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擬修法:父不父,子女可免扶養 - 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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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法也要看怎麼修。
否則就變成爛人父母孩子不養,卻變成這個人擺爛全國納稅人去養。

有沒有辦法讓這種人自己養自己?很多擺爛父母其實是有能力工作,只是不去。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


民法孝道扶養制度將有重大變革,

法務部和司法院聯手研擬修法推翻「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

未來父母亂倫、家暴或遺棄子女,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子女扶養義務。


法務部鑑於社會上不時傳出若干父母對年幼子女家暴、遺棄、甚至性侵害,

等子女長大後卻回頭要求扶養、否則揚言提告的案例,正研擬修改民法親屬編扶養條款,

上週已邀請司法院及學者專家代表討論,司法院也表示「支持這項修法」。


法務部最近出爐的民法第1118條之1增修條文草案,參考德國和法國的民法,

規定「受扶養義務人曾遺棄扶養義務人,

或故意侵害扶養義務人或二親等內親屬,法院有權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


司法院官員指出,民法第1118條依傳統儒家思想,

規定不管父母對子女曾做出如何不堪事情,等父母老了,子女都有義務負起扶養責任,

法官無權判決子女不用照顧父母,但這樣的觀念公平嗎?非常值得探究。


勵馨基金會發現不少亂倫或家暴個案,

子女成年後竟遭當初施暴或性侵的父母反過來找他們拿錢,要求盡扶養義務;

一名化名馮寶的被害人就說,她國小六年級遭家人性侵,

母親竟說:「肥水不落外人田,妳是處女,給家人發洩,也算是盡妳的義務。」


馮寶表示,小時候媽媽好賭,常讓她一個人在家挨餓,還不時要讓媽媽的朋友猥褻,

直到社會局介入才重生,現在媽媽年過60,要求她和兄姊要多給錢,不然就提告。


一名社工指出:「舉雙手贊成修法,否則社會上這麼多類似馮寶的案例,

只因為父母生下他們,他們就得一輩子受父母的折磨?」


但司法院為避免未來有父母動輒以子女忤逆、不孝為藉口,

援引修正草案拒絕養育年幼子女,建議法務部增加排除條款,

規定父母須照顧子女至成年為止;

學者則建議法務部不要只修單一條文,應全盤考量民法相關條文。

對於早已發生、未即時提告的案例,未來修法後該如何救濟?

法務部表示,修正草案原則上適用於重大被虐案件,

這些案件在檢警、法院或社福機構多半都存有檔案,

受害人調出相關資料來舉證,就有機會適用。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jul/20/today-so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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