證據不過你父母及乾媽都可出庭作證現在你也可以打電話給那女人當然口氣不可以暴怒委婉的對她說當初什麼時候我有叫你及兒子搬過來和我ㄧ起住.是你不肯{何況當初是你把我趕出去的}為什麼又要上法院告我而且你都不讓我父母見小孩這是為人媳應有的態度嗎?叫你打電話給他目的在於蒐證你要盡量套他的話錄音起來將來對你才有幫助爭取小孩撫養權及贍養費問題我的建議只有如上其他還是需要你狠下心去執行2008-05-1313:53:01補充:補充A.如果你有相關佐證證明當初你也有叫那女人帶小孩搬出來跟你同住或者你父母及乾媽出庭作證只是因是自己人人證方面證據比較薄弱所以才會叫你蒐集證據補充B.C這問題我上面都有回答到了你不要以為是貼文而已.我還很用心標示清楚讓你好閱讀.你仔細看....
1.你不會勝訴...履行同居義務....看清楚...是"義務"...所以你一定敗訴......但是...不知你有無陳報或主張...履行同居義務的地點..........你主張履行同居地點為小倆口獨住的地方....我法法官會接受才是!!2.離婚訴訟採過失有責主義....看判的履行同居義務地點在哪???如在你現居地...他不來履行...則你可以訴請離婚...因過失歸她....反之....如果判下來居住地要以她娘家為主...你不去履行...則過失歸你...起訴離婚...也保證你敗訴!!!3.扶養費的規定...依兩造經濟情況做比例分配....1萬是高了些...但尚屬合理..重點要主張比例分配!!!...
1.法院不可能判決離婚,因為沒有人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妻僅提起同居之訴,夫僅為被告未為任何起訴,法院若要判兩人離婚,就是違法判決,所知台灣還沒有素質如此差的法官會在無離婚聲明的情況下,直接判決離婚。2.就同居之訴,應該要抗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非不願負同居義務,而是遭原告趕出門,致未有同居之事實,所以不能同居有正當理由,更因歸責於原告。3.依所述情況,應已足以認定為夫受妻不堪同居之虐待,夫起訴請求離婚,法院極可能判決離婚,但要有證人去證明所述情形為真,原告父母也可當證人。4.妻要求夫按月給付2萬元,並非贍養費,而是子女扶養費用,建議不用理他,若要提告就任由他告,到法院去說明前因後果,兩人相處之種種情況,法院也許判決夫無須對妻為給付,也有可能要夫一個月給妻3千元。若依夫妻之財產狀況,顯無可能判決給付2萬元。5.依所述情況,似乎不可能有改善或溝通之可能,若我處於相同情事,必提起民事離婚之訴,並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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