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未婚生子之後有登記結婚但沒公開儀式 - 感情
By Sarah
at 2008-05-01T00:00
我跟那個男生交往時"我未滿18歲他常常欺騙我也常常在外面拈花惹草,之後經過多次的吵架,我下定決心跟他分手時我發現我懷孕了,那時機於心理作用不敢面對我的家人,不敢跟他們說,之後我跟他媽媽談起這件事,沒想到他媽媽竟然要我將小孩拿掉,當時我才是一個高中生又未滿20家人又不知道的情況下,我偷偷的留下這個小孩<懷孕期間,他多次的懷疑小孩不是他的,因而跟我吵架甚至打我>之後在預產期快來臨時,我擔心沒錢產子,在民國96年8月出外工作一直到我10月15日生下我得兒子,住院一個禮拜我出院也將我兒子接出來也將產費...一些費用自己付清,這一個月我沒做月子還照顧我兒子快2個月之後,他以小孩沒報戶口會被罰款的理由要求我跟他結婚,然而我們在我爸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我們在12月19日自己辦了登記結婚,他也找了2個證人位我們簽名登記<這樣算公開儀式ㄇ?>結婚後,他接我和小孩去他家,我才發現他有很多惡疾,而且他承諾我不會在外拈花惹草,會專心工作照顧我和小孩,但是後來才發現他只是在敷衍我,且無收入還跟家人拿錢,他媽媽以房屋太狹小為由要我和他在外租房子且要我去工作以負擔所有費用,我發現他不負責任,整天在外遊盪,又竊取我的SIM卡盜打,與網友聊天追求其他女孩子,導致我多了一筆負載<我這樣可以告他什麼罪名嗎??>之後,我爸向法院聲請婚姻無效,我們再96年4月21日第一次開庭,對方基於要小孩子的立場請了律師,要求以離婚收場,他們以我有簽離婚證書為由,要我辦離婚,我也想要孩子<但離婚證書未登記,又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簽的,這樣有效嗎?>在沒有結局的情況下,法官延後日期<1.我們沒有公開儀式,只有登記這樣有效嗎??2.對方要請證人出來證明我們有公開儀式,請問我該怎麼做??3.我們再開庭我該怎麼做才能保障我的權益??4.我該準備什麼?5.他打我可是我沒驗傷也沒報警但是有目擊者,這樣我可以告他嗎??>
一、因為你事情係發生在97年5月23日民法982條生效前,雖然無公開儀式但已至戶政事務辦理結婚登記,推定已結婚,若發生在該日後,一經登記就發生效力。重點請看民法981條挸定: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而民法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故出庭時可主張你結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主張結婚無效,那是可以撤銷。二、法律是講求證據的,法官不是當事人無法得知事實真假,故蒐集證據非常重要。如果對方請出證人證明有公開儀式,可要求民事法官與證人對質,例如:以何種儀式公開?公開之儀式在何地何時?宴客地點?按常人結婚是人生大事應會拍照或錄影,請對方拿出照片或影帶等。三、四、五妳也可以依民法1052條規定請求判決離婚民法第1052條:夫妻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備註:不治之惡疾: 不治之惡疾必須是結婚後所發生之情形,才可以此款請求離婚。疾病必須會對身體健康造成障礙,足以影響夫妻共同生活,而且是當時醫療技術不容易治癒的,是有礙婚姻生活,為及對方與子女之健康,須經醫學鑑定已達不治,才可以構成請求裁判離婚的原因。提起離婚訴訟時的心理準備 針對上項之法律條文作深入了解之後,即開始進行蒐證的工作。證據可分二種:人證和物證。如果期盼能打勝官司,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有過失的。判決婚並不是一告了之後,法院就當然判決二人離婚。利用公權力介入家庭是一個非常不得已之手段,並且耗盡人力、心力、時間和金錢,無法得知一場官司花多少時間金錢?在訴訟中雙方相互的攻訐對方、你來我往的情境裡,揭發了多少醜事,道出了多少心酸,一些莫須有之罪會被公開,這是一個多麼不堪的場面,須先有心理準備。實務上的提醒-打官司談何容易(一)、實務上舉證之困難 在現行民法的第1052條中規定總共有11項可以作為離婚的訴求,在實務中婦女朋友鮮少可以適用其中一項,最主要是舉證困難。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例。通姦的罪行成立常以是否捉姦在床來憑斷,許多時候婦女朋友在委託徵信社進行調查的結果嘗試費時耗資無數無功而返,原因在你按門鈴時總有人會起身開門,又如何能捉姦在床。又以婚姻暴力為例,許多婦女朋友通常只有驗傷單,沒有人證,有些人嘗試以事後錄音的方式,但往往她們的丈夫以十分聰明對於太太的指稱一言不發,所以證據仍然不足。(二)、法官的價值觀有待改變在法庭上,當婦女積極爭取子女監護權時,家事法庭的法官相信夫的輕易之言:一個真正愛小孩的媽媽是不會離婚的。像這樣的觀念仍然充斥在社會上,對於這些掌有權力的執法人,實在有必要改變他們的想法。(三)、無過失的一方的確可要求有過失一方補償,重點是對方要有錢,他的父母有錢,不關他的事。他如果沒錢,即使打贏官司,你只不過獲一張沒用的債權憑證,他不給錢,你可能要不停上法院,又何必,既然要離婚那就不要剪不斷理還亂。...
你們是在修法前結的,且照你所說的,只是找證人簽結婚證書就去辦登記,這樣是不能算公開儀式的,所謂公開儀式是需要在不特定場所,有二人以上不特定人在,有宴客並祭祖儀式才算是公開儀式。所以你父親告的是要告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就算是找證人來,證人講的部份也要有所存疑,因對方有請律師,所以你可能要小心一點回答,你可以問對方:「你說有公開儀式,請問你有喜帖嗎?在哪邊請客的?有誰在?幾月幾日請的?開了幾桌…等」針對一般結婚時應具備的習俗下去問,只要問倒他們就沒問題了。你也太大意了,你父親既然都告了,且真如你所說的無公開式的要件的話,原則上是會勝訴的,但你卻又簽離婚協議,不過沒關係,簽就簽了,反正你們本來就無意結婚,小孩的監護部份,如是你要的話,你要爭取,因就你所說的部份,你是適合監護的。還有他打你的部份,時間過多久了?證人是誰?需跟你無親屬關係的會比較好哦。如果時間過2年,那可能告不大成。賠償的部份,因你說他偷盜打你電話,這個部份可能舉證部份有因難,所以你要的賠償部份,你在訴訟中看能不能跟法官追加訴訟要求精神賠償,否則我真的不知你要從哪邊去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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