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始末是這樣的由於宗教信仰問題小弟和女友在南部工作時為了可以住一起在民國97年4月份去法院公證了但是依然沒有去區公所登記以當時的法規來說還是會有婚姻效力的但實際上我們是明年才真的要結婚而現任公司規定婚假要登記日起算一個月內放完所以想請教1.如果我希望明年可以有婚假用那我去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戶口名簿上會以明年登記日算還是以我97年的公證日算??2.如果會以97年的公證日算,那我是不是要先去辦離婚.......??3.聽說離婚後要再和同一個對象結婚要相隔半年以上,是真的嗎??麻煩請熟悉相關規定的大大幫幫我了
結婚登記是以登記日算還是以公證日算??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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