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律師、法律達人,離婚的問題 - 感情
By Leila
at 2007-11-06T00:00
>>從我們發現懷孕後(約二個月就發現了)雖然口頭上有說要娶我,但總是沒聽他說要來我家提親,懷孕三個月多時,因身體不適會想孕吐,所以辭掉工作,專心當個"大腹婆",現在在帶小孩也沒辦法上班。期間我告知家人已經懷孕,父母要求我說沒嫁人不淮生,不能當未婚媽媽。>>懷孕四個月時,和現在的老公當時的男友討論到結婚後住的問題,因當時想到說要是結了婚就要去住他家,但我捨不得離開家離開我的家人,所以邊掉淚邊告訴他結婚後我想住在娘家,他有答應我要讓我住娘家。>>懷孕五個月後我們雖然有討論到結婚事宜,我也一直要求他來我家提親,之後雖然有與他姑姑及父親來我家談結婚的事情,原本說好聘金加上包含結婚所需採買物品的一切費用30萬還是50萬的樣子(我也忘了)讓我爸媽去張羅(因他家是原住民不太懂這一些),但到後來一拖再拖完全沒了下文,問他,他說還要跟他爸說說看問問看、還是跟他爺爺借看看之類的>>一直拖到大概懷孕六、七個月都沒有消息,我也失去了耐心,對他也失去了信心、信任,我開始不太想跟他出去,產檢也自己去,有一次,爸媽跟我說,既然他拿不出來結婚的錢,那就讓他拿個做餅的錢請親戚朋友吃,知道有嫁女兒就好。>>我打電話告訴他,也一直連催了好幾天之後的某天,他打電話來說要約我出去台中逛街,順便拿做餅的錢給我,一上車,他就拿了八萬塊給我,我很高興的收了起來,打算回家後拿給媽媽。結果到了目的地,我告訴他我想上廁所,他口氣不是很好的說:我怎麼知道哪裡有廁所啊?!我覺得莫名奇妙這麼兇幹嘛!看他不是很願意帶我去找廁所,我氣的不理他,直往前走,把他拋在後面。他追上我以後開始跟我吵架,說他叫我我幹嘛不理他,我們開始了爭吵,我肚子餓了自顧自的往麵攤去,連在麵攤吃麵也在吵。此時他竟然開口要跟我要回剛上車拿給我的八萬塊做餅錢,我賭氣不肯還他,就連麵吃完了也還在要,一直要一直要,我很不爽的把錢拿出來丟給他,就也不理他,我走我的路,他走他的路。我心想吵架了沒辦法回去,走到電話亭打電話給住在台中的姐姐問她有沒有要回家,有的話請她來載我,後來他折回來看到我,我就先跟姐講話如果要請她載我再打給他。後來還是讓他載,一路上我不肯理他他也不理我,一路安靜了約40分鐘他載我回到我家,下了車我就回家門。>>之後忘了過了多久,他變成只拿六萬塊給我,就變成了又更少和他出門、聯絡。>>直到八、九個月時,都快生了,不去登記孩子會沒戶口。有問過公證結婚的程序,後來有人告訴我其實沒去法院也可以。所以我自己去書局買了結婚證書(一式二份)上面填了日期、雙方姓名印章、證人姓名印章,要他來我家簽,過了大概一個禮拜我和他在一起拿去戶政登記。>>懷孕這期間,自對他失去耐心、信心以後,少理他了,我更感受不到他的關心、他家人的關心。>>生完baby後,他在醫院照顧了我一天一夜,晚上睡覺時我傷口會痛哇哇叫他還嫌我吵==">>baby有黃疸,五天後才抱回來,為了省住院費用,我在醫院住了兩天就回來了,回我家後做月子,月子餐是我爸媽買東西回來煮,剛出生的小baby我媽不放心我洗,我媽有空的話就她洗,不然就請我姑姑來洗,印象中似乎不記得他有做過什麼,更沒有每天來看小孩....雖然他不想來並不是他無情、不愛小孩,可能是因為我對他沒有好臉色看,但我沒有阻止他來看小孩
1.你的婚姻未達法律效力...換言之...你在法律上根本沒結婚2.沒結婚何須離婚???你應該向法院訴請婚姻關係不存在才是....3.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扶養義務...他當然無理由可以不扶養...此義務...與有無結婚並沒關係!!!也與孩子姓什麼毫無關係!!4.還有問題...可以到我部落格逛逛發問2007-11-0617:45:33補充:玉皇上帝大哥...1.台端是否為法律人???真的非常懷疑耶!!!???2.法律不溯及既往.......這是很基本的....律師不可能不知情吧!!???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所以...目前尚未生效4.本人自訴婚姻關係不成立...勝訴...與他情形雷同!!!大律師您的見解似乎有問題!!!5.你確定你是律師????????????????????????????????????????2007-11-0617:47:32補充:他的婚姻關係....自始至終不存在......無效婚姻-----例如...近親等等....不存在婚姻-----無公開儀式...無2名以上證人...2007-11-0617:59:03補充:這位玉皇上帝大哥亂搞一通.....雨天你如不相信我po的....請去問法律分類管理員看看誰的正確.....2007-11-0618:07:09補充:http://law.moj.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B...以上為法規....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現在是民國96年.....生效日為民國97年5月....況且版主結婚登記日為....民國95年...適用於當時法律....就算他於97年6月起訴......亦屬婚姻關係不成立.....亂搬未施行之新法規....套用版主之情形.....本人深感離譜.....2007-11-0618:13:17補充:to:雨天苦口婆心...別被玉皇上帝給誤導了....他的法律見解....非常離譜....會害死人哦!!!去問問法律分類管理員....即可恍然大悟!!!2007-11-0618:51:40補充:純就法律觀點回復....1.你們的婚姻關係無效....嚴格而言....係屬婚姻關係不存在....雖有網友發表意見...指稱台端之婚姻有效...惟屬錯誤之回答...該網友意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但...明文公佈一年後實施....即97年5月23日之前之法律效力皆屬儀式婚...又台端於95年辦理登記...顯見係屬婚姻關係未達法律效力...應屬婚姻關係"自始至終未成立".......2.你們婚姻關係並未成立...何來離婚???3.他必須支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此立法緣由...系以未成年子女利益為依歸...無關生父聲母之關係4.你可以依孩子代理人為名....對他進行起訴...要他支付扶養費5.當然你勝訴機率高!!6.你如果把監護權給他...你就無任何權利可要求他!!!7.聲請改定監護...惟您必須舉證相對人有不適任監護之情形!!第一千零五十五條(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8.未成年子女戶口必須跟著監護人!!!9.當然有...因為他確實是孩子的生父10.是的...別無他法11.你可以起訴婚姻關係不成立!!勝訴後取得單獨監護權...在起訴支付扶養費2007-11-0618:54:41補充:你目前婚姻是有效的...但系屬"推定"有效....在法律上"推定"很薄弱....可以隨時舉證"推翻"....你的權益...必須經過起訴後方能達成....你的權益是..1.婚姻不成立..2.生父有扶養義務...2007-11-0712:32:55補充:當然可以....你不須通知他....小孩生下來....生父...生母...皆有扶養責任(與有無婚姻無關)....他這種行為....不負責任....上了法院...搞不好被法官痛批一噸!!2007-11-0812:41:52補充:12.關於扶養費部份....通常法院會判每月支付xxxx元...如遲誤一期,視為其後皆已到期...如果對方不付....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他名下資產...扣薪等等........
1.chun說的沒錯..目前推定有效,但妳需去法院自行舉證婚姻無效,待判決確定後,再去戶政撤銷結婚登記.當然妳也可以順便申請監護權.(另民法登記婚確實要待97.5.23日才施行)2.目前離婚..有分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兩願當然是2個都要願意,判決則是上法院..當然.男方真要去申請,也會通知妳.不過法院是通知戶籍地,所以建議妳儘快把戶籍遷回家.不然會通知不到.也對妳不利.3.法院雖然會判撫養費..但實際上幾乎都沒什麼拘束力.因為妳不可能為了每個月不付撫養費而常上法院吧?4.如果沒列入所得的收入..應該算是吧..如打零工之類,有些是直接給現金的.5.不一定.法院會考量對寶寶最有利的情況來做判決.不過妳最好先找到工作.對妳比較有利.part-time的也可以..6.沒辦法哦..不過如果男方擁有監護權的話.依民法妳還是有永久探視權..可以隨時去探望寶寶.7.要實際舉證吧...而且好像也要上法院..除非妳們2個約定監護權變更.8.不一定.因為依憲法.人民有遷徙自由..不過.到最後妳還是要遷戶口.因為小孩最終還是要唸書.而且唸小學是有學區限制的.9.婚姻無效.並不代表小孩就是非婚生子女.因為父母的婚姻狀況撤銷與否不影響小孩的權益.而且民法修正後.小孩可以自由從姓.但要由父母約定或請求法院判決.1011個人淺見..我覺得撫養費這個問題..實在是無解..如果要申請離婚判決,那還不如申請婚姻無效訴訟.因為妳們的婚姻確實是無效婚....至於寶寶...我想同樣是身為母親的妳..應該是很愛寶寶的才是...妳忍心把他丟給妳口中不負責任的父親嗎???寶寶是無辜的..爭取吧...寶寶跟著媽媽才會幸福啦...而且現在社會福利有很多可以申請...如單親扶助及中低收入..媽咪...為了寶寶...請加油!!...
你的婚姻確實無效建議跟法院訴請婚姻無效,爭取單方監護權。然後自己去把戶口移回來吧。這種男人,你就算告到法院去,聲請假扣押等等的。要跟他要錢就是很難啦,除非你跟他耗上了,就是不停的跟他打官司。追到天涯海角去想辦法扣押到他的薪水。否則跟這種男人切割清楚吧,不要奢望他會突然良心發現,還是自己好好撫養小孩長大吧,畢竟小孩是最無辜的,他不是自己選擇要被生下來的。...
to玉皇請問"結婚須以書面為之,二人以上之證人,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公開儀式已經廢除了,改為登記婚,只要有登記,結婚就有效"如你上面說的(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此點有限自何時開始實施嗎?意則,如果我們去登記結婚當時,此民法規定並還未實施,這樣還有算婚姻有算嗎?印象中我們好像是95年的10~12月之間去戶政登記2007-11-0618:26:46補充:我就是納悶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那應該就表示直至目前為止並未開始實施登記婚。而且我結婚證書上填的日期是95年12月9日,所以才會有上列問題的疑問。那目前我們的婚姻是無效的,請問我能做些什麼保障自己及小孩的權益呢?2007-11-0619:34:46補充:既然他都已先表明不會給我任何撫養小孩的錢,那我可以自行去法院訴請婚姻關係無效,不事先通知他嗎?...
:chun你的答案根本錯誤,依據目前民法規定,結婚須以書面為之,二人以上之證人,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所以公開儀式已經廢除了,改為登記婚,只要有登記,結婚就有效2007-11-0609:18:01補充:你們的婚姻仍然有效,如果要離婚,必須以書面為之,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2007-11-0609:20:39補充:不懂法律,請各位不要隨便回答2007-11-0609:28:45補充:凨雲,當事人有違反988條規定嗎?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胡亂答,亂來2007-11-0609:35:33補充:民法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公布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懵懂的愛情,不成熟的思想,造就你們之間的現狀.有一些法律顧問是免費諮詢的,你也可以去查詢.不管你們的未來結果如何,還是要建議你既然有了baby,請加強對小孩的照顧不要又製造出一個危害社會的人,最後祝福你和baby都能有一個很好的未來.有任何問題歡迎來電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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