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這樣算低收入戶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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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3歲父母已過世,名下無房子無不動產無保險無勞保無工作直糸血親兄弟姐妹有二人名下皆無不動產,我現在租套房月租一個月要付約一萬。請問我可以申請北縣的低收入戶補助嗎?現在找的工作月薪實領約20000元根本不夠我現在的開銷。請問以我的資格可以申請什麼補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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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avatarThomas2008-09-06
服務說明:臺北縣低收入戶申請條件,依據社會救助法暨其施行細則規定辦理:(一)應計算人口範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三、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條件者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平均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費(97年即9,829元)。2.全家人口之現金(含存款本金、利息)、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金額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3.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三)扶助等級:依臺灣省、福建省低收入戶扶助等級之規定:1.第一款: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無收益及恆產。2.第二款: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三分之二以下。3.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資料來源:台北縣社會局.以上得知...你不符低收入戶的定義.....你有工作能力且收入2萬元高於最低生活費9,829元..如果不夠用..建議開源節流....會比較有幫助喔...○.○......
Tracy avatarTracy2008-09-08
板大建議您再多兼一份工作吧不然找一間更便宜的房子住吧依個月10000元房租真是貴死人了
Harry avatarHarry2008-09-05
你要申請低收比較困難喔!        除非你有未滿16歲以下子女要扶養! 否則低收根本不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