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搜集有利證據前,暫時冷處理吧!!在搜集有利證據前,以下各點是要去想多一點:不用跟他吵,吵很傷身..也無益..惹怒了他,一頓粗飽,又沒留證就更不划算了!!(如果有傷就於第二天淤青明顯時去驗傷留證)他有回來時,就不理他..頂多就是跟他開口要錢(生活所必需之方面)..或支使他做一些事..<<小孩的學費,你繳了沒??>><<沒有米了,你去買一包回來>><<銀行要存錢了,電費.瓦斯費.要扣繳了..>><<給1000元吧,兩小孩子要買衣服了>>重點是你要錄音與錄影,當他罵人或出言不馴時,就是家暴官司的證據..錄影的東西..4000元有找..http://shopping.pchome.com.tw/?mod=item&func=exhib...http://www.supa-radar.com/front/bin/ptdetail.phtml...當他罵人時,要回嘴就只回一句,記住自己有錄音錄影,不要說錯話了..用冷處理來激怒他..或以不理他,忍他來感化他..做法都是一樣的..!!但為安穩故,搜證的動作不能免!!有利的證據多一些..萬一打起官司時會贏的機會就多了!!要有心理準備在電話線路裝錄音的設備吧!!下一步就是電話騷擾的發生,要先準備好,如果發生電話騷擾時就配合(受話)通聯記錄與錄音留證..先把影音轉成CD的技術先學好!!被動著等者看事情會不會發生..如有家暴事件,就直接提告!!家暴提告是有時效限制的..如幾次家暴事件,就告幾次!!能併案的,就併案提告,判決後還仍有家暴就要繼續提告..以上是必要的心裡準備,護己與作戰是一體兩面的:他要提離婚之訴,那也要合於民法規定,擔負錯的一方是無法提離婚之訴的,民法第1052條寫的明白,上面兩位先進也已寫的明白,可以放心,他不告你就算了,他一但告你,如果你一定要贏,搜這些的證就很重要了..(娃娃的真名實姓要先弄到手~她有騎車或開車嗎~記下車牌)建議:1.先冷處理,不用跟他吵.2.不去強求他,先自立..開始登記他給家用的帳目..3.日久見人心,不必在意他的親友,不用了解,不用辯解..4.若打官司,尤其是在桃園地區不能全交給律師(這方面的話我不說的深入),自己也要用心,如果碰到打起官司,我還可以給你一些案例.如有這麼一天,再發次問題與留言給我..這些資料應可以協助妳.....Showmore
別等到小三把錢挖完,才驚覺地位不保,女偵探用經驗教您,如何捍衛權益。解決您的外遇抓姦、尋人等問題,用心傾聽科技辦案無案不破,24H免費律師諮詢。金字招牌,正派經營,絕不拿自己的信譽開玩笑,一間值得您信賴,交付所託的徵信社。為您處理各項外遇抓姦,外遇蒐證,抓姦捉猴,尋人查址等,一家委託全球服務,並有專業律師幫助您做出最正確的預防及抉擇提供您離婚通姦法律及何謂協議離婚這間真的不錯安全又很有保障http://007.seo-sem.com.tw/...Showmore
超冷處理溫度範圍在-70℃~-150℃之間,將淬火後、深冷處理未變態的殘留沃斯田體(RetainedAustenite),改裝賽車轉變為麻田散體(Martensite),超冷處理於淬火後回火前進行零下深冷處理。改裝賽車深冷處理1.組織安定化,改裝賽車尺寸安定化2.淬火鋼硬度均勻化與提昇3.防止年輕變形http://www.jing-huang.com.tw/
以過來人語:一審敗訴,二審反敗為勝:「打官司,並不能全交給律師」是活生生的發生在我身上。法條與解決問題之間實在是有一段很大的距離。生氣並不能解決問題,用心處理才是解決危機的方法。如果當時能有「冷處理」的觀念,我不會那麼委屈,再加送版主一句話:能讓諸親友都站在你這邊時,就不會「把贏的變成輸的」。...Showmore
妳的問題其實是兩個吧1如果想保有目前婚姻要如何處理!2如果需要離婚,要如何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力(小孩撫養權,先生的賠償金,小孩的教育費等等)!關於1我的建議找出夫妻目前的問題所在,為何能讓第三者介入妳的家庭,等等問題點)關於問題2收集先生外遇的相關證據,提出妨礙家庭的告訴,要求外遇的雙方賠償...Showmore
1.你放心好了,你先生無權對你提出離婚訴訟,因為以"外遇"作為離婚依據是不會成立的.外遇的是他,不是你!民法第1052條規定的十項離婚的要件中,你可以依第二項: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來訴請離婚,但他卻不行!因為同條文裡亦有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須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所以請你先生搞清楚,是他犯錯外遇在先,他並無權訴請離婚,法院亦不會讓犯錯者得了便宜又賣乖!2.你和你先生的夫妻情感已經形同陌路了,雖然為了小孩的身心發展,你的出發點並沒有錯,但你是否有仔細思考過,你先生對於小孩的成長所扮演的腳色是否有善盡其責,還是充其量只是個"父親"職位的需有代名詞?如果是這樣的話,我想有不如沒有,因為就算日後小孩成年,在他們的印象之中,"父親"也只是不好的代名詞而已.與其如此,還不如先取的小孩的諒解,相信在這個社會中,也是有很多單親媽媽身兼父職而讓小還有完整的發展,況且你也還有機會替小孩找到更好的"父親",不是嗎?3.你是否有想過要和一個不愛你的人共度下半輩子,你是否有想過要將你還有小孩的幸福斷送在這個男人裡?我雖然只是個局外人,但看了你的陳述之後,卻為你抱不平.所以希望能給你一些建議.請蒐集你先生外遇的證據來以防萬一,因為你先生雖然無法以外遇來訴請離婚,但還是可以依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來訴請離婚,雖然法院判決成立的機會並不大,但日後若有開庭審理時,你亦可以依外遇來訴請離婚後的賠償.而且對於犯錯的一方,對於要爭取小孩的監護權也是比較困難的.4.在離婚之前,如果你覺得獨自撫養小孩有困難者,亦是可以向法院訴請你先生負擔扶養的費用.為人父母本就應善盡扶養,民法第1120條規定當事人對扶養費無法協議時,他方得請求法院裁定之.所以千萬別把小孩的扶養重擔由自己承擔,不管離婚與否,你先生都是小孩的父親,都是有義務負擔扶養費用的....Showmore
Q:外遇被我發現了,也承認有答:你先生已經觸犯中華民國刑法(通姦罪)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Q:他要去民事法庭告我離婚答: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你覺得你犯哪一條,你先生會勝訴嗎?穩敗訴,要素請判決離婚的應該是你才對.根本就是本末倒置.Q:我是不要離婚的,為了小孩子,不要讓他們變成單親家庭.看可不可以回心轉意,回家照顧家人,從新接納他.答:別傻了.我真的很想罵你.怎麼那麼傻,這種人離婚就算了.Q:已經等通知,離婚我該如何處理?答:如果要離婚,絕對要剝他三層皮,一,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之一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以上列法條,可以跟你先生剩餘財產對半分>二.民法第977條規定: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俗稱精神撫恤金><依照上列法條可以請求撫恤金>三.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依照上列請求,可以請求贍養費.但是,如果你要求贍養費,會不利於你爭取小孩監護權,本人建議放棄此項>Q:小孩我不要給他帶走.答:監護權的判別,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量,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願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畫、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並參酌社工人員所做的訪視報告等,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希望有幫助到你...Showmore
事實上妳老公已經先外遇了如果你有具體的證據可以反告他的話它是不可能跟你離婚的~因為它必須要負一堆贍養費還要分你一半的財產除非你跟她離婚~但由於你是餵了小孩不跟她離婚這樣也賠上了你的婚姻你老公會這樣也代表他根本已經不愛你了或許小孩還會讓他愛可是讓小孩跟這種人生活應該也不會好過到哪吧我勸你拿到他的外遇證據接著告她離婚拿膳養費還有小孩的監護權離開好好的過生活吧不然你的人生就會因此爛掉了看過很多人的婚姻都是如此的難過希望你自己可以看破這種事情婚姻破裂小孩是一定不會得到幸福但至少有個好媽媽陪著他們長大後也會比較懂事~~加油喔2008-08-1718:24:12補充:證據只要親密照片就夠了...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