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嗎? - 感情
By Edith
at 2010-12-21T00:00
我跟我父母同住在租屋處,戶籍設在姊夫的房子(在高雄市),有2個姊姊和1個哥哥,他們都結婚生子了,沒有跟我同一戶籍,我父親60歲是中度殘障(有領殘障手冊),母親61歲目前在家照顧父親,沒有不動產及存款,我本身沒有固定收入已經4年了.請問我這樣的條件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嗎?
社工誠心回答你::最低生活費:‧台灣省:9,829‧台北市:14,558台北縣:10792‧高雄市:11,309‧彭湖縣:7,400‧金門:6,400.連江:6,500申請對象: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審核條件:〈一〉家庭總收入〈包括工作收入、動產孳息、不動產收益、退休俸等〉: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00年度:26483元〉〈二〉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與投資,每人每年不超過200萬元。戶內每增加一人可增25萬元。〈三〉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以公告現值計算〉及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合計金額每戶不得超過650萬元。核定月份以證件齊全日為準,當月15日前〈含15日〉備齊者自當月起核定,16日以後備齊者自次月起核定。扶助等級:輕度低收4000中低3000榮民3000。中、重、極重度低收7000中低4000榮民3730。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等親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僅限扶養身障者本人之納裞義務人,若為夫妻合併申報,則夫妻之財稅皆須列計)。PS: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及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工作能力認定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ㄧ者:〈一〉25遂亦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值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二〉身心障礙不能工作者1.輕度:請申請人檢附「無法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診斷證明書,俾利判斷是否有無工作能力,若無檢附證明文件以基本工資計算(例外:輕度**、輕度精障可不列計薪資,但若有查到薪資,仍要計算)2.中度以上:若查無薪資毋須計算,若查有薪資仍須列計。〈一〉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二〉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三〉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四〉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五〉受監護宣告。民眾應附証件:1、全戶戶籍謄本。2、全戶財稅及稅籍資料。3、全戶最近1年郵局存簿內頁明細資料。4、郵局存摺封面影本。5、視實際需要檢附其它相關証件:包括國中(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學生)之學生証影本或在學証明書,最近3個日內醫院診斷書、服役(刑)証明、房屋租賃契約書、失縱滿6個月証明等。6、郵局追繳同意書。7、切結書。8、有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可能很困難高雄市的中低收入戶 原則上只有三類人可申請:單親、身心障礙、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就算以令尊為申請人 令尊就算無工作能力 但你與令堂 都未滿六十五歲 應計入”有工作能力”之人但倆個有工作能力者 扶養一個無工作能力之人想要申請中低收入戶 可能不容易建議當事者 申請全戶戶籍謄本 再去電戶籍地區公所社會課 問一下承辦人員是否有其它相關補助 是您的資格可申請的?...
請問我這樣的條件可以申請中低收入戶嗎?不可能。沒有一個符合無工作能力,怎可能申請通過。一個有工作能力者要養一個『以上』的無工作能力者,就有可能通過。
版大:我是建議你到你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問一下社會課承辦人員,要申請中低收入並不是容易的事情,你先跑一趟社會課辦理,他會給你相關手續程序,需要準備文件有哪些,根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如下: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六十定之,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所稱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第一項申請應檢附之文件、審核認定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第一項第三款收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你先看看你是不是符合這些要件,符合的話可以先去問看看,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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