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 婚姻
By Tristan Cohan
at 2011-03-31T19:30
at 2011-03-31T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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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0條:「
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第一,有指定受益人,就是受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
保險金跟誰繳費沒關係。
第二,遺產跟保險金是兩件事情,就算拋棄繼承,那只是
針對繼承部分,跟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是兩件事。
現行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
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現在規定是三個月要辦理拋棄繼承。
其實現行民法是限定繼承的制度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三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對繼承人算是有益啦,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只有100萬元
可是債務確有200萬,繼承人只需要負擔100萬的範圍
而非200萬全部都是繼承人負擔。
當然如果確定被繼承人債務很高,
當然就直接拋棄比較省事
不然依據民法1156之1規定,
繼承人還要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財產清冊
民法1157條,繼承人要陳報給法院,
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有點繁瑣...
有任何需要其實法扶有提供免費律師諮詢
可以去詢問看看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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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
保險法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
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第一,有指定受益人,就是受益人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
保險金跟誰繳費沒關係。
第二,遺產跟保險金是兩件事情,就算拋棄繼承,那只是
針對繼承部分,跟向保險公司請求保險金是兩件事。
現行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
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所以現在規定是三個月要辦理拋棄繼承。
其實現行民法是限定繼承的制度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三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
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
對繼承人算是有益啦,
舉例來說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只有100萬元
可是債務確有200萬,繼承人只需要負擔100萬的範圍
而非200萬全部都是繼承人負擔。
當然如果確定被繼承人債務很高,
當然就直接拋棄比較省事
不然依據民法1156之1規定,
繼承人還要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財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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