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幫我表姐問的婚姻法律諮詢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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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1年12月結婚到92年五月生第一個小孩那時先生每個月給我五仟元,我要負擔雙方過年過節紅包、先生每年保費2萬2元、結婚拍照時的費用、小孩開銷、先生刷卡費用,到92年12月先生說工做很累就沒做ㄌ。但之後開銷也是我在負擔,叫先生去工作他不去工作、又不讓我去工作,我很生氣到93年11月我自已跑去工作來負擔一些開銷,到94年五月,先生說工作有什麼了不起叫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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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07-03-30
基本上是可以提告~不過還是要看要告他什麼啦~而對於我們有利或不利的證據這再提告中都有一定的影響力~妳寫的很清楚可是我有點看不懂意思~方便來信簡要陳述一下~我在告訴你該怎麼做~
Annie avatarAnnie2007-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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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a avatarDora2007-03-30
你可以再提告將你現有的證據級以上經歷告訴律師法官會依照父母的環境決定孩子的監護權你們勝訴的機會很大若你們不知如何找律師,或有不懂可以到財團法扶去詢問電話:2322-5255地址: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Show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