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外遇了~法律專家請進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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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08-09-1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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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媽在一起17年了可是在今年的四月才去辦結婚結婚證書上寫著25號簽的宴客是21號但事實上宴客是辦完結婚才辦的是五月六號請問這樣的婚姻生效嗎??接下來在五月多男方就被發現外遇了因此吵了幾天架我爸就消失了後來才發現他跑去跟女方住了問題是家裡的支柱一直以來都是我父親他一消失我們家就沒了經濟來源了後來他跟媽媽有連絡到但是講明白了不回來了想離婚卻也沒有要付贍養費的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外遇是他的錯耶可以這模不負責任的拍拍屁股走人嗎??我們可以告他嗎?我媽媽有跑去問律師律師說要捉姦在床問題是現在是住在那個女的家裡警察又不能闖進去怎模捉姦在床呢還有律師費要先付6萬我們沒有那模多錢阿以前的存款都在爸爸名子上跑了錢當然一起帶走了事情到現在已經四個多月了他把所有的錢轉給那女人然後告訴我媽媽說他沒錢了那我們到底該怎麼辦?想告他卻沒辦法捉姦在床但所有人都知道他住在那女的家這樣還不購嗎?不構成妨礙家庭媽?我媽媽可以告那個女人嗎?很多疑問想請專家解答據我所之法律有規定當發現外遇後需要六個月內提告所以我很急~拜託拜託各位大大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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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hail Hany avatar
By Suhail Hany
at 2008-09-19T15:56
妳好~依照妳所提出的問題一一為妳解答:問:我爸媽在一起17年了可是在今年的四月才去辦結婚結婚證書上寫著25號簽的宴客是21號但事實上宴客是辦完結婚才辦的是五月六號請問這樣的婚姻生效嗎??答:(妳的爸媽在中華民國法律上來說,是合法的婚姻關係)依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施行),準新人雙方如果只有公開宴客,結婚是無法律效用的,必須提出有二位證人簽名的書面,然後準新人雙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樣結婚才有法律效用!!所以在97年5月23日以後準備結婚之準新人,必須雙方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這樣婚姻才有保障!!問:接下來在五月多男方就被發現外遇了因此吵了幾天架我爸就消失了後來才發現他跑去跟女方住了問題是家裡的支柱一直以來都是我父親他一消失我們家就沒了經濟來源了後來他跟媽媽有連絡到但是講明白了不回來了想離婚卻也沒有要付贍養費的意思我想請問一下外遇是他的錯耶可以這模不負責任的拍拍屁股走人嗎??我們可以告他嗎?答:.依據民法1052條第1項第五款構成要件: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他方得向法院訴請離婚。夫妻互負同居及扶養義務,這兩種義務若一方不履行,即為遺棄。且遺棄需出於惡意,是否惡意,應斟酌情事判定之。同居義務之不履行,如夫妻一方置它方不顧而離去法定住所或約定住所,或將他人逐出或他方有不得不暫出之理由而拒絕返還者,均構成遺棄。而惡意遺棄需在狀態持續中。夫妻一方有具體離婚原因時,他方有離婚請求權,離婚之請求,需以訴向法院為之,故離婚請求權之行使即離婚之訴之提起。而依據民訴577條規定,離婚之訴,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實務上認為,兩造於當日到場調解而不成立時,如不依法聲請為訴訟之辨論,則事後不得再具狀提訴喔!離婚之訴由專屬夫妻之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若在夫妻之居所,則由居所之法院管轄。雖然夫妻互負撫養之義務,且民法第1026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夫無能力支付時,由妻就其財產之全部負擔之」。就法條上來說,先生應為首要家庭經濟之負擔者,但是先生沒有能力時,如失業、生病,作為妻子也應當扛起家庭經濟重擔。「遺棄罪」在刑法上的定義的對象是「遺棄無自救之人」,方使視為遺棄,若配偶不負擔家計時,造成您或您的家人(小孩、父母等)無力生活且會致命者,才屬於此範圍。在法律上,個人在約16歲以上,就被視為有打工能力,所以一般婦女即便是無工作技能的人,也被視為應尋找工作,有自我扶養的能力。因此,在經濟上的惡意遺棄,需達成遺棄使人造成無法維繫生命的程度才算。另外,雖然無法達成惡意遺棄訴請離婚的結果,但您仍可以要求先生給付過去為給付及現在持續中的生活費,而您最好提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的清單比較有利,否則法官的判決標準約在一月8000至10000元整。行為上的惡意遺棄另一種「遺棄」是指同居義務的不履行的意思。在法條上「惡意」之意是指「故意」或「害意」的意思,即當事人有積極的使遺棄的發生,形成惡意遺棄的主觀要件,如:拒絕同居,而工作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法條內「繼續狀態中」,必須呈現繼續狀態的樣貌。積極的遺棄如何測量、評估呢?1.向法院請求配偶回來履行同居之義務。2.可能會勝訴(請求同居義務基本上一定會勝訴)問:我媽媽有跑去問律師律師說要捉姦在床問題是現在是住在那個女的家裡警察又不能闖進去怎模捉姦在床呢還有律師費要先付6萬我們沒有那模多錢阿以前的存款都在爸爸名子上跑了錢當然一起帶走了事情到現在已經四個多月了他把所有的錢轉給那女人然後告訴我媽媽說他沒錢了那我們到底該怎麼辦?想告他卻沒辦法捉姦在床但所有人都知道他住在那女的家這樣還不購嗎?不構成妨礙家庭媽?我媽媽可以告那個女人嗎?很多疑問想請專家解答據我所之法律有規定當發現外遇後需要六個月內提告2008-09-2301:39:16補充:答:通姦是指與配偶以外之異性在合意之情形下發生生殖器官之接合,也就是和姦。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通姦罪須告訴乃論。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不僅是發動偵查之原因,且為訴訟要件,若有欠缺即無法追訴、處罰。2008-09-2301:39:49補充:至於如何為告訴之意思表示?最高法院曾表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告訴,祇須指明所告訴之犯罪事實及表明希望訴追之意思,即為已足。其所訴之罪名是否正確或無遺漏,在所不問(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第五二二二號判例)。是故實務上常見以和解之方式交換有告訴權之配偶不要提出告訴或撤回告訴,以避免通姦罪之刑事責任。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2008-09-2301:40:05補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謂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2008-09-2301:40:47補充: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通姦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通姦即不得告訴,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通姦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復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2008-09-2301:41:01補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本文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稱之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所以假如提起告訴,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這是因為告訴係對於犯罪事實為之,並非對於特定之犯人為之,因之,告訴權之行使,僅就該犯罪事實是否告訴有自由決定之權,並非許其有選擇所告訴之犯人之意。雖然,依照法條明文,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僅適用於「告訴」及「撤回告訴」兩種情形,但實務將其擴張至其他情形,承認所謂「不得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及「不得自訴之主觀不可分」。2008-09-2301:41:16補充:前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為縱容、宥恕而不得告訴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告訴。後者,如甲、乙犯通姦罪,甲之妻丙對甲不得自訴者(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依實務見解,丙對乙亦不得自訴。所以通姦罪,不論是提告訴或提自訴,都不能只告配偶或只告與其相姦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通姦罪,對於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則及於配偶。2008-09-2301:42:07補充:刑事訴訟法對此訂有詳細的規定。於具備證據能力後則有所謂證明力的問題,法律對此採自由心證原則,即關於如何評價證據之證據價值(證明力)的原則。至於有罪之判決,必須證明至何等程序,最高法院曾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2008-09-2301:42:14補充: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的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六年台上四九八六號判例,八十七年台上一五四二號判例)。所以通姦罪即使不是捉姦在床,但若從其他證據方法中,(例如目擊者看到通姦人進出賓館,鑑定犯罪人遺留物上之DNA等。)能達得到上述之有罪判決之確定程度者,仍可成立通姦罪。2008-09-2301:44:18補充:如果經濟上有困難無法請律師提出告訴,可以至你們所在的地方法院,那裡有一個免費咨詢的律師咨詢室,並協助提出告訴!是免費的喔^^希望有幫助到妳~加油!...Showmore
Iris avatar
By Iris
at 2008-09-21T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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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08-09-20T19:02
人證方面,若得知配偶與第三者幽會,應會同管區員警一同前往捉姦,因為員警是公務員、也是最好的人證。需要注意喔~千萬不要立即闖入房內,應稍計算緩和的時間,讓配偶及第三者辦事(做愛)。如果進入房間時,配偶與第三者衣著整齊,則此次行動就無效了。依照常理,一旦打草驚蛇,再次抓姦就非常困難了。物證方面,可請朋友協助照相、錄音與錄影等,將當場的情形全部拍錄下來,另外一招小撇招----找一找垃圾桶或床單,是否有使用過的保險套、擦拭過的衛生紙或沾了情慾證據的東西,再請警察一並扣案移送。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另一種特殊的證據,就是配偶與第三者產下的孩子,認定孩子是雙方有性行為後的證物。如果您的配偶將孩子報在同一戶口內,戶口名簿上即會載名生父與生母,您可於知悉孩子為您的配偶認領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但若於推定孩子受精日起五年之內,未提出告訴,會因通姦之犯罪行為已經過五年之追訴權時效,而不得提出告訴。通常是在先生外遇的情形之下)如果孩子並未登記在您的戶口之下,需蒐集配偶認領孩子、撫養孩子、承認孩子的相關證據,並且在時效內提出告訴方可。依刑法239條規定通姦罪是:『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屬告訴乃論之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常常幽會與不貞的發生關係,就構成通姦的連續犯,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通姦罪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若超過期限提出告訴,這次的通姦罪名就無法成立了。  有告訴權的一方在知悉配偶與人通姦的事實起,六個月內要提起刑事告訴,否則過了有效追訴期,便讓這次的通姦行為---配偶與第三者就逍遙法外了。若妳還想再告他,就須另外再捉姦一次了。2008-09-1809:43:42補充:輸方:必須知識判決費開庭費證據要充足才打得贏目前你必須要先找證據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上面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的網頁去看看吧符合資格就可以申請到免費律師幫你打官司...Showmore
Hamiltion avatar
By Hamiltion
at 2008-09-21T12:33
先把空殼公司關掉,有一定的程序可以處理,不然稅金什麼都算你媽頭上只是額外的負擔,把搬家公司看宣布倒閉還是怎樣的,就先把公司關掉就是了!讓那個不負責任的男人自己再另外去申請吧
Elvira avatar
By Elvira
at 2008-09-19T06:02
跟妳說一個方法律師教我的去翻他們家的垃圾找到有他們體液的衛生紙告吧告了要有心理準備這個"爸爸"會沒有但可以求償訴請離婚時也可以要一筆贍養費一切以保護母親為主...Showmore
Thomas avatar
By Thomas
at 2008-09-17T05:56
歡迎來電諮詢....我知道你很急...但我想我們電話談可能比較直接律師費付不起嗎?你們很有困難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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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08-09-16T00:00
我是22歲的女生,目前1個月薪水不到2萬.不過我已經在煩惱以後的日子該怎麼辦了………因為我不喜歡談戀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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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8-09-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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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關係說來挺複雜我女友比我小兩人相處非常的甜蜜但我們是偷偷的交往她的父母並不同意她交男朋友認為她還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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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Wallis
at 2008-09-14T00:00
是否可以在網路上搜尋到約十二年前的台語口水歌and#34;快樂青春十姊妹and#34;的整張專輯呢?若可的話,請將網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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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eena
at 2008-09-14T00:00
有很多種翻譯但我想要DVDˋ官方版...的(不是字幕組翻的那種==)但我想要DVDˋ官方版...的(不是字幕組翻的那種==)但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