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一個人住的地方不能稱「家」 - 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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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arah
at 2009-11-14T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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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務部解釋

如果一個人住、生活的地方,就算自己當戶長,那個地方不算"法律"定義下的"家"

好先進、好卓越、好頂尖呀.......

(為什麼我總覺得不少單身者的人權被侵害呢?)









http://www.rootlaw.com.tw/lawletter/s.aspx?soid=106366

令函文號: 法務部 98.10.28. 法律決字第0980044787號令

日  期: 98/10/28

要  旨: 家的定義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也就是以永久同居之意思

出  處: 法務部

本  文:


主旨:關於卓女士申請民法第 1111 條第 1 項第 4 款家長身分辦理其
母之禁治產監護人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10 月 20 日台內戶字第 0980190206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22 條規定:「稱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
親屬團體。」所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係指以永
久同居之意思,繼續的經營實質共同生活,而具有永久同居之事實
而言。至於「家長」之產生,依民法第 1124 條規定,首應由親屬
團體中推定之。而所稱「親屬團體」,與民法第 1122 條「以永久
同共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涵義相同(本部 93 年 5 月
14 日法律決字第 0930019425 號、86 年 11 月 18 日法 86 律
字第 039308 號函參照)。故家長之確定,應以合於民法第 1124
條規定條文者為之,與同法第 1131 條親屬會議成員產生之規定無
涉。
三、本件申請人與其母是否具有家長家屬關係,要屬事實認定問題,仍
請貴部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就具體個案事實審認之。如有爭議
,宜由當事人聲請法院選定監護人(民法第 1111 條第 2 項、第
1113 條第 1 項準用同法第 1094 條第 2 項參照)。
正本:內政部
副本:本部資訊處(第 1飊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參考資料

民法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
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前項監護人,應於知悉其為監護人後十五日內,將姓名、住所報告法院
,並應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人員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之
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未成年子女之最
佳利益,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
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
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三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第一千一百十一條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
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
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
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
據,供法院斟酌。

第一千一百十三條  

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家之定義)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家長之選定)  

家長由親屬團體中推定之;無推定時,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尊輩同
者,以年長者為之;最尊或最長者不能或不願管理家務時,由其指定家
屬一人代理之。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
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
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依前二項順序所定之親屬會議會員,不能出席會議或難於出席時,由次
順序之親屬充任之。


※ 編輯: CherryVoe 來自: 218.160.179.164 (11/14 19:51)
icelips:一個人就不能叫做家嗎? 那孤兒自己住在法律上不能算是住在 11/14 22:30
icelips:家裡的意思嗎?? 11/14 22:30
zzaacc:「親屬團體」有包涵朋友嗎? 另,這篇可否轉個版? 謝謝 11/15 15:27
CherryVoe:請轉 :) ("親屬"好像指有血源關係者吧?朋友恐怕就...) 11/15 19:00
YangWenli:法律該修改了 11/16 19:56

Tags: 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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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09-11-17T04:44
一個人就不能叫做家嗎? 那孤兒自己住在法律上不能算是住在
家裡的意思嗎??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09-11-19T15:13
「親屬團體」有包涵朋友嗎? 另,這篇可否轉個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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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at 2009-11-20T11:10
請轉 :) ("親屬"好像指有血源關係者吧?朋友恐怕就...)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09-11-23T21:51
法律該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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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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