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申請中低收入但是已離婚母親還要列入? - 感情
By Jessica
at 2008-04-28T00:00
我先生領有輕度殘障>父母再他2-3歲時離婚>父親已身故母親在小時候就都沒有回來>過我們想申請中低收入卻要把母親列入>對一個從小沒有母愛長大卻要受不平等條約請問有何方法解決?
甲、法律制定只能針對一般大眾,無法根據個案處理,妳先生的父母親雖然已經離婚,但是妳先生可以繼承他父母雙方財產,甚至不小心會繼承到負債,所以申請身心障礙補助,理所當然要計入。乙、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部分縣市出嫁女兒含娘家父母不動產)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但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指特殊境遇婦女。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五、在學領有公費。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八、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八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應附全戶最近3個月內之全部戶籍謄本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丙、依社會救助法第5-1條: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二)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三)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四)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前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工作收入之計算,原住民應依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丁、依社會救助法第5-3條規定,有工作能力,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應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1份。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應附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及診斷證明書各1份。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應附診斷證明書。四、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五、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六、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七、受禁治產宣告。戊、倘若符合列冊低收入戶資格,則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身心障礙者等雙重身分,其生活扶助費,只能擇優領取不得重複。2008-04-2813:22:47補充:己、其實妳不用擔心,對於父母不動產是應繼份來算,例如:有1000萬不動產,但有3位子女及配偶,每人應繼承為250萬,不動產要超過650萬才可能不會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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