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夠了.. - 婚姻
By Hazel
at 2011-06-07T16:39
at 2011-06-07T16:3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elodypiano (火燒連環船燒到你凍未了)》之銘言:
: 2年前偷偷和別人去汽車旅館被抓包
: 已經過了抓姦的追溯期了吧 囧
^^^^^^
: 如果要離婚才去抓姦 不想離婚的話 千萬別去抓
: 你現在的狀況 再重新抓姦 訴請離婚後 她必須分擔養育的費用
: ※ 引述《rocky222 (點點)》之銘言:
: : 2年前偷偷和別人去汽車旅館被抓包 為了小孩子我選擇原諒了他
^^^^^^^^
更正一下正確的法律觀念:
本件不能再以二年前的通姦為由(民法第1052條)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因,
在於苦主「宥恕」(事後原諒)其妻,在原諒的當下,
判決離婚的請求權就掰掰了(民法第1053條)。
說到時效,民事通姦裁判離婚的時效在「沒有事前、事後同意」的情形,
在「事情發生二年內(不管知不知道)」或「知道後六個月內」提起才可以。
同樣的,刑事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39、245條),
經配偶縱容(事前同意)、宥恕(事後原諒),都不能提告(刑法第245條)。
如果從「知道」有通姦之時起算,超過六個月沒有提出刑事的通姦告訴,
也是不能告的(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若要堅持提告,可以預料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同法第252條)。
總結一下:
要告通姦,不能1.事前同意、2.事後原諒、3.超過時效。
隨文附上法條,以供參照(希望大家都用不上~)
民法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3 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刑法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更正及回應:
謝板友polymnia堪誤,已將筆誤之處更正。
另回應板友EarlyInMay:
抓到之後沒有提告、也沒有宥恕,
僅僅是單純的知道,單純的知道而不告,不能為宥恕的證明,
只要把握時效,在「最後一次發生通姦」的六個月內起訴,
仍為合法。(可參考以下二則實務見解)
91台上 352 判決
按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
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其知悉其配偶與人通姦而
聽任之,即認其已為宥恕。
32年上字第 5726 號判例
夫納妾後實行連續與妾通姦者,妻之離婚請求權即陸續發生,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三條所定六個月之期間,應自妻知悉該夫與妾最後之通姦情事時起
算,同條末段所定之二年期間,亦應從最後之通姦情事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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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年前偷偷和別人去汽車旅館被抓包
: 已經過了抓姦的追溯期了吧 囧
^^^^^^
: 如果要離婚才去抓姦 不想離婚的話 千萬別去抓
: 你現在的狀況 再重新抓姦 訴請離婚後 她必須分擔養育的費用
: ※ 引述《rocky222 (點點)》之銘言:
: : 2年前偷偷和別人去汽車旅館被抓包 為了小孩子我選擇原諒了他
^^^^^^^^
更正一下正確的法律觀念:
本件不能再以二年前的通姦為由(民法第1052條)提起離婚訴訟的原因,
在於苦主「宥恕」(事後原諒)其妻,在原諒的當下,
判決離婚的請求權就掰掰了(民法第1053條)。
說到時效,民事通姦裁判離婚的時效在「沒有事前、事後同意」的情形,
在「事情發生二年內(不管知不知道)」或「知道後六個月內」提起才可以。
同樣的,刑事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刑法第239、245條),
經配偶縱容(事前同意)、宥恕(事後原諒),都不能提告(刑法第245條)。
如果從「知道」有通姦之時起算,超過六個月沒有提出刑事的通姦告訴,
也是不能告的(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若要堅持提告,可以預料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結案(同法第252條)。
總結一下:
要告通姦,不能1.事前同意、2.事後原諒、3.超過時效。
隨文附上法條,以供參照(希望大家都用不上~)
民法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 1053 條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
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刑法第 239 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 245 條 (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 (絕對不起訴處分)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更正及回應:
謝板友polymnia堪誤,已將筆誤之處更正。
另回應板友EarlyInMay:
抓到之後沒有提告、也沒有宥恕,
僅僅是單純的知道,單純的知道而不告,不能為宥恕的證明,
只要把握時效,在「最後一次發生通姦」的六個月內起訴,
仍為合法。(可參考以下二則實務見解)
91台上 352 判決
按夫妻之一方對於其配偶與人通姦,事後宥恕,須有寬容其行為而願繼續
維持婚姻生活之感情表示,始足當之;不得僅以其知悉其配偶與人通姦而
聽任之,即認其已為宥恕。
32年上字第 5726 號判例
夫納妾後實行連續與妾通姦者,妻之離婚請求權即陸續發生,民法第一千
零五十三條所定六個月之期間,應自妻知悉該夫與妾最後之通姦情事時起
算,同條末段所定之二年期間,亦應從最後之通姦情事發生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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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homas
at 2011-06-10T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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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dd Johnson
at 2011-06-14T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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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1-06-18T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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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6-21T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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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6-25T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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