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官與大陸配偶離婚的問題 - 感情
By Yedda
at 2008-12-17T00:00
各位大大您們好:本人的父親年紀有九十幾歲了十年前娶了一位大概六十幾歲的大陸人來台灣現在也已經拿到台灣身分證了我的阿姨個性不好喜歡錢所以常常因為錢的事情跟我父親吵架住在一起的這十幾年也不常打掃跟煮飯所以日積月累的問題越來越多我目前住在台中我父親住台北我阿姨則是回去大陸快一年了也不曾打電話回台灣在更早之前我父親還跟我阿姨起衝突兩人打起架來我父親年紀大所以眼鏡破了身體有受傷流血當下我父親要去醫院驗傷但被我阿姨攬阻下來所以就沒有去醫院驗傷我想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可能用他許久沒有回來台灣屢行夫妻義務而離婚因為她每次往返台灣與大陸停留在大陸的時間都很久超過一年以上謝謝感激各位大大抽空回答
已經取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已是中華民國國民,離婚要依中華民國法律,不管以前是那一國人。甲、我國的離婚方式有二種:一、兩願離婚、二、裁判離婚。乙、兩願離婚: 也是協議離婚,雙方協議談妥離婚的各項條件等,同時備有離婚協議書,上面載明雙方之離婚協議,並確知夫妻雙方有離婚意願的2人以上之成年證人,在夫妻雙方簽妥離婚協議書後,2人一同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才生效力。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民法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證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丙、裁判離婚: 裁判離婚是指夫妻之一方提到離婚,而另一方不願時,法律訂定了11個裁判離婚的原因,讓要離婚的一方可就這11個原因之一,樣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法院認為離婚的請求有理由,做成離婚的判決時,夫妻的婚姻關係才算解消。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丁、離婚時應注意事項 一、離婚效力 協議離婚依法一定要辦離婚登記,這是現行法在實務上必然的手續。二、簽訂離婚協議書應注意事項 在婚姻已然無法再繼續,夫妻在離婚前要詳細冷靜的考慮清楚,例如: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權、贍養費、探視的時間、子女教育生活費用的支付方式等,書面方式書寫清楚詳盡,並有二位證人簽名,再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這種方式在法律上稱之為「兩願離婚」亦即「協議離婚」! 有效證人簽名讓兩個證人確實知道雙方當事人若有離婚真意而親自簽名蓋章。如果一人同時代表二人簽名作證;或者證人簽名時,未真正詢問過雙方當事人之離婚真意,都算無效。縱然已經在戶政機關做了離婚登記,仍可以像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最保險的做法是,雙方當事人加上兩個證人,四人面對面一起在場簽名。戊、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條件差距甚遠,甚至無交集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必須參酌民法第1052條規定條款,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要上法院提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在依法提起請求前,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看看對方的行為與哪幾項符合,即開始進行蒐證。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空口指責對方的錯,是很難讓法官主持正義的。 判決婚並不是一告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是否合於法條的規範蒐集證據充足與否,法官可以自由心證來判決。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無法得知一場官司打下來究竟要多少時間?花多少錢?同時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甚至莫須有之罪也公開了,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必須先有一番認知,要有心理準備做好心理建設的。己、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 絕對要把持住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利用自己手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在這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的攏也較不嚴苛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有些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打這官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2008-12-1901:16:33補充:我感到很奇怪,已經告訴你答案,你父親可以民法1052條第十一項,向法院聲請離婚。2008-12-1901:19:56補充:我國民法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國七十四年修正的民法親屬篇,增列第一0五二條第二項,已概括的規定,包括其他重大原因而未列舉者,給審判者及當事人較廣的範圍,便於保護婚姻上的權利。對於新訂的這項,在立法的目的上市希望法官能靈活運用此一新增條款,使離婚更富彈性,也符合人性。 有一些在經高人指點之後,已使用這一條款訴請離婚了,所以目前正處於「事實分居」之婦女可根盡了。但別忘了證據的取得,例如:戶籍謄本、林里長的書面證明,子女、鄰居談話之證明,這些都是準備打這官司的重要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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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我爸爸真的九十歲了但是房子是我們的況且我阿姨現在在大陸還沒回來我們都希望她不要回來最好分居約半年這法律條款之一嗎?!如果是那我就可以去出入境管理局申請她沒有入境的證明謝謝大大2008-12-1901:58:08補充:謝謝生活法律的天空大大感激您的熱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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