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公要求要對孩子做親子鑑定 - 親子
By Tristan Cohan
at 2008-04-15T00:00
94年結婚懷孕,職業軍人的老公卻不斷外遇,後來被我發現,老公簽了不與外遇女子聯繫的切結書,後來老公也提早申請退伍,結果去年8月又被我發現,老公又與一個新的女生外遇,而我也因為老公習慣性外遇,對家跟小孩都沒用心而心灰意冷,我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而老公卻提起反訴,說我婚前從事性工作,是因為援交才跟他認識的,(但我有證據,他說的不是事實,因為我們是認識後,他開始不斷用電話簡訊跟我示好,我都有留著,他一直說要給我未來,很高興我給他機會等等...),另外他在起訴狀中還說小孩不是他,(而我同意作親子鑑定,因為我非常肯定小孩是他的,因為我都沒跟別人發生性行為)最近我們就要做親子鑑定,請問大家..我們的鑑定結果出來後,小孩確定是老公的話,我可以告他公然侮辱嗎,還有他在反訴中說我從事性行為,我可以告他嗎,因為他所說的這二項都讓我受了很大的傷,前者是把我說成了妓女,後者說小孩不是他的,代表他認為我與他人有性行為,這都侮辱了我,我要如何做才能還自己清白,我沒有高學歷,對司法也不懂,請大家幫幫我好嗎
最簡單的方式..一,保留全部的通話記錄.二,用錄音錄下通過程..三,他堅持要驗.等驗明正身後.離婚.最後...告他毀謗不實事情真相...2008-04-1823:50:49補充:其實針對不實真相加以大肆宣傳..可以經由法律條文裡的誹謗罪來告他..再來..針對妳說的辯方律師反告妳偷拍偷錄一事..只要妳還沒有在上法院前..尚未公開這些證物..而是在審理案件時拿出來..辯方就沒有辦法去反擊妳拿出來的東西..而且..法官會針對妳的訴願..也會取信妳所提供的證物..當然..偷拍可能是會有罪..但也有可能會變成為罪..假若是為了保護妳的個人名譽及親生女兒..法官有可能不會取信將辯方所提出的罪行..畢竟..這是關乎於妳的家庭.以上我所提供的意見..妳可以去詢問從事法務工作的工作者..確保妳的立場及未來到法院時..可以將這些東西拿出來做為依據..2008-04-1900:02:33補充:順道一提..假若有辦法捉奸成功的話..將會變成判決最佳依據..還有...那個LEO..我是覺得..你應該要再多看些相關的文章內容才行..因為..現代的社會真實案例一直在重覆報導..其實每一篇的報導..內容都有很詳細的記載內容過程..為何會有新聞的出現..其實講明一點的就是報導真相..透過事實真相..讓大家了解法律相關的條文內容.....
謝謝各位給我的意見,我目前手邊的證據是我老公外遇女子所傳給他的曖昧簡訊,內容很清楚......可看出二人有發生親密關係,還有我老公和我談話時我錄下的談話內容,談話中他不否認與外遇女子發生性行為,也不否認作愛時沒帶保險套.....但妨害家庭通姦罪在刑法上是很難成立的,因為要捉姦在床是很難的
亂貼一堆法條....版主...您所要告的...通通無法成立在法庭上...說謊是當事人的權利!!!您沒辦法據此告他!!!
每個人都有所謂的人權與妳的教育程度沒有關係我不懂法律但是我替妳加油如回答中所說的全身而退很重要他的外遇妳有證據嗎...如果有妳可以提告的以我個人的看法是...證據只要很充份,在法律上妳就站得住腳法律是看證據的...請千萬牢記給妳鼓勵...
加油!告死這種***!誇張到一個極點~男人做成這樣真夠丟臉的了!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第312條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13條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314條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或雙方所談之條件差距甚遠,甚至沒有交集之時,但婚又非離不可,就必須參酌民法第一○五二條判決離婚的各項條款,以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婚姻難題了!所以啦!要上法院提起訴訟之前,必須先了解對於判決離婚的法定原因有哪些?※民法第一○五二條判決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四、如何靈活運用手中的籌碼往往有一些男人抱持著優越的心態,認為法律是保障男人的權益,也有一些人輕視女人的行動力,認為女人不敢告、也告不贏,同時,持著僥倖的心理,想賭賭看嘛,或許一切都會沒事的。這時堅忍不搖、告上法院,讓法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之心,絕對要把持住,利用自己手上努力蒐尋得到的證據─我們稱之為「籌碼」─並清楚的將自己的案子做一個有條理的陳述,使法官明瞭夫妻生活的真實情形,當然在這個過程中,還算理智型的被告就會要求和解,如果條件談得攏也較不苛刻之時,可於離婚手續完備後,將告訴或訴訟撤回,但也有一些男人死鴨子嘴硬、又不知死活,那只有一條路可以走,就是告到底,一切交給法院判決了。記住!打這場官司最主要目的是解決婚姻問題,還自己一個公道,而不是做為懲罰對方的手段,將法律當成報復的工具。在婚姻生活裡,在法律下,沒有所謂的誰輸誰贏,能全身而退,那才是最重要的。 如果手中握有符合裁判離婚要件的具體證據時,可以將之當作籌碼運用,先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再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和對方談判,達成對自己有利的和解;或是直接以該項證據和對方談判,達到協議離婚之目的。.2008-04-1815:16:00補充:證據可分為人證與物證:☆在人證方面,若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需要注意喔~千萬不要立即闖入房內,應稍計算緩和的時間,讓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則此次行動就無效了。依照常理,一旦打草驚蛇,再次抓姦就非常困難了。2008-04-1815:16:16補充:☆在物證方面,可請朋友協助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另外一招小撇招----找一找垃圾桶或床單,是否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沾了情慾證據的東西,再請警察一並扣案移送。☆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1)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之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五年之追訴權時效,而不得提出告訴。(2008-04-1815:16:21補充:2)(通常是在先生外遇的情形之下)如果孩子並未登記在您的戶口之下,需蒐集配偶認領孩子、撫養孩子、承認孩子的相關證據,並且在時效內提出告訴方可。 通姦是否成立?有些法官是以「捉姦在床」來判定,有些法官會從情書的用語、錄音帶的內容,來推論雙方確有發生性行為,因而成立通姦罪。如果您希望通姦罪能夠成立,就需要儘量蒐集和掌握更充分的證據,謹慎為之2008-04-1815:16:38補充: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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