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有到法院公證而且有到戶政辦理登記,這樣婚姻有效嗎? - 感情
By Quintina
at 2008-09-11T00:00
我父母72年和我爸到法院公證結婚的,當時只有在外公家中弄兩桌,阿姨舅舅等一起吃個飯,也完全沒有發喜帖。婚後和我爸搬回屏東,才由我大伯和阿嬤當證人至當地戶政辦理登記,以及將戶籍遷入夫家。婚紗照是到了我妹出生後1歲才去潮州補拍,當初也沒拍所謂的結婚照。今年97年我爸有外遇對象,被我媽知道後和我媽鬧翻了,結果去法院告我媽說"婚姻無效",而且還附帶"民事"要求我媽在判定婚姻無效的話,必須支付3佰多萬以及房子要一半過給他。原因是當初沒有"公開宴客"。我媽和我爸結婚後,就完全沒在工作,只靠我外公給的50萬做投資,我爸工作的錢要看他心情好不好才要拿出來,直到我高中讀夜校後的那幾年才開始固定拿生活費給我媽,我媽在我大學就讀時陸續買了2間房子,現在我爸說我媽都沒在工作,完全靠他給的生活費,所以房貸皆是由他給的生活費中支付,才會要求要我媽的房子,但那2間房子的貸款總共要7萬多,我爸一個月確只有給5萬多,那這樣我爸有資格提這種要求嗎?我爸在跟我媽公證時,與他前妻並未至戶政辦理離婚登記,是我大伯要叫他去戶政跟我媽辦理結婚登記時,才於前2個月辦理離婚登記,我媽是到這次他提告婚姻無效後去掉閱相關資料才知道的,那這樣我爸是不是有什麼騙婚或重婚的問題在?我們可以利用嗎?我阿嬤在民國80幾年就過世了,我外公及外婆又在前2年相繼過世,長輩都不在了。我想問,我媽現在該用什麼方法翻盤?以下幾點麻煩大家爲我解惑!1.我們找證人時該叫他怎麼說才對我媽比較有利?(我的信箱
[email protected])2.是不是在以前沒有宴客就是沒有結婚?不管有沒有到戶政登記,或是身份證上的配偶欄都有對方的名字也一樣。3.我媽是否可以用其他方式影響對此訴訟的結果?像是用我爸前妻的事,還是外遇的事。4.萬一敗訴的話,該如何將我媽的損失降到最低?像是說,我爸要分擔部份債務(房貸)。或是先在目前尚未判決時,將我媽名下房子全數賣出,將所得金額存在別人的帳戶。或是贈與至子女名下。這樣的話,法院判定敗訴後,是不是會追回?5.萬一我媽敗訴的話,我是否可以向我爸提告呢?...Showmore
1.你的擔心是多餘的.放心好了.只要有去法院辦理公證結婚就是公開儀式.不用管有無宴客的証明.不會敗訴的.2.本來我們政府婚姻法是以登記為主.可是被國會殿堂那些(XX蛋)利委修的爛七八糟.以致造成許多臨老入花叢的人拋糟糠.棄子女.結新歡.斷親情.悲哉.2.倒是妳媽如果要離婚.還可因你父親有外遇而順勢向其請求離婚膳養費.2008-09-1603:19:36補充:你不用聽立委那些助理在廢話.不懂法律還裝懂.胡說八道.公証結婚就是有效的婚姻儀式.我可以跟你打賭.如果無效我請你吃9碗牛肉麵.有效你請我喝一碗牛肉湯.哈哈哈...不用緊張.只要你老爸提出要離婚.就把它當初所簽之悔過切結書一併呈堂.請法官定奪.同時要膳養費.(如果知道外遇的名字地址順便呈堂那更好)2008-09-1902:22:35補充:我住台北市.記住法律講究証據<証據法則>.請令堂去把公證書補上.就沒問題了.如你媽要給妳爸一個懲罰.就在庭上順便提出離婚膳養費.給個天文數字.或許有效.妳老爸會因此回心轉意.因為這個新歡應該是貪圖你老爸這老男人有錢吧.否則不找年輕帥哥或單身.偏找有婦之夫破壞別人家庭.太不應該....Showmore
您好:以下是我個人的建議,提供給您做參考<問題一>父親是否構成重婚罪呢?父母親在公證時,父親還沒有跟前妻去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所以在民國92年(結婚採儀式婚,離婚採登記制),既沒有登記離婚(表示前婚姻還有效),又到法院公證(公開儀式夠成結婚要件),所以結論是構成重婚罪。但是重點是,必須要在你媽媽發現他重婚的當下起算6個月內向法院提出告訴。要告要快~參考:金庸法典http://jinyong.ylib.com.tw/works/v1.0/works/law_06...現行民法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係採行儀式婚主義之立法,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只須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婚姻即可成立,並不以辦理結婚戶籍登記為必要。雖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於民國七十四年修正時增訂第二項「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惟此係舉證責任之轉換規定,與結婚的成立要件無關。故結婚如果已具備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的要件,其結婚已成立,發生婚姻配偶的身分關係,縱未辦理結婚戶籍登記,如再與他人結婚,仍構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重婚罪。~重婚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問題二>通常結婚都是採夫妻共同財產制,也就是說若婚姻無效下,他ㄧ毛錢也拿不到;如果婚姻有效(沒有在母親發現後6個月內提出重婚罪),只要是在結婚後購買的任何東西,父母親名下的財產都可以平均分到ㄧ半(動產與不動產)。<問題三>若判婚姻無效,父母親算是同居,之前報紙有報導台灣有這樣的判例,內容男女同居多年後來男方提出分手法官考慮現在社會不結婚只同居的人越來越多不結婚不代表就不用負責任判決男方需付瞻養費。<問題四>直系間的親情不會因父母離異而有所改變。若你們家還有未成年的小孩,可以參考(小慈告父案),要求小孩的扶養費。<問題五>父親外遇的問題,首先(父母親的婚姻是否有效還是個問題?)加上沒有外遇的直接證據,也就是說要證明你父母婚姻是有效的狀況下,加上拿到父親外遇的直接證據,比較有勝算。<問題六>若父母婚姻無效,您父親可以透過問題三所說的要求贍養費,因為對法院來說你媽媽的財產還是比較多的。若父母婚姻有效,兩邊的財產要分ㄧ半。結論就是說,不管是不是有效,財產多少都會給父親,如果脫產放在小孩身上,又會影響問題四所提的小孩扶養費(因為法官會參考雙方的財力)。建議找個可以信任的人,趁還沒有進入司法程序下,盡快脫產到那個可以信任的人身上,等官法判決過了之後再說。<問題七>司法判決的時間通常會很久,以年計算的,您可以去銀行找理財專員或是透過保險把部分的錢藏起來。若是走這一步的話,房子必須賣掉,或是過戶給信任的人,以後再過回來就好了。財產不盡快處理的話,因為法院是很重視事件發生的時間點,如果過戶和賣屋跟訴訟時間點太接近的話,法官若認定你們脫產,那就功虧一匱了。最後,良心的建議!雖然法律條文很多也很無趣,但是對於你來說,還是強烈建議你去買幾本有關民法和刑法的書來看,加強相關知識後,再去法律扶助的諮詢,比較可以問出問題的核心。畢竟,這樣才能深入的解決問題唷~祝福妳,我的朋友,加油~以上僅提供作意見。...Showmore
有宴客就可以何況還有登記妳不用擔心媽媽因為爸爸有外遇是可以以這情形翻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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