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小孩監護權的問題~~15點 - 感情
By Enid
at 2007-03-26T00:00
因為爸爸在6年前騙ㄌㄇㄇㄇㄇ以為法律上真ㄉ有假離婚ㄉ暗箱作業所以在6年前簽訂ㄌ離婚協議書並且監護權ㄉ資料因為爸爸今年生ㄌㄧ場大病媽媽才知道有這ㄇㄧ回事因為這6年來還是儲於同居ㄉ關析小孩都不知道此事原來是因為外遇可是爸爸與外遇對象並沒有生小孩及結婚而媽媽想把其中一ㄍ兒子ㄉ監護權要回來有機會ㄇ若是小孩強烈表達要跟ㄇㄇ生活勝算大ㄇ其中這6年爸爸一ㄍ月差不多會有15天不在家因為它是導遊而媽媽每天都會回家也有賺錢假日ㄇㄇ也是陪著小孩小孩ㄉ食衣行育樂及學費幾乎都是母親支出小孩不愁吃不愁穿只不過房子可能用租ㄉ若是小孩強烈表達要跟ㄇㄇ生活法官會聽小孩ㄉ意見ㄇ爸爸只有給物質上ㄉ需求缺乏給小孩精神上ㄉ需求這種監護權需要請律師ㄇ
夫妻離婚,子女監護權歸誰? 「監護」是指包括身心監護、財產監護及對子女的代理權在內。夫妻離婚後,對於子女的監護,如果以協議方式離婚,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約定子女由誰監護,並明白的寫於離婚協議書內即可,如果協議不成,可以訴請法院來裁定之。 在舊法裡,對於子女監護較偏向丈夫,許多婦女受限於此,有苦說不出。終於在婦女團體要求之壓力下,親權行使條文在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有了大幅更改,較符合男女平等原則。如今新法保障了父母在爭取子女監護權部份已是勢均力敵,母親不再是爭取監護權的弱者,法院在做裁定之時,得為子女之利益為考量,法官會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列五款,依據兒童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及兒童自己的意願,父母的年齡、經濟狀況、職業、品德及意願等條件,並參酌社工人員所作的訪視報告,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來決定子女的監護權的歸屬;父或母的經濟條件並不是評量適任監護與否的唯一標準。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 如果雙方能達成協議,就沒有問題了,若協議不成請法院裁定時,則必須考量由誰監護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什麼是子女的利益?法院的認定是,監護除了生活扶養外,還包括子女的家庭教育、身心的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習性。因而法院得就夫妻的職業、經濟狀況、監護能力及其子女的多寡等一切情形,加以通盤考量。當然法官在裁定子女監護權時,都會請社工員做家庭訪視,也尊重子女個人意願,所以平常與子女的相處態度是頗重要的。而且,爭取子女監護權時,有錢的一方不一定絕對有利,而是看誰會真正照顧小孩,來酌定監護人,父母誰較適任,誰就較有可能成為監護人。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刑法第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子女? 夫妻離婚後,沒有擔任監護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探視,這就是「探視權」。父母子女的親情是天性,看孩子乃人之常情。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生效之民法親屬編已明定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有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權利,其探視之方式及期間先由父母雙方協議,協議不成即由法院判決。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為了子女身心健全發展,沒有擔任監護權的父母,本於親權,可以探視子女,但是如果濫用探視權,或探視對子女不利,或子女已有意思能力,而不願和父母見面時,法院為了子女的利益,可依當事人之請求停止探視權利的全部或一部份。 有探視權之一方若遭拒絕刁難之時,可以向監護者提出探視的要求,也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定期探視子女。如果判決勝訴,但有監護之一方仍不履行,則可向法院請求強制執行,強迫監護人交出孩子給沒有監護之一方探視。如監護人仍拒絕配合的話,可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監護人對孩子照顧不週時,可否變更監護權? 以法律觀點而言,變更監護權並非不可能之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 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新修正通過的民法親屬編甚至規定,父母協議離婚時,就子女監護權所為協議,如果不利於子女,法院應可以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利益改定子女監護人的。 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舉證和子女生活的真實全貌,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呢!法院就監護權裁判時,判斷的標準為何?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時,會根據子女的最佳利益,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考慮一切情況,並且特別考慮下列事項:1.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2.子女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的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和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經濟能力不是絕對的考量因素,誰可以把孩子照顧好才是最重要的,法官也會尊重孩子本身的意願,盡量將監護權判給孩子原本的主要照顧者,以減少孩子生活上的變動;假如是由經濟能力較差的一方取得監護權,法官也可能會要求另一方多負擔一些扶養費用,藉由雙親的分工,使孩子能繼續在有爸爸、有媽媽關愛的環境下成長。若父母一方曾有家庭暴力之記錄,法院會推定家庭暴力的加害人不適宜照顧孩子,除特別情況外,會將監護權判給沒有暴力的一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上述說明,如有不明處或疑問可來信尋問,樂意為你做詳細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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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離婚在法律事是無效的....可以提出離婚無效之訴
目前法律觀點而言,要將監護權變更並不會是件困難的事例如:有監護權之一方受傷、殘廢、四肢不能動彈,生活陷於困頓導至無法扶養子女,或是因為犯罪入獄而無法照顧子女或濫用親權凌虐子女...等,則另一方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監護人。目前有很多現象是監護權在父,但撫養子女卻是母,父親根本就不聞不問的案例愈來愈多,只要能提出一些有利的證據,即可提起變更監護人的訴訟,勝算相當大!再到所屬管轄的法院去變更監護權,只要寫一份變更監護人的訴狀即可。第四章監護第一節未成年人之監護第1091條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但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不在此限第1092條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第1093條後死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第1094條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未能依前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或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檢察官、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就其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法院為前項選定或改定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依第二項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不適用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規定。未成年人無第一項之監護人,於法院依第二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如以上說明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或任何疑難雜症,歡迎你與我連絡,我很樂意,為你做更詳細的解答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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