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大家在騙婚該怪B v.s. 是社會結構的錯 之間打轉,我只想稍微提一下,
有人說gay+異女的結合下,若gay不想生小孩,可以用領養小孩的方式。
恩...不好意思,請問是不是忽略了孩子的成長?
這是把小孩子當成另一種應付父母的打發手段? 搪塞妻子抱怨的塞子?
有一個被當成道具的女子,已經夠了,還要添加一個孩子嗎?
孤兒院的生活很痛苦、痛苦到好像「領養」就是一件很簡單而且很偉大的「慈善手段」嘛?
其實不論是異男異女的家庭,或是同男同女,我只知道不要為了所謂的表面敷衍
或是「因為父母想要傳宗接代」來認養孩子。
不管是「這是社會逼我做的抉擇」、或是「我的父母親友這樣逼我」,
即便在險惡的戰爭下也能開出情操可貴的花朵,
痛苦的環境之下你依然可以選擇要、或不要傷害別人。
同時,也別讓錯誤的選擇更加地傷害你自己。
you always have choice
如果不愛小孩,千萬不要認養。如果不能提供給他比社會機構更加完善的關懷與照顧,
也請不要認養。
同時,對待妻子也是一樣的道理。如果不愛她,千萬不要冒險娶她。
一但娶了就有責任,而不能只用「社會輿論逼我」來逃避「家庭責任」。
因為這是當初「逃避了面對社會輿論」來結婚,而相應產生的「另一對等責任」。
如果逃避問題,那份重擔只會轉換成不同形式的壓力,或許是從親朋好友,變成妻子的
抱怨,還是說因為妻子「犧牲起來比較方便,至少不是犧牲到我與親朋好友的關係」
所以可以無視她內心的感受呢? 當然,若社會能進步到不用有任何壓力或犧牲,
是最完美的結局。但顯然社會不是,可這依然不能構成踐踏無辜者尊嚴的理由,
不論面對任何困境,you always have choice。
另外,對被騙婚女子仍「有爽又有抓」之言論
假設今日土豆日報出現新聞一則:
某女與A男結婚後,仍與B男持續發生關係,儘管A男苦苦哀求,某女絲毫不覺愧疚或悔意
最後決定跟A男離婚、並跟B男結婚時,送給A男幾十萬塊當精神賠償。
「怎樣,有爽又有抓吧?」
這樣是不是A難就能欣然接受,歡天喜地回家啦?
不要輕易用「金錢」來當作「彌補錯誤的最佳水泥」。
你永遠無法彌補的是,
她付出的時間、關懷,還有 尊嚴
一個人的尊嚴被踐踏在地的時候,那種痛苦你花上一千萬,仍填補不暸她的痛與恨。
有爽到? 你以為他只是一條發情需要被滿足的母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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