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離婚官司要如何說話? - 感情
By Andrew
at 2008-01-15T00:00
我跟我先生正在談離婚,他不肯簽字,所以可能會鬧上法院,存證信函寄過了,我們也已經調解過了,所以下次就是法院了,我是一個很怕生的人,也很容易緊張,調解會時,我幾乎是被嚇到說不出話,也不太會回答問題,反而被對方有理由說我說詞反反覆覆,在說假話,但事實是我太緊張了阿@@"我提幾個問題好了。幫我想想該怎回答比較有說服力。1.你為什麼不想跟他在一起了?(說些關於個性不合的,而且法官也會說他會改,你們可以定個合約,他如果再犯,再來處裡之類的。問題是我們已經鬧翻了,不可能再住一起了吧!)2.依上題,比如哪些不合呢?(提示:他對錢計較,懷疑我把錢拿去花別人身上,跟我家人不合,還打我妹妹男友,工作常換,沒責任心,我拿東西借我家人,他也跑去罵我家人,常常為了一些小事小錢吵架。)3.那你跟他搬出去找房子住,這樣就沒有以上那些因素了。(提示:我不想,都已經鬧翻了)4.對方在法官面前說我根本沒做過的事,法官問我時,我該如何去說自己沒有。(提示:外面有男人之類的。我還懷疑他會叫人排演說認識我@@",沒有他做不出來的,之前調解會時,還請了縣議員來助陣,真是無賴)5.我想強調他不是真心想跟我復合,如果是真心的,他離開我家之後就沒來看過我,過一兩個月寄了存證信函過來,叫我回去履行同居之義務。寄了三次之後就送調解會了,這樣叫做真心哦!可能我跟他回去不死也剩半條命吧!6.他曾經說過,我如果跟她離婚,他就要傷害我身邊的人,有一點點錄音,什麼時機說比較好,我是想用說的表達就好(要怎說比較好),不想拿出來給大家聽。有經驗的再幫我想想法官會問什麼問題,還有我該如何回答。沒準備的話,我會緊張,多點準備至少說話會比較順一點。...Showmore
我看你的問題.好像沒有離婚的充分理由.寫離婚〔民事起訴狀〕送狀紙後.你會收到法院家事事件調解.調解不成法官才會開庭..我想強調他不是真心想跟我復合,如果是真心的,他離開我家之後就沒來看過我那你試著回家看他會不會趕你走.如果他趕你走.你就到警察局要求開報案三聯單.並請警察帶你回家.這樣你就可以有證據可以離婚,並很有勝算.你寫〔民事起訴狀〕送到法院.若你不要求賠償金額.裁判費3000元.問{〔律師,〔問不用錢〕但寫狀紙要五仟元〕},我〔沒錢〕請律師寫狀紙.就到法院問〔服務人員,請他教我寫~狀紙〕;法院有提供〔寫狀紙的參考資料〕.寫完再去問〔服務人員〕看寫這樣.可不可以,再送狀紙到〔收狀處〕,要交〔裁判費1.1%〕.送狀紙後.你會收到家事事件調解公文,若是調解成立.你可以要求對方付裁判費3000元.民事起訴狀訟訟費用:裁定後補繳股 別: 股案 號:97年度婚字第 號原 告:姓名地址被 告:姓名地址為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依法起訴事:訴之聲明一.請准原告與被告離婚二.被告應給付原告 萬元〔不要求就不要寫;因為要付裁判費1.1%〕也就是50萬要付裁判費5500元.三.請准將子女監護權判給原告...〔把你想要的內容寫上〕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一....二....三...把你發問的內容寫上即妻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方式在《民法》第一○三○之一條中規定:「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至於剩餘財產差額的計算方式,則是從夫妻婚前各別的財產,算到離婚為止,有剩餘的部分再平均分配;而在婚姻關係中,不論存款或負債,都是夫妻兩人共同努力的結果,必須共同承擔。舉例計算,丈夫結婚前存款原有一百萬元、妻子有三十萬元,婚後買下八百萬元房子,但是貸款有五百萬元,扣除貸款後價值還有三百萬元,丈夫可從這三百萬元當中,取回婚前原有的一百萬元,妻子則可拿回三十萬元,剩下的一百七十萬元就各半分配,負債的計算方式也相同。必須兩年內行使至於夫妻婚前的財產價值,就看雙方如何舉證,於離婚訴訟時一併提出。提醒讀者,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兩年內不行使就消滅。夫妻離婚,雙方都有扶養子女的義務,扶養子女是以子女日常生活教育需要為計算,參考夫妻雙方經濟能力、身分作比例分配,如果夫比妻經濟富裕,縱使夫未取得監護權,仍應負擔子女生活費較多。至於監護權部分,夫妻離婚並沒有哪一方有優先扶養的規定,法院裁定的考量,通常是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所以,父母離婚,子女應歸何人照顧,主要是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結果。重視子女意願社工訪視有五個重點:(一)子女的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的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三)父母的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人間的感情狀況。另外,法院也會重視子女意願、父母教養態度等。不過,夫妻任何一方,如果灌輸子女仇恨對方,或惡意不讓對方探視子女,將被認定不利擔任監護權。同時夫妻間若有約定:「未擔任監護一方不用負擔生活費或終生不得探視子女」,此約定違反子女利益,在法律上屬於無效的約定。國人常會誤認離婚後子女監護權歸屬一方,另一方即無權往來,事實上,未擔任監護者仍應負擔子女生活費,同時擔任監護權者,也應尊重對方探視子女的權利。既然雙方是在自由意志下簽下離婚協議書,前夫並在協議書寫明願按月給付xx萬元,就可以要求前夫依約定履行,可對前夫寄出存證信函催告,他仍舊置之不理,面對這樣的情況,法院一定會主持公道。查扣1/3月薪支付建議可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對前夫提出債務不履行的訴訟,要求他按月給付贍養費,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要求他,未來如果有一個月不按月付錢,就要全部付清。如果法院判決前夫敗訴確定,而他仍舊不願付贍養費,則可以持法院的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按月查扣前夫薪水的三分之一。但要提醒的是,因為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是按月給付,因此請求權的時效為短期時效只有五年,並非一般的十五年,如果超過五年才提出請求,權利恐將受損。...Showmore
不是我主動訴請離婚的ㄚ是他寄存証件函來,要求我回去履行同居義務,我不要,他連寄了三次,然後就上調解會了,再來他就說法院見了@@"從一開始就是他主動的,我覺得他真正的意思不是要我回去,是想要要求賠償而已吧...Showmore
大大們回答的都沒錯,開版小姐未達離婚(民法1052條)要件就要訴請法院判決離婚,對你來說是很不利的,倘若當事人又把離婚歸責於你,你又得負擔贍養費或民事賠償之類的費用,更加不划算呀,難怪法官會這麼說,因為在綜合您的論述以及兩位大大的回答,應該可以看出這場官司的勝算不大...
基本上你說了那麼多你老公的缺點.卻沒有一項是符合民法中離婚的要件.所以你要如何讓法官來判決離婚啊.這總不會要法官依自由心證.於法無據.亂判一通吧.所以我先將離婚的要件陳述如下.你想一想.看看有沒有符合的.如果沒有的話要判離婚可是很難的喔.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重婚者2.與人通姦者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者4.夫妻之一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至不堪為共同生活者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者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7.有不治之惡疾者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9.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10.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明譽之罪被處徒刑者至於你所問的第1~3個問題.你所回答的答案都是不痛不癢.一點都不符合以上要件.怎麼有可能訴請離婚呢.你如果真想離婚就應該多想想是不是你老公有說過恐嚇.威脅的話語.這才是比較有接近離婚的要件的.對於第4個問題.法官問你莫須有的罪名.沒有就肯定沒有.甚至你可以請你老公提出證據.法院是個講求證據的地方.5...你希望他真心與你複合嗎?如果還有期待的話就給彼此一個機會吧.6...錄音是無法作為存堂證供的.如果你真想離婚.反而是請被你老公恐嚇威脅的家人出庭作證.還比較有效.總之.人多氣勢大.越.更多的親朋好友肯為你講話作證是更有用的.但此之前.再想想你老公的優點.有時候離婚並不是最好的選擇.溝通.包容與體諒才是最好的解決之道吧!2008-01-1823:11:19補充:1.首先,我國並無分居之制度,如有正當理由(如被虐待)時,亦僅得不履行同居義務而已,並無分居達一定期間,即視為離婚之規定。(民法1001條參照).所以我國律法亦未規定分居多久就能離婚.而如果你有難以同居的理由.你就多於法院上陳述.因為依你的情形要判決離婚是很困難的.頂多法官會判你不用履行同居義務而已.至於不同居之義務.只要你先生沒有任何損失.是沒有律法約定你的居住自由的....Showmore
訴請離婚要有一定的理由,不是你說離就離。舉例來說要對方有惡疾無法痊癒。要對方有犯重罪或不名譽的罪。要對方有虐待你的事實或其它不堪同居之事由.....以你上面所說的情形,我實在看不出來你要用那一條打這場離婚官司.....反而法官判你必須回家履行夫妻義務的機率大一點。你不要以為寄給你的存證信函和調解是沒有意義的事。那是有法律意義在裡面的。顯然他本身懂法律動作或有高人指點。...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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