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人們普遍有一種現象,對於人類所發生的事情,人們寧願歸咎給是當時的人的錯,而不去反省是什麼思想觀造成這些事情。好像只要怪罪給當時的人,現代人就是比較道德優越的一群,就是跟他們不一樣的。其實每個人都是基因和環境的傀儡而已。是基因和環境共同形成了你這個人(你的思想觀你的心理狀況),只要這其中的因素有所改變你就不是現在的你了。想想看如果希特勒不是生在有深厚反猶文化的基督教歐洲,而是生在現代台灣的社會環境,還會反猶嗎?而如果你生在希特勒的生長背景(完全一樣的基因一樣的父母朋友以及一樣的人生經歷)你是不是就成了希特勒了呢?那請問怪罪給希特勒有意義嗎?還是應該追究檢討是什麼思想形成了基督教歐洲的反猶文化進而形成了希特勒這個人的思想觀呢?再舉個例子請看一篇維基百科的資料英國數學家、邏輯學家艾倫·圖靈,他被視為計算機科學之父http://zh.wikipedia.org/wiki/%E8%89%BE%E4%BC%A6%C2...因為圖靈的同性戀傾向而遭到的迫害使得他的職業生涯盡毀。1952年,他的同性伴侶協同一名同謀一起闖進了圖靈的房子實施盜竊。圖靈為此而報警。但是警方的調查結果使得他被控以「明顯的猥褻和性顛倒行為」(請參看雞姦法)。他沒有申辯,並被定罪。在著名的公審後,他被給予了兩個選擇:坐牢或荷爾蒙療法。他選擇了荷爾蒙注射,並持續了一年。在這段時間裡,藥物產生了包括乳房不斷發育的副作用。1954年,圖靈因食用浸過氰化物溶液的蘋果死亡。很多人相信他的死是有意的,並判決他的死是自殺。在2009年9月10日,一份超過3萬人的請願簽名,使英國首相戈登·布朗在《每日電訊報》撰文,因為英國政府當年以同性戀相關罪名起訴圖靈並定罪,導致他自殺身亡,正式向艾倫·圖靈公開道歉。一個對人類有很大貢獻的人就這樣被以基督教價值觀制定的法律逼到自殺。雖然英國政府在現代為了這件事道歉。但真正應該要檢討懺悔的是什麼價值觀的影響造成過去英國的法律會處罰同性戀者。這原因是因聖經的價值觀視同性戀罪大惡極造成的。以前的世界和現代可不同。以前的立法可沒有一大堆法學家社會學家的思想理論,當時影響法律制定的關鍵就是宗教灌輸給社會的道德觀。正如板上一位基督徒NBO說的[宗教產生道德,道德產生法律一事,是人類共同的現象,甚至是一種自然演化的過程。]以英國的法制史來說,英國是以判例法為主的國家。判例法就是以過去的判例來作為審判的依據。而過去英國法院的判例主要是以英國的道德習慣建立起來的。過去英國社會的道德習慣主要當然是受聖經價值觀的影響。之間的關係順序如下聖經內容將同性戀視為罪大惡極--->形成當時英國社會的道德習慣--->然後形成處罰同性戀者的法院判例而美國許多州在2003年之前,還會處罰監禁同性戀者。判刑最重的州是愛德荷州,理論上雞姦法可以判處終身監禁。然後是密西根州,最高可判處15年監禁。這樣的法律是當時基督徒所支持的。最後也是同性戀者與人權團體的爭取才改變。相比之下,古代中國日本都沒有處罰同性戀者的法律,就是因為古代中國日本的道德觀並不將同性戀視為是一種罪惡。如上兩個例子所以我認為若不追究思想觀本身的責任,就不是真正懺悔。一應追究的是基督教的福音書內容將耶穌的死歸咎給猶太人整體,而基督教的神學教父們(如確立了三位一體原罪等教義的聖徒奧古斯丁)又將猶太人不信耶穌歸咎於是猶太人邪惡。形成了基督教歐洲的反猶文化。二應追究的是聖經視同性戀罪大惡極,造成過去歐洲美國的法律處罰同性戀者。請問大家對此的看法如何謝謝...Showmore
若不追究思想觀本身的責任,就不是真正懺悔,大家看法如何?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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