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如何轉換??? - 感情
By Belly
at 2008-07-15T00:00
我於10年前有段婚姻....當時是雙方協議離婚...監護權雙方共同擁有...(小孩目前9歲)這10年來男方從未養育過小孩...也未曾探視小孩...小孩從一出生就和我同住...因為我於明年要結婚了...今年的四月份已訂婚(目前懷孕七個月)....我想要回監護權....不知道要怎麼做..還有小孩如果要改現在先生的姓氏要如何根改....我現在無工作(之前是護士..有執照)預計明年生完小孩才會恢復上班....這樣我監護權拿回來機會有多大..我要怎麼做....想請懂這方面的大大幫幫我....說的越清楚越好.....感激不盡.......Showmore
《個人淺見》要看妳要回監護權的目的是什麼?(監護權轉移最快、最簡單的方式就是妳跟前夫談妥之後 約定時間 雙方各攜必要證件去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 重新約定子女監護權給妳 就可以了※我辦過)既然妳都明確預定明年就要結婚了 那不如婚後請妳配偶 向法院申請收養妳的孩子收養被核可之後 妳未來配偶就成了孩子養父(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妳們夫妻當然也就可約定讓孩子從養父姓(也只有妳未來老公辦收養 小孩才可能跟他姓;要不然 就算妳跟前夫約定 也沒有用小孩不是跟妳姓 就是跟妳前夫姓啊 也不會是跟你未來的配偶姓!)民法第1078條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孩子的親權就從前夫(孩子生父)那裡 轉到養父這裡孩子就變成是妳們夫妻(也就是孩子父母)共同監護了這樣不是比較乾脆?**************************不辦收養的話別忘了 即便孩子跟妳姓、以及監護權歸妳前夫仍是孩子法律上的父親(孩子戶籍上父親欄仍是前夫姓名)對那位九歲小朋友 前夫仍享一半親權取回監護權之後 小事情是妳處理(像是幫小孩遷戶口 這種事只要妳自己同意就好)但是在將來遇重大事項時 就算前夫沒有監護權 有些事還是要他同意像』收養』就是;(我是單親媽 有交往中的對象我也考慮婚後要讓配偶收養我的孩子的事這問題我問過地方法院的人了 還問了兩個不同的地院 都說孩子被收養要生父同意**我小孩是在七足歲以下 而且是歸我單獨監護的 小孩的法定代理人是我喔從孩子出生到現在五歲了 都跟我住 我在扶養生父只固定來探視而已法院的人說 一樣還是要生父同意!我就問啦 萬一生父不同意怎麼辦?法院的人就說 那到時再看狀況啊 看是怎麼不同意?...真實問題沒出現時 對方好像也沒法給我確切答案嘛==)所以說 若妳取回監護權的目的 是想把孩子讓妳未婚夫(未來的配偶)收養原則上妳還是不能單獨同意**我找了一些法條 妳參考看看:第1076-1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第1076-2條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第1072條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第1073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第1079條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建議找法律專業人士不然就是找當地地方法院吧反正收養認可是他們負責裁定的問他們比較準 ...Showmore
妳可以去法院申請改訂監護權,如果真如你所說,男方10年來未負監護責任,要拿回監護權應該沒問題或者是可以去法院訴訟輔導,問問看該怎麼做.妳可以到下面這個網址查查看,希望對你有幫助!!法律充電站http://search.lifelaw.com.tw/mber-faq.asp?level1=%...免費法律諮詢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Showmore
1、共同監護的變更,主要是因為雙方無法共同監護,且雙方之協議不利於未成年子,因此,父親不給扶養費只是理由之一,更重要的是父親不能履行作為一個父親所應付出之關心及照顧,所以妳不必等到幾個月不付扶養費,只要是他沒作到作為一個父親所應付出之關心及照顧,就可以請求法院酌定監護權。2、如果雙方不能夠共同監護又不能夠協議由一方監護,的確可能會有監護權的糾紛。小朋友的姓名要改要分兩方面來說,關於姓必須等法院判決確定他的生父是何人才可改姓,至於名字則可以依據姓名條例辦理更改你可直接向戶政機關詢問。...Showmore
想要回監護權,尋求法律途徑解決,可能比較妥當喔!一、首先備好證據,證明這10年來男方從未養育過小孩...也未曾探視小孩。向法院提出聲請監護權,應該歸你的機率較大。除非男方的生活條件比妳優。但無法剝奪親權喔!.二、小孩如果要改現在先生的姓氏要如何更改?我想那就必須由你現在的先生,先向法院提出認養妳的小孩,再向戶政辦理改姓、名,若是對方不同意時,可能就無法如你所願唷!...Showmore
首按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15條第1項或第26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法院依前項規定選定監護人時,不受民法第1094條之限制,得指定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適當之人為兒童之監護人,兒童福利法第40條亦有明文。他造既十年不出面提供未成年之子女教養及撫育之事宜,亦十年未曾探視子女,更有事實足證十年未提供生活所需,足認他造一人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從而,您係為未成年之子女生母自幼撫育迄今,依兒童福利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請求停止男方一人對於未成子女之親權,於法核屬正當,法院自應准許,爰併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選定您係未成年子女之生母為本案之監護人,所以您生母起訴請求法院裁定勝訴機會很大…再按,您可依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起訴求,觀之立法提案案由及說明所載內容,係賦予離婚後獨任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得為未成年子女改姓,使之與獨任親權之父母一方姓氏相同。至民法第1059條則係就子女姓氏為概括性規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前段之規定,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即為民法第1059條之特別規定,應予優先適用。姓名條例乃有關姓氏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並不因民法修正第1059條第5項後,即不能適用,故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仍可依姓名條例第6條規定,具狀向法院請求申請改從母姓之裁定。民法【民國97年1月9日修正】第1059條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二年者。姓名條例【民國96年12月26日修正】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被認領。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四、其他依法改姓。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Showmore
可向法院聲請改定子女監護權,準備這十年照顧孩子的證明,法官應會判給你,只是要改姓,必須證明原姓氏對子女不利,否則無法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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