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離婚後小孩子扶養費的問題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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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妻子之前跟他的前夫生了一個小孩後,過了10年跟我結婚,期間我一直要收養這個小孩子+改名字,但是後來才發現原來這個小孩子是他們共同監護中,經跟他的生父協調也都失敗(吵架收場).....問題一請問小孩子監護權要如何取回?問題二小孩子一出生開始就都是我妻子在扶養(現在已經小六了),我妻子可以跟他要求先前的扶養費或是贍養費嗎?以後的呢?問題三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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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a avatarIda2010-01-16
問題一:依民法1055-3條「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所以,女方可寫民事訴狀向法院提「改定監護權」之訴,法官會依1055-1所列五款之規定: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
Ula avatarUla2010-01-15
一.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須負擔撫養責任.即負擔一部份孩子的生活費及教育費.要求先前的撫養費或贍養費?他們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三.姓氏可由法院宣判變更依新修正的民法第1059條第五項規定.如果具備父母離婚或父母一方或雙親死亡.生死不明滿3年或曾有或現有未盡撫養滿二年的情況.而姓氏對子女本身有不利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都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