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回來台灣,先生在美國提出離婚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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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6月回來台灣,7月先生在美國提出離婚,我該怎麼辦我們剛申請綠卡,未到面試那關,所以我進不了美國.......他是大陸人在美國工作他說不需要我的簽名他一樣可以辦理離婚(很狠的人)現在的我能做什麼呢?還有,他打算要和平的離婚,因為單方申請離婚,他會很麻煩,要花錢跟1年的時間他說,我多輕鬆,離婚只要簽個字,他還要花時間跟金錢去找律師........唉你們有聽過這樣的人嗎救救我吧

All Comments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07-07-28
先來看看妳綠卡的問題妳當初用什麼身份去美國的?H4嗎?遞過I-485了嗎?一般在面談前,都不建議離開美國不知妳當初為何要回台灣呢?那麼有用I-131申請過回美紙嗎?如果先生有對妳虐待,為妳遞交過I-130,I-485等申請,妳可以用虐待理由,向移民局自己單獨申請永久或條件式綠卡妳必須向移民局提交妳先生在各方面,如在精神、身體與性等方面對妳有虐待行為的證據,至於�
Ophelia avatarOphelia2007-07-28
能幫你啥~只能說當初你太傻了什麼人不嫁,偏偏要呆呆的嫁給大陸人,大陸小強標準性質:自大又容易自卑臭屁卻又不查清楚對方身份愛利用人愛寄生專門走後門沒衛生關念不守法(所以所謂不需要你的簽名他一樣可以辦理離婚是不太可能)常常說話不算話勸你早點離開他,別在傻傻的想挽救這婚姻但離婚書別太早簽以免浪他得逞"財產分半"(大陸人常搞這套,我就很多國外的教會�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07-08-01
這問題,你要交給律師,而不是自己想破頭
Joseph avatarJoseph2007-07-30
你這次回台灣是用什麼簽證呢??只要你簽證仍是有效期仍是可以進出美國的我不清楚你先生為什麼要跟你離婚不過像現在有種三個月申請綠卡的不知道你是不是申請那一種那種是可以上網預約面試的我想好好跟你先生談談吧......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7-07-30
涉外民事法第14條(離婚)離婚依起訴時夫之本國法及中華民國法律,均認其事實為離婚原因者,得宣告之。但配偶之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者,依中華民國法律。 離婚事件國際管轄權的問題:按涉外婚姻事件之國際管轄權.涉外民事法未有規定.應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任除夫妻之本國法院有國際管轄權以外.夫妻住所的以外國法院及訴之原因事實發生地�
Eartha avatarEartha2007-07-28
既然如此,你可以先和他探討原因;若真無可挽救,我想你也不要去留戀了,這麼莫名的人還是趁早做了斷免的日後更傷痛。若你們雙方有共同財產或是存款,或是他願意付你贍養費等的。還是你想拿到綠卡再離婚等的...你要和他條件談好,在和他到律師事務所簽字(條件都能在律師當場的解說和公証下會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