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新繼承的疑問?請教專家 - 感情
By Annie
at 2011-04-24T00:00
家中有四人,父,母,我與妹妹父母已離婚且分居,我與妹妹皆已成年父在外欠了一大筆錢確定無力償還(數字不小)聽說現在父債子還已改成限定繼承了是嗎?如是,父如有萬一,我需要另外申請限定繼承嗎?我了解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不同為免到時要麻煩親屬間勞師動眾我意向為辦理限定繼承我有結婚對象...但卡在這個問題上....想請教專家就我的狀況可以提供中肯的建議及實務上做法謝謝...Showmore
你好~現行的法定繼承是以限定繼承有限責任為原則,拋棄繼承為例外,限定繼承是不用特別去辦理的,只要你沒有以書面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則法律上你就是為限定繼承1.拋棄繼承是指拋棄繼承權,所以繼承人不會繼承到遺產也不需要負擔債務,多半是在被繼承人之遺產中,明顯的負債多於資產(例如銀行之債務大於不動產的價值),為避免繼承到許多債務,故而選擇拋棄繼承2.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要依繼承所得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所積欠的債務,多半是在被繼承人之遺產多於所欠的債務(不動產價值大於所欠債務),就是扣除債務還有剩餘遺產的情況下,會選擇限定繼承◎98年修法後限定繼承的程序一、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繼承人從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要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民法第1156條第1項)。前述3個月開具財產清冊的時間,法院因繼承人的聲請,於必要時可以延長(同條第2項),如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有人已經開具財產清冊給法院,則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同條第3項)。二、債權人可以要求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如果繼承人沒有開具遺產清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1第1項)。法院在知道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法院可以依職權要求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同條第2項)。三、債權人報明債權:依本法第1157條,法院接到繼承人呈報後,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期限不得再三個月以下,長短由法院酌定)。債權人若不依期限報明債權,依第1162條的規定,僅能就剩餘財產行使其權利。依第1158條的規定,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否則要對因提前清償致受損害之債權人負賠償責任(第1161條第1項)。四、依期限報明債權之返還:在第1157條所定的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期限內報明的債權及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用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的利益(第1159條第1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還沒到清償期的債權,也應依照前項予以清償(同條第2項)。前項沒有到清償期的債權,在繼承開始的時候,該債權就當做已經到期,沒有利息者,其債權額應該要扣掉第1157條所定之ㄧ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的法定利息(同條第3項)。五、繼承人清償債權的責任:繼承人沒有依據第1156、1156-1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的全部債權,還是要按照債權數額,比例計算,再用遺產分別償還(第1162-1第1項)。繼承人沒有依照前項規定償還債務的話,不能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同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還沒到清償期的債權,也應依照第1項規定予以清償(同條第3項)。前項沒有到清償期的債權,在繼承開始的時候,該債權就當做已經到期,沒有利息者,其債權額應該要扣掉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的法定利息。98年修法後限定繼承的程序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232%E...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709%E6%9C......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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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需先了解的事項代書陳美玲http://www.judicial.gov.tw/資料來源陳報繼承暨遺產清冊須知一、意義: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過戶房子的代書過戶費費用省最大?不用找代書可以?代書陳美玲.MeilinChen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2011-04-2508:53:09補充: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需先了解的事項代書陳美玲http://www.judicial.gov.tw/資料來源陳報繼承暨遺產清冊須知一、意義: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過戶房子的代書過戶費費用省最大?不用找代書可以?代書陳美玲.MeilinChen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Showmore
首先要告訴你的新繼承法限定繼承係未成年子女,你們均已成年了。限定繼承,就被繼承人,就是你父親所有的債權,債務,財產採限定繼承,說白一點,就是如果你父親的財產正的剪掉負的,還有剩餘你們就可以拿,如果負大於正,當然你們就沒有份了。當然也不會追究到你們本身的財產上面。就是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所繼承之財產,負清償責任。繼承人順位中,有一人限定繼承,其他人視同限定繼承。當然拋棄繼承,當然就是什麼都拋棄,債權拋棄,債務拋棄,財產也拋棄,就是說你們什麼都不要從你父親身上得到任何外在的。而且這是從知悉開始。限定繼承比較麻煩,要造冊,公告。拋棄相對比較簡單。只要準備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繼承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果有二順位,要通知二順位繼承人。另外父母雖然離婚,但,你們對你母親還是一樣情形。2011-04-2522:23:51補充:所謂的對你母親也一樣,就是雖然你母親對父親已經沒有繼承權,但做子女的母親還是有繼承權。碰過許多案例,就是父母離異後,很少與一方聯絡,到最後還繼承債務,雖然法律上係以知悉有繼承權開始起算拋棄或限定繼承,不過還是會造成麻煩。...Showmore
原則上是不用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但為免日後爭議...仍建議你們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雖然沒繼承到任何財產),,因為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後,,在當下即留下了證據.一旦有債權人找上來,直接給他們看法院的備查函即可.免得時間久了再來和債權人爭訟...可以省下很多麻煩2011-05-0622:23:48補充:1.其實你的觀念是對的抛棄繼承最簡單但也是最不負責任的做法因為那樣只是把問題丟給其他繼承人..所以我仍建議限定繼承辦一辦2.稍為解釋一下即你母親和父親己離婚...僅母親對父親的繼承權沒了...所以你父親去世後你辦了限定繼承效力僅止父親那部分的繼承權而你母親因和父親且離婚分居你完全不知你母親那邊的財務狀況如何..而你母親突然的過世而你又於知悉後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抛棄或限定自然就有可能繼承到你母親那邊的債務..(我看了一下應該是指這個意思)2011-05-0810:15:30補充:你的例子也是狀況之一...離婚只是婚姻關係的結束...而你舉的例如借款保證則是另外消費借貸及保證的法律關係並可能有與債權人的契約存在所以並不會因離婚而消失但你的觀念相當不錯只不過辦理限定繼承要辦理二次一次在父親死後一次在母親死後這樣才會一勞永逸...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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