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請低收入戶嗎? - 感情
By Donna
at 2007-02-26T00:00
我是單親媽媽(未婚已成年)有2個孩子,9歲和5歲其中一個有给生父認領,但認領後我就後悔了,因為想辦低收入戶根本無法通過~只因為孩子的爹收入太高了><我在過2個月又要生產,這次我不要讓他認領孩子,那通過的機率高嗎?因為我沒出嫁,那娘家那邊也要一起算進來是嗎?我爸不在了,我媽改嫁給一個外省老兵,後來那老兵死了,現在我媽還有領半薪(一年大約10萬元)媽媽改嫁還是要算一起嗎?我和我媽戶籍沒在一起,我戶籍在桃園,我媽戶籍在台東
你好:低收入戶資格: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9,509元者。2.動產平均每人未超過55,000元者。3.不動產全戶未超過260萬元者。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1.因為你未結婚媽媽.兄弟姐妹.如果繼父有收養你的話一並列入計算.如果媽媽未滿65歲還是以有工作能力者計算.無薪資證明以最低薪資計算.不管戶籍是否在一起.2.小孩經生父認領視同婚生子女.所以你把小孩戶籍遷至生父那邊也是無濟於事一樣要列入計算.3.這樣你要申請低收入戶困難重重.你的小孩老大經生父認領也不能申請兒童少年扶助.如果老二沒有給生父認領的話可去申請.但補助金額不大.還有一項你可去申請看看>>>>等你生老2時特殊境遇婦女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對象: 凡設籍本縣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合併不超過六五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本金、有價證券及投資不超過八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夫死或失蹤者。(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者。(3)因家庭暴力、性侵害或其他犯罪受害而無力負擔醫療費用或律師訴訟費用者。(僅提供法律訴訟補助)(4)因被強制性交、誘姦受孕之未婚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者。(5)單親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疾病或為照顧六足歲以下兒童或六足歲以上至十八歲以下重病(身心障礙)之子女未能就業者。(6)夫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在執行中者。本項所稱之單親係指獨立扶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離婚或夫死亡者。2.未婚所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者。3.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滿六個月者。4.夫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尚在執行中者。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96年度核發金額為9509元一倍三個月,即為28527元。3.申請時間: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http://www.construction.tpc.gov.tw/tpc/county/sheh......
建議你前往社會局或家扶中心等機構尋求專業的社工諮詢
如果是這樣的話申請起來也只有你跟你的小孩受益吧只要有兩個以上有工作能力不通過所以這點你可以還有就是你的收入不能太高不動產也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制我不知道桃園是不是跟高雄一樣所以你可以去戶政事務所問問看吧2007-02-2622:28:30補充:如果你們兩個沒有結婚的話應該就不會列入了吧那個好像是以戶為單位如果不在戶口裡就不會算的2007-02-2719:06:57補充:以下那位大師說的很清楚了依你狀況應該可以申請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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