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法律的問題要請問....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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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at 2010-09-2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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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個朋友已快三十歲了他的父親因外遇被母親發現(但父親還不知道被發現了)母親很生氣想離婚因為父親不僅外遇還把白花花的錢供給那女人享用不過因沒有十分確切的外遇證據只有父親答應給他錢的幾封曖昧信件(信中同時承認過去幾個月來已經給他多少錢云云),幾則曖昧簡訊以及鄰居的目睹所以已請徵信社幫忙蒐集外遇證據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問1.目前他母親名下有房子與車子,但都是他父親在使用,房契也在房子裡,他母親擔心被他父親變賣拿去供給那女人花用,想將車子與房子過戶給已成年的孩子(就是我朋友),請問若日後父母真的離婚,是否可確保房子不會被父親分得一半?若此方法不行那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使用?2.他母親打算蒐集到證據就與父親攤牌,是否離婚給他父親自行選擇,不過我朋友認為他父親好面子,可能選擇離婚的機率比較大,倘若選擇離婚,他母親可否要求贍養費?是否還有其他權利可以要求?3.假如外遇確定而真的走上離婚之途,除了房子與車子外,母親名下的可動資產(例如存款、黃金首飾等)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保住?4.假如外遇確定而真的走上離婚之途,那麼父親名下的財產母親是否有權利要求?我朋友他媽媽真的很擔心因為夫妻財產共有制而因父親外遇化為烏有,但又怕還沒掌握他父親更確切的外遇證據之前,他父親把家產與存款都花光光,所以請大家有懂的法律的幫幫我朋友吧....(另外補充:她們夫妻原本是共同住在母親名下的房子生活,但因他母親是公務員,今年被調到外縣市工作,所以房子只剩他父親住,母親只有每星期六日放假才有回家,房子車子都是母親名下,但房契地契都在家中,車子也都父親使用,他母親上個月回家,發現外遇的書信與簡訊,黃金的金飾少了幾樣,還有鄰居好心提醒他母親,說他父親幫忙一個女人租房子在他家附近,他偶然撞見,基於鄰居情誼好心提醒我朋友的母親多留意她丈夫...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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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elia
at 2010-09-27T08:13
問題一:若日後父母真的離婚,是否可確保房子不會被父親分得一半?若此方法不行那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使用?一但動產與不動產所有權歸屬於以成年之子女名下,那麼倘若父母離婚也都無法爭取任何動產與不動產之資產。問題二:他母親打算蒐集到證據就與父親攤牌,是否離婚給他父親自行選擇,不過我朋友認為他父親好面子,可能選擇離婚的機率比較大,倘若選擇離婚,他母親可否要求贍養費?是否還有其他權利可以要求?當通姦罪之相關證據確鑿或者抓姦在床,當下是否決議離婚,主導權在於受害之妻子。通姦屬於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受害之ㄧ方當下能夠選擇提告與和解,然而這追朔期間為六個月,倘若抓姦當下妻子決定不離婚,但在六個月內都可隨時提出告訴並訴諸法定離婚。無論當下夫妻雙方是否離婚,受害之妻子都能夠向第三者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來彌補這長時間所遭受的傷害與壓力。相對的~倘若選擇離婚,受害之妻子也能夠向配偶爭取精神損害賠償,另外還有諸多法律上之權益也都是這名妻子能夠爭取的保障,包刮:未成年之子女監護權與夫妻財產分配請求權…….等等。問題三:假如外遇確定而真的走上離婚之途,除了房子與車子外,母親名下的可動資產(例如存款、黃金首飾等)是否有其他方法可以保住?倘若夫妻雙方因通姦罪而離婚,就法律的角度而言~通姦者是無任何權利能夠爭取配偶的財產。畢竟這名先生屬於有過失之ㄧ方,所以只能接受法律的制裁,並無任何爭取法律權益之保障!問題四:假如外遇確定而真的走上離婚之途,那麼父親名下的財產母親是否有權利要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因此,只要已經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的人,若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性關係,無論其時間的長短〈諸如一夜情〉或有無支付費用〈諸如召妓〉,均屬通姦行為,只要證據明確,就可能背負刑事責任。然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之規定,通姦罪屬告訴乃論之犯罪,必須由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犯罪行為人才會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實務上常見以和解方式來化解被害人提出告訴之情形。惟達成和解即應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否則被害人於六個月之告訴期間內還是可以提出告訴。然而時長耳有所聞,通姦者為了避免受害之元配提出這不名譽的告訴,通常都會僅可能的妥協各項條件。所以當通姦罪証明確而進入協議懇談的階段時,受害之元配均可向元配要求任何動產與不動產之權益。倘若當下對方不願妥協,受害之妻子也能夠隨即透過法律的力量來爭取這項保障!問題五:是否所謂贈與的方式是可以避免這樣的情形呢?一但這名妻子實務上掌握到充足有利的通姦罪証後,那麼當下先生是無任何權利去爭取妻子任何資產。簡言之~先生有過失在先且已明確的觸犯的法律刑責,是無任何立場與理由能夠向受害之妻子要求任何財產。問題六:他父親的主張是否可以成立?並無法成立!一方面附近鄰居與管理員或監視器都能夠明確的証明先生是居住在此,而當妻子返回家中的期間惡意離家不回……….法官與檢察官並不是白痴!另外~就算針對夫妻因分居因而尚未履行夫妻之同居義務,也無法成功獲判法定離婚,依照台灣現行法律明文而言,並無實質的針對夫妻分居之有效期限為何,就算夫妻雙方分居三年甚至五年也都不見得能夠訴諸法定離婚成功,法庭上一切講求證據,並非以口述上的描述就能夠讓法官採信,法官主要還是優先考量雙方所提出的相關證據來定義,況且因工作之因素而造成夫妻雙方分居之實,並無法構成任何離婚之要件,這部份您大可放心!在台灣有許多不肖徵信業者,因懼怕協助客戶抓姦而間接觸犯到法律的刑/民事責任,譬如『妨礙自由、闖空門……等等。』因而自編自導出各種理由藉口來婉拒協助抓姦之規劃。然而此時此刻受害之妻子也因此受到二度傷害,畢竟許多委任費用都已被詐取,後續才被徵信業者以各種名目來結束案件,並無實質的協助客戶之需求。就您所提出的論點來講~這名先生再同一棟社區大樓內租了一間房子給第三者居住,既然如此一但將此狀況詳細向客戶報告並要求客戶配合協助徵信業者能夠平凡的在此社區出入即可排除這項瓶頸………或者在此社區同樣租一間房子均可。除了上述兩種方式之外還有許多種方式能夠順利進入社區內進行蒐證或抓姦的策略,但因諸多方式乃非法行為因而不便在此提供,深感抱歉!倘若有任何疑問或是需要協助可以到我的部落格留言或敲我及時通~...
Elizabeth avatar
By Elizabeth
at 2010-09-29T02:18
夫妻財產法律規定雖是共有制(除非有約定)原則上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既登記在母親名下,就是母親的財產,配偶的債權人亦不能請求查封拍賣,為避免朋友母親的財產被他父親外面的女人享用,值錢或重要的東西就不要放家裡,既有離婚之準備,即更無需費心去抓姦,到時候他父親自會主動提離婚,別人的閒言閒語或是好心告知,有時聽聽就好,既為公務員應該也懂得這個道理。2010-10-0216:49:07補充:不知道那個社區有無監視器,看看能不能取得伊外遇對象出雙入對的畫面,或是可能的話自行狗仔跟拍,預留日後主張伊外遇的證據。朋友的媽媽每逢假日即返家,男方主張女方不履行同居義務,與事實不符,不會構成此一要件。如果房地產係女方自己賺錢購置的,在法庭上也可主張係自有財產,加上男方外遇在先,即無理由請求女方分伊一半財產。還是那句話,不要主動抓姦及提訴訟。...
Daniel avatar
By Daniel
at 2010-09-30T12:06
您好:您的問題回答如下:1.如尚未進入離婚訴訟..母親擔心被他父親變賣拿去供給那女人花用,想將車子與房子過戶給已成年的孩子(就是您朋友),若日後他父母真的離婚,可確保房子不會被父親分得一半要合法的用合法贈與......2.朋友母親打算蒐集到證據就與父親攤牌,是否離婚給他父親自行選擇,不過您朋友認為他父親好面子,可能選擇離婚的機率比較大,倘若選擇離婚,他母親可否要求贍養費?是否還有其他權利可以要求?這要捉姦在床...可刑事告訴亦可請求判決離婚及要求贍養費和其他權利....3.如外遇確定而真的走上離婚之途,除了房子與車子外,他母親名下的可動資產(例如存款、黃金首飾等)都可以保注....注意不是協議離婚而是判決離婚...4.假如外遇確定而真的走上離婚之途,那麼父親名下的財產母親如是共同購買就有權利要求....婚姻存續中...5.不動產以登記為要件....黃金手飾自己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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