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 - 感情
By Jack
at 2008-08-06T00:00
我現在未成年,有一個小孩,小孩1個月大,我跟我先生離婚了,小孩監護權是我,我現在沒工作,我現在住彰化溪湖,我想問,不知道像我這種情形有沒有什麼補助呢???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Showmore
社會福利種類太多,各縣市因財力不同,每縣市社會福利不相同。即使同一縣不同鄉鎮市也因財力不同,可申請福利也不同,最好打電話或本人親自跑一趟戶籍所在地公所社會課比較清楚。甲、何謂【低收入戶】?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如下:(一)97年收入: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9,829元、臺北市全戶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4,152元、高雄市平均每人每月不超過新台幣10,991元,以上含工作收入.利息.退休俸.院外就養金及其他收入。(二)、動產:臺灣地區全戶平均每人每年不超過新台幣5萬5千元(含存款本息.有價證券.投資,理賠金等)。臺北市每人存款15萬元,高雄市全戶以4口計算,每戶30萬元,超過4口者每增加1口增加5萬元。(三)、臺灣地區及高雄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260萬元、臺北市不動產:全戶合計不超過500萬元(含土地.房屋-公告現值計算)*父母或祖父母不動產以應繼分併計之。但下列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1、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2、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3、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4、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乙、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部分縣市出嫁女兒含娘家父母不動產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1、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2、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3、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4、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5、在學領有公費。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7、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8、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助申請人對,請求給付扶養費。丙、有關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一項所稱之【家庭總收入】,包含工作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收入、其他收入,限於字數請自行上網,連結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社會救助法第5-1條相關規定,不再贅述。丁、有工作能力者,不管是在工作一律算最低工資每月17.280元:社會救助法第5-3條: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二、1、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2、或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3、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4、或受扶養親屬或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5、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不能工作。戌、若無法申請低收入,家中有人具有身心障礙者,建議申請身分障礙生活津貼,門檻較低,但則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己:應備文件最近三個月全戶籍謄本(不管是否同一戶籍)、全戶所得及財產清單、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兩年內之內頁影印本、勞保投保資料、切結書等。...Showmore
去申請特殊境遇婦女補助或單親補助~申請補助直接到當地區公所就可以辦理了!申請低收有點困難~因為你年紀很輕~你要去申請的話會連父母親還有祖父祖母的財產&所得一併計算!假如其中有一人超過低收標準~那低收就不會過了!...Showmore
1.不知你及父母有無收入及不動產或動產超過相關規定..?你可以先參考以下:第4條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婦女,指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三、家庭暴力受害。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六、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前項特殊境遇婦女之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之。2.如果合乎條件~你可以先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緊急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4-1-2)二、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3.之後~去申請低收入戶(如果你父母的收入和財產未超過規定時,最好是將你和小孩獨立為一個戶口,且不要與父母同址)4.明年還可以再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4-1-5)..再申請一次緊急生活福助:五、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可以申請到的金額(以今年最低生活費來算~大概是29487元,及必須特別注意的事項,可參考以下這一條~(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第6條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所以~你今年先以4-1-2申請,明年可再以4-1-5申請,要特別注意..別讓你去申請的單位..今年就以4-1-5幫你核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緊急生活扶助核准後,定期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扶助。...Showmore
可以請社會局幫你補助ㄛ!如果在生活環境下經濟問題的話.可以透過社會局的幫忙.如果社會局去看過你們的環境.還有生活情形.就會看看是否核准審核的標準.通過的話.會入你的帳戶戶頭.或者你到鎮公所去辦理低收戶入,也可.詳情要跟鎮公所拿資料.不過鎮公所的低收補助只有幾千元而已不多.社會局的補助比較多.二個可以申請看看...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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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hk.youtube.com/watch?v=FpzozzEV4ec差不多是在1分3秒的那首歌!!謝謝!!
請問19823月23日年屬狗的人.是不是2006及2009年都是結婚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