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的頭痛的大陸配偶 - 感情
By Andrew
at 2008-06-13T00:00
各位知識達人安安^_^.....我的父親(今年已85歲)在六年前奉百歲奶奶的要求在四川取了一個阿姨(61歲)希望能有個老伴. 初期還好,可是自從爸爸的存款所剩不多後她就不要臉的吵鬧,假裝中邪的要錢,在家不弄三餐早出晚歸,在外說是非爸爸在南部,我在北部,因為工作沒辦法經常陪伴,看父親每天提防,而且要面對這種用盡手段要錢的女人...內心之痛.却無耐,,,,她來六年了,爸爸的子女都不太敢回家,因為會故意挑起紛爭,我們怕父親難過除了隱忍還能怎様?可是現在她態度更惡劣,問題更嚴重了我們却束手無策,有人可以教我嗎?她再兩年就可以申請台彎的身份證了,可以不讓她申請嗎?奶奶己經辭世了,爸爸也不堪她的行徑,能離婚嗎?要有那些要件呢,因為她擺明就是來要錢的. 我爸是退役軍人,領有終身俸,萬一父親辭世她享有半俸嗎?這是我們最擔心的事........................誰能幫我.................謝謝...Showmore
版大您好:對於您中家的事感同身受!因為工作的關係時常必須要接觸到相關案例以下是相關法規............ 兩岸離婚相關規定一、若大陸新娘【大陸配偶】被遣送出境,遣送期間以不履行同居義務訴請離婚,可能不准,因為大陸新娘【大陸配偶】不能來台是法令限制,不能視為他沒有來台意願。二、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在離婚後,請循正規管道10日內出境,若未出境會被視為逾期停留。三、台灣地區人民若有前大陸新娘【大陸配偶】離婚時未循正規管道出境,或逾期停留未出境,致境管局無資料,若再與大陸新娘【大陸配偶】結婚,會有新大陸新娘【大陸配偶】無法入境的困難。四、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長期居留階段,在離婚後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經確定判決取得或離婚後十日內,協議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者,提出與依親對象婚姻存續中或離婚後取得子女監護權之證明,可繼續在台居留。五、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階段離婚,於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取得子女監護權,戶籍可以不必遷出。若必須遷出或須要監護權證明請洽問戶政事務所辦理,爾後申請來台可以探視子女名義來台,但切忌不得將子女攜帶離開台灣,否則會造成台灣無探視對象,而無法來台的問題。六、子女監護權問題: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協議取得為原則,協議不成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款規定,法院得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以下列五款原則,判決子女監護權: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七、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在辦妥台灣及大陸離婚手續後,可在大陸再與台灣地區人民依據一般程序辦理 結婚,唯在辦理入台團聚手續時,需要提供與前臺灣配偶的離婚協議書與戶籍謄本影本。八、依中國民政部1999年1月12日民基函〔1999〕4號文規定:凡持臺灣地區有關法院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當事人或其原配偶是大陸居民的,該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九、如果大陸新娘【大陸配偶】已回中國,在台配偶若要求國內法院處理離婚,在台當事人可以提交由本人經台灣公證機關公證之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等證明文件,授權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訴訟代理,到原婚姻登記的區、縣人民法院代理訴訟離婚。ok!!其實外籍配偶也是適用台灣的婚姻.親屬.家庭法的!!像您父親這種案例..........第一.她未正式拿到我國國民身份證.代表她現在是依親來台!!但是離了婚之後有兩種可能她可以申請居留權!也可以再改嫁後...一樣可得到身份證!!第二.依民法親屬篇第五節離婚第1052條文之中的不堪同居虐待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是指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無法忍受之痛苦以致不堪繼續同居。是否達到虐到,以致不堪同居的程度,以客觀的標準,但也會斟酌當事人的年齡、身分、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不容夫妻之一方,以個人之見解而請求。您父親受到的正是精神上的虐待........................... 所謂精神上的虐待,是指夫妻的一方對他方重大的污辱,例如:誣稱對方與人通姦,或公然污辱、或是逼其為娼...辱罵其家人..與毀損其名譽.......等等,皆是屬於精神虐待。大大以下要注意喔!! 事實上,虐待是否達到不堪同居的程度,應該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加以觀察,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的多寡,或受傷輕重的不同做為唯一判斷的標準。所以,在舉證上,雙方共同生活的全貌也是法院判定的重點,忽略不得。最高法院亦曾認為「究竟有無此種虐待,須從夫妻之一方對待他方,是否處於誠摯基礎所為觀察。此懲治基礎若未動搖,擇偶有勃谿,固難位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若以動搖,則不能以毆打次數不多之故即謂非不堪同居之虐待。」還有最重要的一點是......您父親若未跟她離婚您父親萬一辭世之後!!!依法.她是可以領您父親一半的終身俸..因為她具有您父親配偶的法定關係!!如果您還有相關法令或有什麼不解之處歡迎來信或點我知識+檔案我會很樂意為您解答!!職能之學工作必備2008-06-1515:10:36補充:外籍配偶申請身分證!其實不是需要配偶同意!!而是需要配偶證件..證明外籍配偶在台的婚姻關係!!所以請您跟您父親溝通一下...是否有意願與她離婚!!如果還是想要與她離婚...在法庭上是需要相當的證據才能進行裁判離婚的!!如果還是有什麼不懂的!!請來信與我連絡吧!!^^...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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