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訂立內部工作規則:「已婚同仁禁止在公司內發展婚外感情,違者,視同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經查屬實,一律解雇。」某已婚男員工甲,經常與另一名未婚女員工乙有聯繫,甲明知公司有此禁令,還事情不自禁地「觸犯天條」偷偷愛上乙。起初假借業務關係,常邀請乙在公司外咖啡廳「洽談公事」,後來與乙發生超友誼關係,事經公司查證屬實,乃未經預告,將甲、乙直接解雇,請問:1.該禁令是否可視為公司與員工勞動契約的一部分?2.公司將甲、乙解雇,是否合法?甲、乙可否主張重新雇用及解雇期間的薪資?3.如果該公司擬使其「禁止譜辦公室戀曲」的戒律「合憲」,應如何主張?...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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