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98年6月12日以後,我國的繼承制度有很大的改變,
依照修正前的民法規定,如果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
原則上應該要完全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但是,
自從98年6月12日(含)以後,新法修正施行後,
原則上繼承人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民114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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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修正前的民法規定,如果繼承人未拋棄或限定繼承,
原則上應該要完全承受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
但是,
自從98年6月12日(含)以後,新法修正施行後,
原則上繼承人只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負有限的清償責任(民114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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