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規2-3違反站規!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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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vira
at 2010-10-06T11:42

Table of Contents


誠如大家所知道,板規由站規所規範,
站規>板規,與站規抵觸者無效。

本文第三編第一章第十三條,第二章第十五條,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marriage 板板規 2-3 違反站規的規定。


煩請解釋。


依據站規賦予我的申訴權,板主無權刪除我這篇文章。



wilo

---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編 法例

第一條(規則目的及本站範圍)

批踢踢實業坊BBS站,包含批踢踢(ptt.cc),批踢踢兔(ptt2.cc)及批踢踢參
(ptt3.cc)等三個分站(以下簡稱本站),為公平迅速處理使用者違規行為及所
提出之申訴,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使用者定義)

本規則所稱使用者,謂於本站申請使用者帳號,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務之本國及外國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者,為其代表人或帳號使用者。

第三條(適用對象)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之
情形,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

第四條(本站代表人)

本規則中關於本站之權力,由本站法務群組所屬看板之板主,分別就各法務看板管理
事項,代表本站行之。

第五條(法律優位原則)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

第六條(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行為:
一、看板違規行為:
(一)未經作者同意,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
(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
(三)未經同意,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不在此限。
(四)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致影響看板秩序者。
(五)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
(六)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
(七)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
(八)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或其他不當行為。
二、其他違規行為:
(一)利用水球、交談或信件,從事下列行為者:
1、內容有毀謗、侮辱、謾罵他人之情形。
2、未經本站許可,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
3、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妨礙他人正常使用。
4、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
(二)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文字作為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
(三)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
(四)重複於本站註冊帳號,且過度佔用資源或不當者。
(五)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簽名檔、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
(六)未經同意登入或使用其他使用者帳號者。
(七)故意利用本站程式,以不正方法更改帳號資料中各項數值者。
(八)於公開聊天室或無管理者之私人聊天室發送一定之訊息,致嚴重影響該聊天室之秩
序及正常使用者。
(九)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

第七條(違規行為法定原則)

前條所訂以外之行為,除因情事急迫本站不及事先公告為違規行為者外,不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

看板違規行為,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由小組長認定之。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

第九條(無管理者時之認定權人)

關於前項之認定,無人擔任板主之看板,由小組長認定之。無人擔任小組長之群組,
由本站認定之。

第十條(違規行為檢舉權人)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
前項檢舉,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

第十一條(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由本站另行規定之。於未規定前,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

第十二條(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對於處分不服者,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 提出申訴。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亦同。


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三條(得申訴事項)

本規則所稱申訴,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表達其意見:
一、違規行為之檢舉。
二、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
三、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四、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十四條(申訴程序法定原則)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於本站「違規檢舉中心」
(Violation)看版提出。

第十六條(檢舉應註明事項)

提出檢舉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
二、被檢舉人
三、檢舉事由
四、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

第十七條(檢舉不予受理)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八條(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

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
一、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無所屬
群組之看板至本站「法庭板」(PttLaw,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及
Ptt3Law)提出。
二、對小組長於群組事務版,或本站於「違規檢舉中心」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於本站
「法庭版」提出。
應先向板主或小組長提出之申訴未提出而逕行提出於本站「法庭板」者,除有特殊情形
經本站認可外,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申訴應註明事項)

提出前條申訴時,必須註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
二、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及其所在看板。
四、不服之理由
五、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辯論程序)

提出於本站「法庭板」之申訴案經受理後,若本站認有請當事人辯論之必要,得將案件於
「辯論庭看板」(Court1)開啟辯論程序。
若同時有第二件需要辯論之案件,本站將開設「辯論二庭看板」(Court2)。第三件
以上者,依此類推。

第二十一條(說明及舉證義務)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未於期限內提出者,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

第二十二條(請求調查證據)

當事人得於辯論程序中,請求本站調查前條以外對己有利之證據,除本站認定與案件
無關外,本站將予以調查。

第二十三條(第三人說明義務及法庭寧靜)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其他使用者
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

第二十四條(判決之宣告)

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
一、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
二、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
三、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

第二十六條(提出之對象及看板)

對於板主之建議,於該看板提出。對於小組長之建議,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

第二十七條(建議之處理)

對於使用者之建議,板主或小組長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修正其管理。

第二十八條(罷免提出及審查)

使用者提出建議後,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提出罷免案。
本站對於前項罷免案提出之事由,得予以審查。但除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個人
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外,應予以核准成案。
前兩項規定不適用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

第五章 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二十九條(建議對象及看板)

使用者對於本站所訂之各項規則,得於本站「站規建議板」(PttLawSug,在批踢踢兔
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Sug及Ptt3LawSug)提出建議。

第三十條(建議事項之限定)

提出建議時須針對本站之特定規則。若屬本站其他事項之建議,請至本站「站務建議版」
(PttSuggest)提出。

第三十一條(建議之處理)

對於使用者提出之建議,本站認有理由者,得參考建議之內容對規則進行修正。本站認
無理由者,不另行回覆。


第四編 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規則效力及本站責任)

本站依本規則所做之任何認定及判決,其效力僅限於本站管理權範圍內。
任何人對外引用本站所做之認定或判決,本站皆不負證明或說明其內容之責任。

第三十三條(生效日期及修正)

本規則生效日期由本站另行公告之。
本規則未盡完善之處,本站將於修正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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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婚姻

All Comments

Gilbert avatar
By Gilbert
at 2010-10-09T06:15
板主踹共!!!!!!!!!!!!!!!!!!!!!!!!!!!!!!!!!!!!!!!!!!!!!!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0-10-13T07:31
板主踹共!!!!!!!!!!!!!!!!!!!!!!!!!!!!!!!!!!!!!!!!!!!!!!
Necoo avatar
By Necoo
at 2010-10-17T00:21
你是誰阿憑啥公告。
抱歉看錯 沒公告 以為在八卦版
板主踹共!!!!!!!!!!!!!!!!!!!!!!!!!!!!!!!!!!!!!!!!!!!!!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0-10-17T06:25
板主踹共!!!!!!!!!!!!!!!!!!!!!!!!!!!!!!!!!!!!!!!!!!!!
憑她是受害者!!!!!!!!!!!!!!!!!!!!!!!!!!!!!!!!!!!!!!!!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0-10-19T06:12
有人視力不好 誰公告了????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0-10-22T05:53
-1振作啊~
Ethan avatar
By Ethan
at 2010-10-23T08:42
好啦我補揣共了啦。
板主踹共!!!!!!!!!!!!!!!!!!!!!!!!!!!!!!!!!!!!!!!!!!!!!
Todd Johnson avatar
By Todd Johnson
at 2010-10-28T06:47
板主踹共!!!!!!!!!!!!!!!!!!!!!!!!!!!!!!!!!!!!!!!!!!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0-10-31T04:41
板規第二章第三條,刪文發回。刪文 裝死 無視 謝謝指教
Tristan Cohan avatar
By Tristan Cohan
at 2010-11-02T16:10
我覺得不一定有違反站規 因為置底文還是有開放討論板務
Faithe avatar
By Faithe
at 2010-11-02T22:50
板主踹共!!!!!!!!!!!!!!!!!!!!!!!!!!!!!!!!!!!!!!!!!!!!!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0-11-03T20:17
另外就是 "看板違規"發生之處 很難介定是婚姻板 還是隱板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0-11-07T14:27
我覺得違反站規的是wilo用紅色標起來那句--板主不該
刪wilo的文
Zora avatar
By Zora
at 2010-11-07T16:29
推推推推推!!!!!!!!!!!!!!!!!!!!!!!!!!!!!!!!!!!!!!!!!!!!
Mason avatar
By Mason
at 2010-11-08T19:37
是很難界定啊,因為「可能」被洩漏個資的網友應該是在婚姻板
但是被洩漏的地方(犯罪地?)卻是在隱版。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10-11-10T08:19
這讓我開始回想起之前因為誹謗被大家拿出來討論的刑訴了
James avatar
By James
at 2010-11-14T07:06
板主踹共!!!!!!!!!!!!!!!!!!!!!!!!!!!!!!!!!!!!!!!!!!!!!!
Christine avatar
By Christine
at 2010-11-16T00:14
這次看起來像是板主管理版面不當 依wilo的貼文 應該是到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11-19T10:19
群組事務看板去向小組長申訴....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0-11-22T06:30
但申訴前要有跟板主溝通的記錄...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0-11-23T14:50
看板違規的行為在適用這次事件上 似乎不是很合適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0-11-26T09:45
跟板主溝通可以用mail阿...幾天未回應的話,仍舊可申訴
Audriana avatar
By Audriana
at 2010-11-30T13:56
是這樣啊?謝謝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0-12-01T14:32
因此我看不出板規與站規的違背之處 有哪位願意指教一下 謝
Xanthe avatar
By Xanthe
at 2010-12-06T02:12
要看情節輕重吧,這是洩多人隱私不是一般申訴案件吧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0-12-08T06:48
本次違規與一般違規有重大不同處。除非是有版主權限者,否則
不會知道也無從查證自己個資被外洩。
而且,匿名資料被外洩是非常大的傷害,所以應以例外處理之。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0-12-09T13:38
此屬重大違失案件,而起因是本板板主的行為,在此討論無誤
Edwina avatar
By Edwina
at 2010-12-10T05:51
話說 我對不能PO版務文這部分 也不認同
Emma avatar
By Emma
at 2010-12-11T19:01
我同意這屬重大事件 應儘速處理 但應該先找小組長或站方吧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10-12-13T08:42
才能儘速讓傷害減輕 po文在這 很難發揮效力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0-12-18T02:35
不是發揮效力的問題 是要讓受害者自己心裡知道這件事
否則匿名文已被公開 發匿名文的人要等麻煩找上門才在那邊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0-12-22T18:38
n大 wilo大已經第一時間通知站長 也告知小組長囉
Robert avatar
By Robert
at 2010-12-26T19:46
措手不及嗎?說真的站方應該要過濾並且逐一通知 =.=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0-12-28T12:49
目前是卡在要先與板主"溝通"後才能申訴 但私信被退回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0-12-31T16:01
沒有,我沒有私信給板主,我是說原文被退回
板務討論區已經推文了,沒有私信的必要,我要看他怎麼回
站規有規定可以在版面上發文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1-01-02T22:25
寫在這也是讓非板主的鄉民有所警覺吧 被害者很多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11-01-05T17:16
喔喔抱歉我看錯 沒有私信!!!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1-01-08T17:28
請問一下內含電話等隱私的信件是誰放進精華區的? 是現任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1-01-09T13:03
板主嗎? 私以為一開始不要在精華區放這種東西就沒事了!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1-01-09T22:31
是現任以不適當的方式砍了精華區才會出事的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1-01-13T02:58
樓上,你這樣解釋沒用的,前朝遺毒很恐怖的。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1-01-13T19:37
推文都會被插隊。
我不是K大我覺得很不OK。
Andrew avatar
By Andrew
at 2011-01-17T05:01
那請問k大覺得個人隱私如手機號碼收進精華區很ok嗎?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1-01-20T04:50
→ NT99999:還有板主如果你沒法對某些帶頭酸的做出處理
要我每天提醒你自己講過的話嗎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1-01-24T18:39
對不起,精華區會有如此隱私檔案存在的確是我始料未及的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1-01-24T20:12
可以放ok可以砍ok 但方法錯就出歹幾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1-01-27T05:09
但這的確也是我的責任,真的對於有資料在其中的人很抱歉。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1-01-29T18:31
請問senjor,那麼您知道「匿名帳號」的部分嗎?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1-01-30T01:46
也就是說,某些以「匿名」發表的人在這樣的過程當中其ID被
公開的部分呢?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1-01-31T04:56
B大 那不是一般的精華區喔 是上鎖的板主工作區 所以你有這個
疑問對吧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1-02-02T14:46
我又不擔心板主處理,板主把有酸的都永久水桶吧XDDDDDDDDD
Olive avatar
By Olive
at 2011-02-02T21:08
當初是先搬動後才一一去觀看內容,真的...唉...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1-02-07T01:42
我想問精華區有放板友個資這部份,前板主是否該提醒新板主
Elma avatar
By Elma
at 2011-02-10T20:52
loser1 快出來暖身 又要上場救援啦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1-02-14T00:13
個資的部分應該不僅僅只侷限於電話手機號碼之類的。
關於使用匿名帳號的部分不也是一樣嗎?
Skylar Davis avatar
By Skylar Davis
at 2011-02-17T22:58
是的,這真的是我的疏忽,因為我沒想過匿名信件也會備份,
目前只能全力配合組務指示了。對不起 Orz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1-02-19T00:49
我剛說了 新上任板主要怎麼砍都是可以的 但有安全方法
前板主哪知道新板主會用不安全的方法砍啊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1-02-19T04:57
新板主粗心+前板主未提醒 才造成這次的事件吧……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1-02-23T08:45
樓上加油拍拍,政治就是這樣,天災人禍天時地利人和。
怎麼都被插隊!!
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1-02-25T02:14
那新板主又知道前板主有在精華區放不安全的東西了?
Mia avatar
By Mia
at 2011-03-02T00:32
我看站方非得搞出個板主交接程序單出來不可 大概會落落長
就說 有安全的方法砍了呀.....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1-03-06T17:41
所以是新板主粗心呀,但是這個其實可以在事前被提醒注意的
Erin avatar
By Erin
at 2011-03-08T04:38
板主的權利要怎麼處置精華區都行 但方法錯搞出大包就....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1-03-11T05:26
推交接單!就像離職職務交接一樣啊~
Ina avatar
By Ina
at 2011-03-14T06:44
身為一個版主 不管是新手還是老手 最基本的就是要理解自己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1-03-15T11:53
對不起,我不是想卸責,不過我是真的不知道有大D的差別。
至於後續責任我會負責的,對不起
Rebecca avatar
By Rebecca
at 2011-03-19T01:43
能做的 不能做的 該怎麼做的事情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1-03-22T08:43
交接部分 wilo大與小組長的溝通在轉錄那篇有喔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1-03-23T19:01
三舅拍拍...感覺得到你的誠意 還是偷偷希望此事可以善了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1-03-26T19:09
是只有我很疑惑嗎?L被拔板主-->Q代管-->S上任
若上述順序為對,那應該是小組長幫忙交接呀0.0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1-03-31T06:09
樓上錯誤你跳過一個了XDDDDDDDDDDDDDDDDDDDDDD
樓樓上大哉錯!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1-04-02T09:05
對啊 就大家好像都忘記中間有無政府狀態了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1-04-06T20:37
下面那篇有小組長回應簡略板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1-04-07T22:50
修訂為L被拔->R辭職->Q代管->S接任(結果關係越來越遠 囧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1-04-11T00:23
嗯這樣才對。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1-04-14T18:30
我沒有代管過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1-04-19T14:23
應該說是宣布無政府這樣 沒管
而且中間還有前前任與小組長討論事件。
Franklin avatar
By Franklin
at 2011-04-19T18:02
好複雜,不是每人都是柯南阿。
Daph Bay avatar
By Daph Bay
at 2011-04-19T20:45
現在終於知道站史版存在的必要性了XDDD
歷史不能遺忘 經驗必須記取~
Ula avatar
By Ula
at 2011-04-21T14:10
是否有法律上的問題我已經有向法務站長詢問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1-04-23T05:13
靜觀後續 不用這麼早幫忙搬樓梯吧 親衛隊的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1-04-24T00:04
受害者可以告現任板主嗎?會有法律問題嗎?
Anthony avatar
By Anthony
at 2011-04-28T08:32
@Q #1Cd72PLu 那該文不是以管理者身分發的"公告"??XD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11-05-02T19:39
當然有啊 自己的個資經由板主的手被洩漏出去 可以告的
Connor avatar
By Connor
at 2011-05-07T10:12
我不是以看板管理者發的公告,而是以小組長身份發的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05-10T07:14
還是可以請教Q小姐,您認為交接版主之位給S板主的人是??
Zenobia avatar
By Zenobia
at 2011-05-13T09:00
小組長並沒有閱讀看板精華區隱資料夾的權限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1-05-15T04:17
但洩露個資的板不是所有人可見、受害者也未必知道自己是否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1-05-15T10:42
受害,那應該要有人提醒一下所有的受害者這件事嗎?
Agnes avatar
By Agnes
at 2011-05-19T07:18
那您該文目標對象是?您試圖約束其行為的對象是?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1-05-20T03:45
交接? 我沒有接下來怎麼交接?
Susan avatar
By Susan
at 2011-05-22T21:33
小組長有看板的監督權,但是我沒有管理權限
我也沒有在看板行使板主功能的權限
Bennie avatar
By Bennie
at 2011-05-26T03:24
i大說的告知問題前面有討論 但不管由誰告知都有難處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11-05-29T08:08
我不是問您有沒有交接,而是您認為在本例中是誰交接^^
John avatar
By John
at 2011-06-02T00:16
總該有人告知一下被害者呀…前板主放精華區他們應該不知道
吧?現板主洩露個資他們應該有知的權利!!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1-06-05T01:28
另外雖不是所有人可見 但其結果的確是把個資"公開"了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1-06-09T18:47
對啊sy大~所以我覺得應該要有人通知他們行使權利吧?
Agatha avatar
By Agatha
at 2011-06-13T07:13
是的!! i大跟我有志一同:) 真替他們抱不平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1-06-16T22:47
i大有興趣的話可以爬一下轉錄那篇的推文 該由誰告知~無解
Olga avatar
By Olga
at 2011-06-17T12:07
我覺得這是現任板主該做的~因為是他洩露出去的呀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06-19T00:12
請問 組方或站方會告知看不到隱板的受害者嗎?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1-06-19T04:54
好像由誰告知都不對 要是受害者反咬你看了他隱私呢
我本來是以為delete板板主或站長可以出面告知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1-06-21T15:25
問 組方或站方會告知看不到隱板的受害者嗎?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06-22T04:12
====== 主動告知所有被洩資料的,是要板主被告死喔 ======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1-06-22T15:27
不過有婚姻板主權限的本來就看得到,所以我覺得是現任去提
醒被害者的~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1-06-22T18:26
但似乎也是不可行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1-06-24T15:26
實際上deleted板之文章早已於早上全數由系統回收了,目前並
無任何存留,惟擔心當時有人刻意備份並公開之。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1-06-27T21:09
該付的責任能因為怕被告而不負責嗎?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1-06-29T02:12
d大你這樣講不對呀,他們本來就該知道啊!!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07-01T17:26
把大家個資流在精華區的人也大有責任
Kyle avatar
By Kyle
at 2011-07-02T01:50
那匿名文備份呢?
可能只有我關心這一塊吧 Orz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1-07-03T11:24
我覺得wilo下面那篇轉錄文就很明顯講到有人備份了……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1-07-04T19:08
我只是在想,有匿名使用的可不止這個板
如果哪天在別的板、別的板主也做了相同的事情會......
Gary avatar
By Gary
at 2011-07-07T00:03
推多西,匿名文備份要怎麼算呢?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1-07-11T16:02
這應該不僅僅只是婚姻板的問題。我個人覺得
而且之前也有那種匿名帳號因為板主沒備份不能證明不是板主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1-07-16T07:50
對不起,所以這的確是我的責任,我沒有要逃避的意思。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1-07-19T16:01
發文,結果反而害板主吃官司的案例。所以匿名的情況板主也有
需要備份的需求啊,不是嗎?
Linda avatar
By Linda
at 2011-07-22T08:40
阿我不是在指責三舅什麼,三舅解釋得很好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07-26T14:07
loser1被拔突然還說得過,redddd請辭前為何不把隱私清掉?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1-07-28T18:20
那s板主會通知有被洩露個資的板友他們的資料外流了嗎?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1-07-29T08:58
我只是對某些人的說法有些疑問而已
Victoria avatar
By Victoria
at 2011-08-03T07:53
我並不只是單單在說senjor造成的這件事。因為匿名在ptt上
有不少的板都有。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1-08-06T22:33
我也要出來救援了嗎?? 不是我砍的 也不是我建置的 干我屁事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1-08-10T20:10
匿名被公開我覺得不算個資流出耶,只是個ID而已…
Joseph avatar
By Joseph
at 2011-08-10T21:52
不過想想,好像這些不應該在這邊說的 Orz 抱歉了~
Selena avatar
By Selena
at 2011-08-13T11:08
XDDDDDDDDD一下子兩三個救援投手都要上了。
William avatar
By William
at 2011-08-18T03:25
Docy大,在下面的公告文中edens的推文有專業解釋唷XD
George avatar
By George
at 2011-08-21T12:36
代表臺灣之光小小郭!!!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1-08-23T13:42
所以有電話的個資是誰放精華區的啊?純好奇~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1-08-28T03:58
應該是站規25-3、26...站規15是向板主檢舉@_@a
Tom avatar
By Tom
at 2011-08-30T01:33
每次這板排名破40就沒好事 果然又在做這種戲= =
Hedwig avatar
By Hedwig
at 2011-09-02T20:03
意見同樓上 wilo似乎誤解此規定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1-09-06T19:56
哈哈!哈哈哈哈哈善惡終有報....哈哈ㄏ哈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1-09-07T21:07
開戲了,搬張椅子來看好戲。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1-09-08T20:26
煩不煩啊...
Michael avatar
By Michael
at 2011-09-10T05:15
煩死了 安靜沒幾天又開始亂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1-09-10T14:23
真的很煩...爛戲拖棚...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09-15T02:50
真的很煩 而且鬧的都是那幾個固定的~完全抽離不開的那群
Anonymous avatar
By Anonymous
at 2011-09-16T15:03
版主你撐著 既然下面幾篇已說明 建議版主千萬沉住氣別理他們
版友自然看得出是誰在鬧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1-09-20T13:25
此次事件wilo板友確為受害者,請勿用特定立場檢視之。
另外此事件本人已於下方交代,先鎖文等候判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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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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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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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小孩之後就把婆婆接上來同住 果不期然 婆婆一直看不慣我們的生活方式...巴拉巴拉 經常絮絮叨叨 每次都希望我跟她一樣去唸她兒子管他兒子 可是那樣的管教方式並非我和老公平常相處的模式 (因為我個人覺得會聽講一次就懂,不會聽的講十次也沒有用,絮絮叨叨只會把自己搞得像老媽子) 所以她的抱怨我頂多也就是附和 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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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陪著老公看兄弟象封王(別戰,只是在描述事實) 看到最後居然落淚了, 老公轉頭看著我,笑了出來。 我錯愕的瞪著他說,笑屁。 他才說,想當初他剛認識我的時候,我是個支持統一的台南人, 而且交往初期一起去看統一兄弟的比賽時, 我是堅持穿一身綠裝坐在兄弟象區, 也曾經因為這樣子差點被扁鬧上警局。 結果,在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