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及扶養費用官司上訴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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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ia
at 2011-07-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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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妻子離婚在打監護權及扶養費用官司,小孩(男)3個月大目前都是前妻家在照料,1審判決在中壢地方法院,開庭時證人(女方母親)提出:1到女方家都一個人在外面抽煙不進來坐(因為我老婆結婚後只到過我家2次,過年時只待到初1早上,中午還沒吃就走)2吃飯都只買自己的,沒買老婆的(這只有吵架冷戰才會)3女方懷孕時,我推她(那是他砸家裡的東西又會動手打我已經不是1次2次了)4女方生產前住院檢查2個月沒來探視5生產後3個月了不聞不問(去醫院看過2次,去她家看過1次,不到5分鐘就被趕走了,就在也沒去了)法官情緒激動好幾次針對推孕婦的事向我指責,我回答我老婆生氣會砸家裡的東西也不只一次對我動手,我只推過她一次,法官針對推孕婦一事咬住不放,咄咄逼人,我也沒多說了。之後法官問我還有什麼要說的,我回答沒有話要說了。看法官寫寫桌上的紙,人就紛紛離開了。事後,法官說不可能把監護權判給我的,如果你要上訴,要包含我在內的3個人,2人同意才可以上訴,如果我的判決沒有太大的暇疵,另外2個人不會同意的。(結束)想請問你:1我岳父在中壢做了20、30年議員,縣市長的地方代表。開庭都是這樣嗎?2監護權酌定最重要的就是子女的最佳利益,我在網上看到的,是事實嗎?是的話,那些證詞就已經證明了子女的最佳利益嗎3我沒有同意,小孩已經跟母姓也取名了,這是不是有問題?4我要上訴,該寫什麼狀?是不是可以在台北法院提告5有推薦的律師嗎?請您幫我解答,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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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teve
at 2011-07-17T11:18
版大括弧寫了很多個人只問一句版大是否有證據?若無法舉證說再多也無用因為這屬於非訟事件版大抗告要有理由若不能舉出相關反證法官作出裁定後版大是不得抗告的所以請先舉證為要若只有單方證據目前看來女方佔優勢至於從母姓因為戶籍法已經修正為小孩姓氏要由父母協商若父母簽署同意書從父姓或從母姓就以同意書為準若無就以抽籤決定若報戶口時是女方去報當然女方抽到母姓直接同意並無問題至於管轄權若是版大告老婆老婆住中壢抗告一樣要在中壢因為會就被告PS家事民事官司最重要只有一句證據多且完整且真實者贏...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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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a
at 2011-07-19T08:42
如果:您有小孩未滿六歲,而家裡沒錢,夫妻工作不順(兩夫妻聚少離多)那就一定是小孩名字取錯!這位網友:在這雞婆一點,提醒您一下.所謂娶妻前生子後:一個家有錢沒錢,要看太太的名字好不好!男人代表事業,新生兒命名,關係著一個家庭六年之內感情、錢財、事業的成敗.新生兒名字取的好,六年之內給家裡帶錢財,買車子買房子,給爸爸帶事業,(升職或開公司創業)取的不好嚴重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經常可以在報章雜誌看得到,很多家庭出問題,小孩都在0.~6歲之間,{甚至還在懷孕,就生離死別!}以前不知道,那就算了,所以要我有空,就會在網路上,幫網友介紹老師!我不是姓名學老師,我也不會看名字.跟您分享一下!我的女兒出生時,我也是找廣告打很大的某某老師取名字.取名字方式很奇怪,只有小姐跟我連絡,還直接要我匯錢就好,然後就會用郵寄的方式給名字,連老師也沒見到,雖然心裡覺得怪怪的,可是我想他這麼有名,應該很厲害沒問題,心裡也不疑有他,當然錢也匯了,也就採用了,他給我女兒取的名字.之後過了兩三年,我因為離婚.事業也不順.卡也刷暴了,又要養我的女兒,日子過的很辛苦.(會走到這個田地,過程在這就不多說了!)因為我的心情一直很不好,帶著女兒到墾丁走走散散心.(也打算如果日子再過的那麼苦,是有想不開的打算!)到了墾丁之後,認識了住宿旅館的老闆娘.聊天之中跟她說了,我的痛苦的事.她介紹我去找一位老師.也建議我可以先打電話試試看!我也是先打電話跟老師請教,言談中得知,原來是我的女兒名字取錯的關係,才會導致今天的下場!(當然我也親自去找黃老師幫我的女兒從新命名,包含我的名字不好,也一起改一改,現在過了兩年多,運氣及各方面都OK了)我不知道要怪我的命不好,還是怪那個幫我女兒取錯名字的╳╳老師.或許我們不曾相識.只是誠心的希望不希望有人跟我一樣,走了很多的寃妄路.在這裡我也把老師介紹給您,(聰明的人拿別人的經驗,當自己的教訓.笨的人拿自己的教訓,當別人的經驗.)給您幫我們改名字老師的聯絡方式!網址yulins.myweb.hinet.net/?MywebPageId=201181310057102337tw.myblog.yahoo.com/Yu-Lin...Showmore
Jessica avatar
By Jessica
at 2011-07-19T13:00
是否推薦~~小弟是建議您可以前來本所與本所律師討論看看~了解看看律師對您這各案件的看法與您是不是有相同的地方~是不是真的能幫你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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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ilbert
at 2011-07-20T09:00
孩子的監護權~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法官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的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監護能力、職業、品德、意願及其子女的多寡等條件,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所以你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和相處情形及孩子和你現任丈夫(如你已再嫁)的相處情形都是頗重要的;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如果雙方都沒法行使監護權.也有可能判給第三者!...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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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delette
at 2011-07-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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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7-1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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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abella
at 2011-07-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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