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實無名"的婚姻,還要繼續嗎?? -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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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點說明:

一、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這句的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之權利義務與婚生子女相同。

並非指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當然地由雙親共同任之

,因此才方有民法第1069之1條之規定。

二、民法第1069之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準用民法

1055、1055之1及1055之2。換言之,現行民法之規定乃認非婚生

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則上由非婚生子女之本生父母協議之

,雙方協議不成,方由法院酌定之。

三、民法第1059之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之姓氏本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

準用同法第1059條,換言之,必須經本生父母之協議才有可能從父

姓。


四、本件原po的子女戶籍登記狀況不明,不能做太多的評論。

※ 引述《dequeen (>///////////<)》之銘言:
: 轉錄yahoo知識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60300278
: 非婚生子女(父母沒有婚姻關係所生下的小孩)是讓生父認領
: 不是”認養”、也不是”領養”!!
: 民法1065條:
: 那至少也是由父母共同監護(妳至少也有一半監護權),
: 從父姓小孩也只是從父姓而已. 
: 非婚生子女跟生母的關係,都是婚生子女,無需認領,
: 不管生母已婚未婚,從她肚裡懷胎所生的子女,跟生母的血緣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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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當放生 廢死作功德

想跟法務部長說:迷信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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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Sandy avatarSandy2009-10-28
我比較好奇,如果生母不讓生父認領,法律可不可行?
Hedy avatarHedy2009-11-01
推簽名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