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們可以申請任何補助津貼嗎?申請方式? - 感情
By Suhail Hany
at 2010-04-08T00:00
1.父親55歲.約失聯12年.右小腳跌斷.無工作.沒有健保(從來沒有)2.弟弟25歲.自力更生~不與父親同住.無工作3.本人(姐)30已婚.育有兩子3.5歲.無工作(先生37也失業)父親最近出現~因弟弟無工作無法扶養.加上我已有家庭.無法負擔.我可以為他作什麼申請?戶口需要與我同戶嗎?我住高雄縣(房子貸款)無存款請各位幫幫忙!!謝謝~~~大大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補助對象生活貧困之低收入戶家庭。申請資格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9,829元者。2.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75,000元者。3.不動產全戶未超過300萬元者。福利內容1.壹款每人每月補助9829元,貳款每戶每月補助生活費用5000元。2.列冊之15歲以下兒童每人每月補助2200元就學生活費用、高中職以上之學生每人每月補助5000元之就學生活費用。3.列款低收入者之健康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應備文件一、必備文件:1.全戶戶籍謄本(戶政事務所)2.全戶財產、所得資料暨稅籍證明(由縣府主動查調)3.申請書(鄉鎮市公所或村裡辦公處填寫)4.私章,郵局儲簿封面影本。二、特殊情況加附文件:1.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書2.身心障礙手冊影本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4.失蹤證明5.退休俸或半年俸證明6.死亡給付證明受理單位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村里辦公處提出申請備註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馬上關懷急難救助----第4項應該符合喔項目名稱馬上關懷急難救助連絡電話07-7100057地址83067高雄縣鳳山市光復路二段120號洽辦單位1.居住所在地公所村里辦公室。2.居住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服務內容1.家人死亡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2.因家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2萬元救助金。3.罹患重傷病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4.因失業致生活陷於困境: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5.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得核發1萬至2萬元救助金。6.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救助或保險給付致生活陷困:得核發1萬至3萬元救助金。註1:急難事由須為最近一個月內發生者,且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註2:經評估後核予救助者,將一次或分次發給救助金。服務對象1.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2.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應備文件1.申請書/通報表1份。2.申請人身分證或戶籍證明文件。3.申請事由相關證明(如死亡證明、失蹤證明、罹患重傷病證明、失業證明、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證明等)。...
拿著你家的戶口謄本和所得清單至當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查詢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另可以拿殘障鑑定表給醫院醫生看你父親是否符合殘障資格可申請中低收入殘障津貼不過看起來妳們應該都不符合補助資格還是請父親醫好骨折之後找份清潔工作請你先生找份保全工作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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