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先生外遇以扣押生活費要脅離婚 - 感情
By Oliver
at 2008-09-25T00:00
朋友先生年老入花叢,認識一個業餘酒廊小姐,在外同居生子,朋友因無工作能力,且為了維持一個家庭完整,忍氣吞聲,未對其申告,對方變本加厲,跟服務單位申請外派大陸,雙宿雙飛,在此數年期間尚有供給我朋友每月數萬元生活費,唯最近屢屢要脅簽辦離婚手續,如不從即不給生活費。請問:1.若同意簽字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如何讓對方履行不黃牛,弱勢的一方有何方法可以獲得保障?2.外遇初期未採取提告,經過多年,是否已經超過法律約束期,弱女子如何自救?3.男方提出的條件要等其退休後領到退休金,才能完全履行,如果在此情況下,簽了字,離了婚,與外遇對象結婚,男方薪水名符其實歸新婚妻子所有,試問,離婚的配偶有資格請求依約交付生活費嗎?
1.若同意簽字離婚,協議書上的條件如何讓對方履行不黃牛,弱勢的一方有何方法可以獲得保障?因此若怕不被履行...可雙方依起拿去法院公證2.外遇初期未採取提告,經過多年,是否已經超過法律約束期,弱女子如何自救?經過2年了嗎..可依下2條提告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3.男方提出的條件要等其退休後領到退休金,才能完全履行,如果在此情況下,簽了字,離了婚,與外遇對象結婚,男方薪水名符其實歸新婚妻子所有,試問,離婚的配偶有資格請求依約交付生活費嗎?可依協議書要求.但若有拿去公證即可直接強制執行他不附可扣押他財產...
自從失戀後,看到路上成雙成對,就格外放閃,嘴巴瀟灑說只是少一個人來愛,但不可否認還是希望可以多多認識新的朋友,往認真爬文3個月以上,終於找到隱藏在網路中,傳說中的李姐,在今年3月初就預約來找,果然是口碑相傳,不做廣告的,我排第3次就遇到雙方非常有感覺的,目前是暫停排約,李姐那邊可以暫停排約1次,會員時間可以展延拉長時間,也在這段時間可以觀察對方.推薦給有需要的朋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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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通姦除罪化的國度,何來洋洋灑灑的回答!既已三天兩頭吵得不得安寧,生命苦短,退一步,天一樣廣闊,海仍舊湛藍。法律保護相約成俗之至,何勞公權力介入剪之不斷,欲理猶亂之床第之事?異國不抓奸,離婚膳養費之補償款,夠讓出軌一方,痛心一輩子。盡以與人己逾有,老子教我們的古老無為寬恕,好像可以在爭執中得解,好像也沒有人思及?...
您的問題相當的好解決不要跟他簽離婚簽了離婚,您朋友什麼也拿不到!您朋友家無家產,所以很怕以後生活困難建議您抓姦委託專業的徵信團隊,幫您抓姦,替您朋友聲張她為合法配偶應有的權益。不要怕日後生活困難,依您所述,外遇對象取得前兩任丈夫資產,必定有一定的金錢,可向其求償,至於您朋友的老公,可要求他賠償一定的金額,讓他每月支付多少之生活費,一個月未付視同將一併付清,這都要簽定清楚的,日後他一定要付。請您的朋友不必在隱忍傷痛,是到聲張權益的時候了,此時不做,等到日後您朋友的老公人才兩失時,就為時已晚。若要委託徵信公司,請要慎選,不要以價錢去衡量,要以品質與商譽去做評估,事情要辦得成、辦的好才是最重要的。有任何問題,歡迎來信諮詢。代為祝福您的朋友...
欺人太甚!!先錄音,能錄影就錄影(錄影的才算證據),把威脅的嘴臉留證,準被好好的告,把過去幾十年來的帳好好的算一算,然後狠狠的敲他一筆贍養費(至少幾百萬~以他的退休金的一半為目標)..!!以不堪同居罪責在他方.. 或是於他不給生活費的那一個月以惡意遺棄他方這一條來告!!更穩!!(告離婚:民法中正項條件只有一條,負項條件兩條)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這須要抓姦在床或驗小孩DNA)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1053條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第1054條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行動錄影器材:http://www.supa-radar.com/front/bin/ptdetail.phtml...http://www.im.tv/vlog/personal/1779327/35997572008-09-2509:16:17補充:1.就算簽了,男的賴皮不給,弱勢的一方難有保障,還是要提告!!2.外遇初期未採取提告,經過多年,是已經超過提告時間,以新發生之事件提告!!(如:不給生活費,如心的家暴事件)3.如離婚官司打贏了,就對男方的薪水與以後的退休金,提出假扣押!!(方式是:膳養費一大筆,先扣其其三分之一的薪水,等其退休後再扣退休金)2008-09-2509:18:09補充:PS:打錯字<<準被好好的告>>應為<<準備好好的告>>Sorry!!2008-09-2708:55:22補充:簽離婚後,不給生活費,再提告,不如不簽離婚不給生活費提告....前者只是要求履約,後者是離婚與膳養費:這個比較穩~有錄影與錄影的佐證更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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